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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防食物中毒制度(热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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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防食物中毒制度(精选17篇)

幼儿园防食物中毒制度 篇1

一、卫生保健制度

1、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幼儿所、幼儿园保健制度》和省、市、区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2、制定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注意饮食卫生,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每日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3小时。

3、每学期全面体检一次,每2个月测量身高体重一次,每学期测视力一次,对弱视幼儿每2个月测查一次;每学期验血色素一次;每2个月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建立幼儿健康档案登记、统计制度。

4、坚持晨检、午检、晚检制度,发现疾病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新生入园和新工作人员到岗均要先做体检,以后半年验血复查一次,发现肝炎和其它传染病立即离校隔离和治疗。

6、配合卫生部门做预防接种工作。

7、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制定带量食谱,定期计算营养摄取量,每月召开膳食委员会。

8、每天保证供应充足的温度适中的开水,每天起床后、课间、运动后提醒幼儿饮水,培养幼儿自觉饮水的习惯。

9、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提醒幼儿每天大便一次。

10、建立体弱幼儿档案,定期对体弱儿进行检查和分析,提出保健措施。

11、夏季注意为幼儿抹汗、换衣、洗澡、洗头、洗脚;冬季注意为幼儿防寒。

12、教师必须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和生活习惯,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正确的确坐、立、行、走姿势,为幼儿成长奠定良好基础。

二、学习及教研制度

1、每周安排一次学习和教研活动时间。

2、学习时做到严肃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闲聊、积极参加讨论、认真做好记录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3、外出学习时,事先准备好笔记本,不迟到、不早退,做好记录并主动向领导汇报。

4、每月举行一次班级工作汇报。每月写一篇教育笔记,每学期进行曲一次各年龄班一日教育活动、环境布置、游戏活动的相互观摩、检查。

5、各年级组根据幼儿园计划的培养目标,结合我园实际情况,制订学期教研计划,及时吸取国内外幼教信息,有计划地组织保教人员搜集、整理、编写资料,定期组织学习与讨论,并在实践中探索,不断交流总结经验,使教研活动有针对性,有特色性。

6、园长(或保教主任、教研组长)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教师的教育计划、教研组计划、教师的教育总结笔记。检查保教人员一日组织活动或某生活环节,及时与保教人员交换意见

7、每学期进行一次园、班级全面总结。每学年进行一次教育、教学专题总结,并将其载入个人档案资料,经评选出的总结、论文装订成册,并给予表彰奖励。

三、劳动纪律制度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上班集中思想,业务精益求精,克服出勤不出力的庸人主义。

2、上班不做私活,不擅自会亲友,不打私人电话。

3、上班时间严禁串班,聊天,要坚守岗位,未经领导批准不能随便调班,离开孩子,离开幼儿园,如有发现,依旷工处理。

4、工作人员严禁使用幼儿物品及幼儿园公家用品。

5、不能强求家长为个人办事,如造成不良影响,要依《教师纪律15条》处分。

6、为幼儿开餐要戴口罩和围裙

7、上班注意仪容端庄大方,不能浓妆艳抹,不穿高跟鞋,不梳披肩长发,不留长指甲,不戴戒指、耳环和手链。

8、领操活动,上音乐课和体操时,教师要穿平跟鞋,体操课不穿裙。

9、进入幼儿园严禁吸烟。

10、爱护园内花草树木,不随便私自采摘,有损坏一草一木者罚款50元。

幼儿园防食物中毒制度 篇2

1.加工前要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如米、面、黄油、果酱、果料、豆馅以及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假如发生虫、霉变、有异味、污秽不洁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状况,不能使用。

2.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原料要根据粗加工卫生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彻底浸泡清洗,易造成农药残留的蔬菜(如韭菜)浸泡时间应在30分钟以上,然后冲洗洁精。

3.各种工具、用具、容器需根据食品生熟不同分开使用,用后准时清洗,定位存放,菜板、菜墩洗净后立放。

4.糕点存放在专库或专柜内,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毒,含水分较多的带馅糕点存放在冰箱内,做到生熟分开保存。

5.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

6.各种食品加工设备,如绞肉机、豆浆机、和面机、馒头机等用后要准时清洗洁精,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清洗、晾干备用。

7.加工结束后准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面板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后定位存放。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需进行健康检查。

2.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查体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幼儿园防食物中毒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一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二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三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六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幼儿园防食物中毒制度 篇4

