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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理制度【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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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分级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

为合理安排和有效利用人力资源,充分调动护士的积极性,使个人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降低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医院的组织目标,达到人与岗位、人与人、人与薪酬的科学匹配,使护理人员结构优势互补,进行全方位管理,提高群体工作效率,保证护理人才的培养和临床护理质量。

二、要求

1.护理部对各级护理人员实行分层次培训,制定不同层次护士的培训计划。

2.根据护士的学历、职称、工作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后,对护理人力资源进行合理使用。

3.实行护理部考核护士长(半年一次)、护士长考核护士(每季一次)、护士评价护士长(半年一次)的考核机制,其他相关人员对护士长的考核在护士长聘用前进行。

4.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病房设置责任护士、助理护士、护理员。

5.每年召开各层次护士座谈会,了解护士分层培训和使用情况并进行不断改进,使护士的分层培训和使用更规范。

6.制定专科护士培养计划,使护士的分层管理逐步规范。

7.各科护士长:从事业务指导、护理质量管理、职能科室协调、仪器维护,人力、财力资源管理。

8.调整薪酬分配,体现绩效劳务;具体分配方案根据医院新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执行。

分级管理制度 篇2

(一)定义

指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并定期调整。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库,按照规定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内容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xx〕42号)精神,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1、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2)“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的科副主任或科主任签名方可使用。

4)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原则和的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本院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剂科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2、使用原则与方法

1)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2)具体使用方法: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征,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医师以上科副主任或科主任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需向科主任汇报,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3)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3、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抗菌药物开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换品种和超越说明书范围使用时是否分析说明理由,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抗菌药物使用必须符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当越级使用时,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使用或履行相应的手续,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做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分级管理制度 篇3

护理要点:

(1)每3小时巡视患者,按常规测量生命体征,掌握病人的病情与心理状态。

(2)督促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保证休息,注意病人饮食

(3)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病区管理制度

(1)病房由护士长负责管理,护士长不在由护士组长负责,值班室由值班护士负责。

(2)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洁、仪表规范,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3)保持病房整洁、舒适、安静、安全。做到走路轻、关门轻、操作轻、讲话轻。

(4)病室内物品和床位摆放简洁,方便病人使用,易于打扫、消毒。

(5)病员被服、用具按基数配给病人使用,统一管理,出院时收回清洁、消毒。

(6)保持病房清洁卫生,注意开窗通风,垃圾及时处理,卫生间保持清洁。病室内不准吸烟。

(7)护士长全面负责保管病房财产、设备,并分别指派专人管理,建立账目,定期清点。如有遗失,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护士长工作变动时,要办好交接手续。

(8)定期向病人宣传讲解卫生知识,做好入院宣教。

(9)定期召开病人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病房工作。

查对制度

(1)处理医嘱

1、处理医嘱,应做到班班核对,每天总对医嘱,护士长参加每日总核对,并签全名。

2、处理医嘱打印服药卡、注射卡、护理单等时,必须认真核对患者的床号、姓名,执行医嘱时应注明时间并签字,对有疑问的医嘱,须向有关医师询问清楚后,方可执行。

(2)执行医嘱及各项处置时要做到“三查、七对”。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对;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3)一般情况下不执行口头医嘱。抢救时医师可下达口头医嘱,护士执行时必须复诵一遍,确定无误后执行,并暂保留用过的空安瓿。抢救结束后及时补开医嘱(不超过6小时),经双人核对后弃之。

(4)输血:

1、查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血块和溶血、血瓶有无裂痕。取血时应和血库发血者共同查对并签名。三查:血的有效期、血的质量及输血装置是否完好;八对:姓名、床号、住院号、瓶(袋)号、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液种类及剂量。在确定无误后方可取回。

2、输血前由两人按上述项目核对并签名,输血时需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3、输血完毕应保留血袋12―24小时,以备必要时查对。将血袋上的条形码粘贴于交叉配血报告单上,入病历保存。

(5)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药瓶标签上的药名、批号、失效期和药品质量,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使用。摆药后必须经两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使用毒麻、精神性药物时,要经过反复核对,用后保留药瓶。

(6)抽取各种血标本在注入容器前,应再次查对标签上的各项内容,确保无误。

植入器械是否每次灭菌时进行生物学监测;发放各类灭菌物品时:查对名称、数量、外观质量、灭菌标识有效期等;随时查供应室备用的各种诊疗包是否在有效期内及保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要查对批次检验报告单,并进行抽样检查;及时对护理缺陷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改进。

交接班制度

(1)病房护士实行24小时三班轮流值班制,值班人员履行各班职责。每班必须按时交接班,接班者提前15分钟进入科室阅读交班报告及相关医嘱。

(2)每天晨会集体交接班,全体医护人员参加,一般不超过15分钟。由夜班护士详细报告重危及新入院患者的病情、诊断及护理等有关事项。护士长根据报告作必要的总结,扼要的布置当天的工作。

(3)交班后,由护士长带领接班者共同巡视病房,对危重患者、手术后患者、待产妇、分娩后、小儿患者以及有特殊情况的患者进行床头交接班。

(4)对规定交接班的毒、麻、剧、限药及医疗器械、被服等当面交接清楚并签字。

(5)除每天集体交接班外,各班均需按时交接。接班者应清点应接物品,阅读交接班报告和护理记录单。

交班者向接班者交清患者病情,并对危重、手术、小儿患者以及新入院患者进行床头交接。未交接清楚前,交班者不得离开岗位。凡因交接不清所出现的问题由接班者负责。

(6)值班者在交班前除完成本班各项工作外,需整理好所用物品,保持治疗室、护士站清洁,并为下一班做好必要的准备。

(7)交班报告应由主班护理人员书写,字迹整齐、清晰、简明扼要、有连贯性,运用医学术语,如进修护士或实习护士填写交班本时,带教老师或护士长要负责修改并签名。

(8)交班内容:

