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伤赔偿协议书(通用2篇)
甲方:乙方:
20xx年月日,乙方休息时不慎跌伤,事故发生后,甲方积极送医,并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后乙方逐渐康复,经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解除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及上述事故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经承担并支付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医疗、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劳动合同解除后,甲方愿一次性补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X万元整。
三、付款时间及办法: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X万元于以下账户,该账户由乙方提供,因账户提供有误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收到该笔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
四、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五、甲方履行补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六、甲方履行补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九、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住址:
合同签订地:
签订日期:
甲方:双流赛林家具有限公司
乙方:邹代清(身份证号510322X),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父。
(身份证号 ),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母。
李英(身份证号5103226),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妻。
邹李姗(身份证号 ),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长女。
法定代理人:李英(身份证号5103226),系邹李姗之母。
邹铜洋(身份证号 ),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次女。法定代理人:李英(身份证号5103226),系邹李姗之母。
死亡职工邹永高的上述全体亲属处理邹永高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邹永高于20xx年3月20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于20xx年6月4日放假期间在国道213线1148㎞+200m处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经井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邹永高承担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申请,已共同确定邹永高为非工伤死亡。为妥善处理邹永高死亡的善后事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经协商一致确定,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邹永高全体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家属交通食宿费用、邹永高经济补偿金、邹永高社保补贴等全部费用共计25000元。
二、除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邹永高的抢救费、安葬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由乙方邹永高全体亲属向保险公司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理赔事宜,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甲方向保险公司提供保单,保险金赔付额以保险公司认定的金额为准。
四、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已履行了补偿给付义务。
五、乙方自愿放弃申请工伤认定、仲裁、诉讼及其他劳动者权利。
六、甲方支付的补偿款项由乙方邹永高全体亲属自行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八、乙方负有对本协议保密的义务,不得将本协议相关内容透漏给其他第三方,如乙方违约,应退还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双流赛林家具有限公司(盖印)
乙方:(签名捺印)
签订时间: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