1、有专用保健室、观察室,保健用品专用。

2、幼儿园内的餐具、毛巾、玩具、便器和室内空气等必须按“消毒隔离工作常规“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3、幼儿园内的儿童活动室、卧室、厕所、营养室、隔离室、观察室,应采用含氯消毒剂每日一次预防性消毒。

4、幼儿园发生传染病或在医学观察期间,应根据不同病种及时严格地做好消毒隔离工作,消毒方法按“消毒隔离常规“要求进行。

5、幼儿一人一巾一杯一餐具,一用一消毒,大便便盆亦一用一消毒。

6、幼儿园的环境、物体表面、空气等消毒均应符合卫生标准。

幼儿园防食物中毒制度 篇5

01、晨检要求

每天幼儿入园,须在园门口接受保健老师的晨间检查。

02、晨检内容

一摸:幼儿有无发热现象,可疑者测量体温。

二看:一般情况下,观察幼儿精神状态、面色等,传染病的早期表现,咽部、皮肤有无皮疹等。

三问:个别幼儿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

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的物品,发现问题迅速处理。

03、晨检取牌

红牌:晨检合格者,领牌进班。

绿牌:检查指甲长、卫生做的不完整。

黄牌:带药儿童,须填写“儿童家长委托园所服药登记表”。

蓝牌:上学迟到。

保健老师经过晨检,根据其他状况。分别给健康、服药、不卫生等不同标记的牌子让幼儿到班上报道,以便老师心中有数,幼儿带入园的治疗药物,由保健老师定时喂服。

04、晨检记录

晨检后,保健老师需将健康观察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登记下来,并与当班教师一起关注当日幼儿情况,如有异常情况,保健老师进行临床诊断决定入园或去医院诊治。

告知家长并请家长配合我们做好以下工作:

一、来园必须带孩子参加晨检。

二、疑有疾病或传染病迹象,应主动与保健老师联系,我们将视病情进行全日观察、追踪、隔离。

三、不要让孩子带危险物品。

四、每天带手帕或餐巾纸,勤剪指甲、勤理发、从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幼儿园防食物中毒制度 篇6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维护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做好学校卫生安全工作,减少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事件的发生,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学校教育“健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

二、防止食物中毒的措施

(一)、健全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要求学校内卖店要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食品卫生以及关于《食物中毒调查报告法》的精神,以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二)、广泛开展预防食物中毒宣传教育

广泛深入地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宣传画等各种形式,宣传普及有关的卫生知识,提高食物从业人员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卫生管理水平,减少食物中毒发生。

(三)、应对卖店加强卫生管理,特别是肉类,鱼类和奶类等动物性食品,要防止在生产加工和供销过程中的污染。食品从业人员要重视个人卫生,要求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不适宜从事食品工作的病患者或带病者,应及时调换工作。

(四)、控制细菌的污染,控制细菌生长繁殖措施,主要是低温保藏。按照食品低温保藏的卫生要求贮存食品,防止食品腐烂变质。

(五)、杀灭病原菌。杀灭病原菌的措施主要是高温灭菌,当肉类食品深部温度达80度时,经12分钟可彻底杀死沙门氏菌,不吃隔餐。

三、发生食物中毒的处理

(一)、通报

发现食物中毒事故,立即通知卫生所做好抢救准备,同时报学校有关领导,事故严重的报医院急救电话120。

(二)、紧急处理

1、学校老师负责车辆把重病号送往医院抢救;

2、保护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临时紧急任务。

(三)、原因调查

1、保护现场,对可疑食物或有毒食物取样封存;

2、留样的食物和现场取到样品送防疫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3、根现场调查和技术鉴定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吸取教训。

(四)、汇报

根据事故的大小情况,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

幼儿园防食物中毒制度 篇7

为规范疫情期间,我幼儿园就餐管理,给教职工及幼儿创造一个安全卫生优美舒适的就餐环境,特制定师生错峰用餐制度。

一、严格执行错峰就餐制度,确保就餐秩序稳定。

二、幼儿就餐时自觉遵守就餐规定,自觉维护就餐秩序和公共卫生,做到有序用餐,文明用餐,养成良好习惯。

三、养成良好的就餐习惯,要保持安静,不喧哗,不打闹,不交头接耳,不敲击调羹餐盘。

四、饭前餐后要洗手,用餐时不掉饭粒,不撒酒水,保持肠胃清洁要注意,营养均衡,不挑食,用餐后将剩余饭菜倒入指定垃圾桶中。

五、就餐时间:大班先行就餐,中班再就餐,最后是小班就餐,就餐时间不得提前或延后。

幼儿园防食物中毒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幼儿园防食物中毒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法定名称:群星双语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性质:私有制,属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的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道德风尚。

办学目的: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

培养目标:2岁至6岁的适龄儿童

第五条举办者:王卫娟女士,是幼儿园的园长,幼儿园实行园长全面负责,有对幼儿园教职工的任免权,。

第六条本幼儿园自觉接受上级审批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督促管理。

第七条幼儿园园址:永年县大北汪镇东辛寨村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八条办学层次及形式:学前教育,全日制

第九条专业设置及学制:幼儿学前教育三年制(包括小班、中班、大班三个年龄段的2-6岁的健康幼儿及3-7岁的特殊儿童。)

第十条招生对象:适龄儿童;生源范围:永年县大北汪镇东辛寨村

第十一条办学规模:现开设大中小3个教学班,目前在园幼儿三十余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本单位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实施素质教育,促幼儿全面发展,一切为孩子的发展,为一切孩子的发展,为发展孩子的一切,以"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的管理,"宽松、和谐、平等、尊重"的人文环境,"主体探究型课堂教学"为工作目标,全面实施保教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办好二级一类幼儿园。

幼儿园办园目标是: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语言特色的校园。

第十四条:幼儿园园风:合作、务实、创新、争效幼儿园师风:敬业、爱生、进取、奉献幼儿园教风:求知、求真、求实、求新幼儿园学风:

第十五条:幼儿园向本学区招生,招生时间、新生入园时间均按县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幼儿园章程经教代会通过、由县教育局审核、批准方可生效,全体教职员工均要遵守本章程。

第四章幼儿园的管理

第十七条:幼儿园由教育局领导,幼儿园园长由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评议和指导。

第十八条:园长幼儿园园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目标指导下,决定幼儿园具体教育目标、规划幼儿园的发展、统筹安排幼儿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和总务行政工作。

(二)向上级提出"组阁"建议,改变幼儿园机构组织和权限关系。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成绩并给予奖惩。

(四)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支配幼儿园财政费用,规划和使用财产设备。

(五)关心教职员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组织工作人员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干部竞聘制。副园长是园长领导教育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组织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并对教师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总务主任是园长领导幼儿园后勤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管理幼儿园后勤工作,并对保育员、保健员、营养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

第二十条: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二级考核制,严格按有关法规及章程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评议。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工作计划和园长布置的工作通过副园长和总务主任及教研组长等条线具体落实。

第五章幼儿园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接受党支部对幼儿园的工作实施监督,切实保证幼儿园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审议、讨论幼儿园重大事项,并对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园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制。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的工会维护和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利益,集中群众意见、建议,对幼儿园实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听取家长和社区的意见,提高办学质量。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学前教育纲要》的要求,二期课改的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确立园培养幼儿发展目标:好思考、喜探索、善表现、能合群、有责任。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幼儿园防食物中毒制度 篇10

为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及时改进与完善幼儿园各项工作,协调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教育的和谐发展,促使家园双方密切联系,形成合力,为孩子今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特成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制度:

1、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幼儿园工作的在园幼儿的家长组成。

2、家长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班主任提名推荐或家长自荐,由园方行政领导审定。

3、家委会成员每学期参加至少4次会议,广泛交流幼儿园、年级、班级的学习、活动情况,集思广益,博采众长,并将所了解到的新信息、新观念及时带到有关部门或者班级中去。

4、家委会成员每月1-2次来园参与幼儿园相关领域的工作,出谋划策,提供合理建议。

家长委员会职责:

1、听取、联系、反映全园家长所关注的问题,如教师师德、保教水平、教育质量、幼儿发展水平等问题,采取口头汇报、书面建议等多种形式,对有关信息进行归纳、分析,把急需解决的意见、建议提供给园领导或老师,促进幼儿园各项工作的改进与提高。

2、积极跟进幼儿园各级管理层对家长们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给相关家长。

3、宣传幼儿园教学成果和向幼儿园提供教学改革信息,形成全社会尊师重教舆论的氛围。

4、向家长宣传教育政策,帮助家长端正教育观念,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迫切性、目的性,帮助家长树立科学育儿的观念。

5、参与幼儿园重大活动策划,提供挖掘周边资源,帮助促进幼儿园发展。

6、积极参与,配合幼儿园和班级开展各类活动,协助幼儿园加强科学管理。

7、有义务主动为幼儿园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和物质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幼儿园防食物中毒制度 篇11

幼儿园晨、午检制度

一、根据本园情景,采取班上教师和保健大夫检查的方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入园晨检时,负责晨检人员应向家长询问幼儿健康状况,并按程序对幼儿进行检查。

三、对幼儿晨午检的程序为:

(1)一摸:有无发热(可疑者测量体温);

(2)二看:一般情景(精神状态、面色等),传染病的早期表现(咽部、皮肤有无皮疹等);

(3)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景;

(4)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的物品,发现问题迅速处理。

四、每日由总值班人员巡视幼儿午睡,巡视的资料包括来园人数、幼儿睡姿、幼儿盖被、幼儿脱衣、幼儿入睡率等几方面,并做好记录,一月汇总分析一次。

五、班上教师在幼儿躺下后逐一检查幼儿有无危险东西携带或装饰物,如有需收放好。

六、班上教师应注意巡视睡着的幼儿呼吸的频率,对咳嗽的幼儿应让其侧睡,对蒙头睡的幼儿应加以纠正,午睡时间教师注意巡视幼儿,以免发生意外。

七、遇特殊情景及时与总值班人员、家长联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八、保健大夫每日不定期巡视各班级,向班上教师了解幼儿的健康状况,对体弱的幼儿加强生活护理,如有可疑或异常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九、各班教师对缺勤的幼儿要进行电话追踪访问,严格执行晨、午检的检查制度。

幼儿园防食物中毒制度 篇12

食物中毒危及生命健康与安全。为便于在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时对中毒师生采取及时有效救治和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妥善处理,特制定食物中毒疫情报告制度。

一.报告纪律

1.幼儿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必须及时报告。

2.任何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二.报告程序

1.餐厅服务人员一旦发现因食堂就餐而引发的师生群体性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必须立即报告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2.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立即报告县教育主管部门、卫生防疫及其行政部门,必要时向公安、工商、保险部门报告。

三.报告内容

1.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源性疾患的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的时间。

2.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源性疾患的幼儿园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

3.造成食物中毒或疑似食源性疾患的可疑食物或原因。

4.目前状况和紧急处理措施。

5.报告人与报告时间,并填写报告记录。

四.处置措施

1.立即启动幼儿园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全力实施救治中毒人员,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2.立即停止饭菜食品供应并保留封存造成或导致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3.主动配合卫生行政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如反应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及样品。

幼儿园防食物中毒制度 篇13

为保证我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对于安全管理人员,特制定本制度。

1、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教师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2、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3、加强对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4、一旦发现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幼儿园行政报告: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5、在信息发布的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将一律不予以发布,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意影响幼儿园稳定局面;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6、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幼儿园防食物中毒制度 篇14

一、安全教育措施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幼儿园安全工作。每月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对各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提出处理办法与意见,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派查出的问题责任到人,限期整改。

2、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1)每学期幼儿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月活动”,举办一次安全教育知识培训讲座等相关的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利用升旗仪式、班会、广播、网络等途径广泛宣传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师生的安全意识。

(2)定期召开家长会,建立学校、社区、家庭“三结合”的安全教育网络。

(3)利用每年的安全教育宣传周活动,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每学期组织全园师生进行一次安全疏散、安全自救的演练。

二、安全教育制度

1、利用一日教学活动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培养幼儿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2、各班要重视自由活动管理,杜绝安全隐患,全体教师要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抓好幼儿的安全,严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3、加强对班级活动场地的安全检查,确保活动安全,不组织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

4、班主任经常性的对幼儿强化安全意识,进行有的放矢的安全教育,密切注意安全动态,多引导、多跟班、多观察,杜绝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将安全教育贯穿于一日活动中。

5、在进行户外体锻活动前,要仔细检查各类器材的安全状况,发现有不安全隐患的问题立即汇报,并停止活动,严防事故的发生。

幼儿园防食物中毒制度 篇15

幼儿园预防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群体食物中毒情况发生,切实保障师幼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时、有序、高效地做出相应处理,最大可能减少损失,控制负面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在园长统一协调之下,成立预防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副园长

副组长:后勤

组员:

二、安全职责

(一)负责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食品卫生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

(二)出现突发事故后,经请示园长同意,启动应急预案。

(三)负责督查校园食品卫生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各项制度的执行、修订和补充完善。

(四)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监督、纠正、指导和奖罚。

(五)负责对食堂、超市采购的食品进行检查、抽查,监督餐具消毒,督促常规制度落实。

(六)负责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食品存放、食品加工、食品销售进行抽查和检查。

(七)负责食堂每餐的留样和试尝。

(八)负责食堂满意度的调查。

(九)负责食堂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

(十)密切关注季节性和流行性防疫征兆并超前做好预防工作。

(十一)负责向师幼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和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培养成良好的卫生和饮食习惯。

三、防控措施

根据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针对食品卫生和卫生防疫的各个环节,制定预防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和疫情的发生。

(一)宣传教育。

1.通过健康课开展健康教育,通过板报、网络多种形式宣传预防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含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知识,增强师生员工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改变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3.利用家长会等形式,向家长讲解预防食源性疾病知识和工作要求,以取得家长的配合和支持。

(二)预防措施。

1.责任制度:食品卫生安全及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及卫生防疫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组员为具体负责人。

2.追究制度:对食品卫生和卫生防疫各项制度落实和检查不到位的,对食品卫生事故和疑似疫情有迟报、谎报、

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承包制,逐层严把质量关:食堂承包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超市承包人为商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堂管理员为监督检查第一责任人。

3.报告制度: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疑似传染病人后立即按程序报告,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后汇报校长,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应对措施,若疫情严重,经校长同意后,上报辖区卫生防疫主管部门;若疫情一般,待事情处理妥当之后上报。

4.应急电话:

保健室:

食堂管理室:

后勤主任:

辖区卫生监督所:

四、应急处置

1.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或疫情,要做到响应及时,反应迅速,对可能的食物中毒者或疫情感染者准确判定,及时报告、妥善处置,科学应对。

2.协调校园力量有序投入工作。立即护送疑似中毒或疑似疫情病人去医院救治,病人发生呕吐时,切忌止吐,呕吐有利于毒物排出。

3.配合医院的救治工作,追踪了解病人动态,随时与园长保持联系。

4.接应赶到医院的家长,并说明基本情况,做好安抚工作,防止出现情绪过激现象。

5.配合医疗、防疫、公安机构对事故进行处理,认真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的有关指示。

6.严格控制消息发布渠道,注意工作方式,避免师生、家长不必要的恐慌。安抚好中毒学生,稳定学生情绪,做好与家长沟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7.追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对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可能的中毒现场予以控制;维护秩序,劝离无关人员,防止发生混乱局面。

8.排查其他发病人员,尽可能控制事态扩散。

9.班主任管好各自的学生,不围观,不拥挤,防止学生慌乱、散失。

五、事故调查

1.保护好现场,保管好供应给学生的食品,维护原有的生产状况;对引起中毒的可疑食品、原料及留样食品立即封存,放入冷藏箱(柜),适时移交调查人员;禁止继续食用和擅自销毁。

2.保护好现场,圈定知情者、见证人,掌握好事故的第一手资料。

3.及时安排人员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找原因和责任,便于统一口径、准确汇报、稳定事态。

幼儿园防食物中毒制度 篇16

幼儿园患儿、体弱儿管理制度

1、幼儿患传染病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级必须彻底消毒。患儿痊愈后经医生诊断方可回园。

2、幼儿离园一个月以上要经校医务所重新检查,经医生诊断后方可回园。

3、幼发烧38℃以上,幼儿摔伤,须送医务所处理。幼儿无其它原因长哭不安,情绪低落,也应送医务所诊断。

4、对活动期佝偻病、贫血、身高、体重低于2个标准差及患有哮喘、营养不良,过于肥胖的幼儿要建立卡片,专案观察,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加强生活护理,适当参加活动。

5、医务所人员为患儿、体弱儿调配营养餐。

幼儿园防食物中毒制度 篇17

⒈、教育幼儿养成不玩火的习惯,不和成年人参与火灾扑救。

⒉、园内人员切记莫乱火种和烟头,并监督陌生人乱扔。

⒊、爱护消防器材,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⒋、全体师生切记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园内或公共场所。

⒌、记住园内或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消防标志,记住疏散方向。

⒍、保持园内安全出口通道畅通。

⒎、生活用火要特别小心,火源附近不要存放可燃易爆物品,定期检查煤气、水电。

⒏、不超负荷用电,不用铜铁线代替电路保险丝,发现电器线路破旧老化要及时修理更换。

⒐、幼儿不得出入厨房,不得接近有火、有电、有煤气的地方。

⒑、园内装修不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发现火灾速打报警电话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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