1、患者的心理情况、病情变化、当天或次日手术患者及特殊检查患者的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当天患者的总数、新入院、出院、手术、分娩、病危、死亡、转科(院)等。

2、医嘱执行情况,重症护理记录,各种检查标本采集及各种处置完成情况,对尚未完成的工作,应向接班者交代清楚。

3、查看昏迷、瘫痪等危重患者有无褥疮,基础护理完成情况,各种导管固定和通畅情况。

4、常备、贵重、毒、麻及抢救药品、器械、仪器的数量、技术状态等,交接班者均应签全名。

5、交接班者共同巡视检查病房是否达到清洁、整齐、安静的要求及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9)交班方法:书面交接、口头交接、床边交接。

消毒隔离制度

(1)护理人员上班时间应着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清洁、整齐、干燥。

(2)护理人员接触病人或实施护理前后均应用流水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洗。无菌操作时,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原则。

(3)各类物品使用后根据不同性质定期消毒、灭菌消毒液定期更换。

(4)灭菌物品按灭菌日期依此放入专柜,定期检查无菌物品是否过期,用过的物品与未用过的物品应严格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记。

(5)凡受到污染的可重复使用的物品,按照污染源的不同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并选择不同的消毒灭菌方法,以保证消毒灭菌效果。

(6)在感染管理科的指导下,做好医院内医疗用品的消毒隔离工作。

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1、定期对护理人员进行急救知识培训,提高其抢救意识和抢救水平,抢救患者时做到人员到位、行动敏捷、有条不紊、分秒必争地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同时通知病员单位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取得配合。

2、抢救时做到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听从指挥,坚守岗位。

3、每日核对抢救物品,班班交接,做到账物相符。各种急救药品、器材及物品应做到”五定”:定数量品种、定点放置、定专人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抢救物品不准任意挪用或外借,必须处于应急状态。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

4、参加抢救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抢救技术和抢救常规,确保抢救的顺利进行。

5、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准确、及时填写患者护理记录单,记录内容完整、准确。发现新的情况,立即报告医师。

6、严格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在抢救患者过程中,正确执行医嘱。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清楚,护士执行前必须复述一遍,确认无误后再执行,保留安瓿以备事后查对。

7、抢救结束后及时清理各种物品并进行初步处理、登记。

8、认真做好抢救患者的各项基础护理及生活护理。烦躁、昏迷及神志不清者,加床档并采取保护性约束,确保患者安全。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给药制度

1、护士必须严格根据医嘱给药,不得擅自更改,对有疑问的医嘱,应了解清楚后方可给药,避免盲目执行。

2、了解患者病情及治疗目的,熟悉各种常用药物的作用、剂量、用法及副作用,向患者进行药物知识的介绍。

3、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4、做治疗前,护士要洗手、戴帽子、口罩,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给药前要询问患者有无药物过敏史(需要时作过敏试验)并向患者解释以取得合作。用药后要注意观察药物反应及治疗效果,如有不良反应要及时报告医师,并记录护理记录单,填写药物不良反应登记本。

6、用药时要检查药物有效期及有无变质。静脉输液时要检查瓶盖有无松动、瓶口有无裂缝、液体有无沉淀及絮状物等。多种药物联合应用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7、安全正确用药,合理掌握给药时间、方法,药物要做到现配现用,避免久置引起药物污染或药效降低。

8、治疗后所用的各种物品进行初步清理后,由消毒供应中心回收处理。

9、如发现给药错误,应及时报告、处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向患者着做好解释工作。

医嘱执行制度

1、医嘱应按时执行,计算机录入医嘱必须严格按照医嘱录入相关规定执行。

2、护士在执行医嘱时,应注明执行时间,并签全名。若发现可疑医嘱须查对清楚后方可执行,一般情况下不执行口头医嘱,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不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需复诵一遍,经核对后执行,抢救结束后医师要及时补开医嘱,护士注明执行时间和签名。

3、凡需下一班执行的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士交班报告上注明。

4、实习医师无单独下达医嘱权,开出医嘱后需有上级医师签名,核实后方可执行。

5、病人手术、分娩后应及时停止术前、产前医嘱,执行术后或产后医嘱。

6、录入医嘱班班查对,核对后签全名。每日护士长组织总对一次。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查对,方可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1、工作人员上班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衣帽整洁,不得穿工作服进入食堂、浴室、宿舍和医院以外的地方;进入手术室、产房、婴儿室、新生儿病房等地应穿戴专用工作服、帽并换鞋,离开时更换。

2、检查、治疗并人前应洗手,无菌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3、各种直接检查的诊疗器械必须严格消毒,灭菌容器及器械要定期灭菌,更换消毒液;对直接进入病人体腔、组织的塑料制品、内窥镜等器械,必须严格灭菌后方可使用。

4、各种注射一律使用一人一针一管一带,体温表、采血针、压舌板、口腔科漱口杯等均实行一人一份,一用一灭菌。

5、正确合理使用化学消毒剂,按照规定时间、剂量、浓度、方法和条件认真操作。

6、一次性使用的治疗器具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部门“卫生许可证”的产品,用后应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由科室消毒后集中回收或销毁。

7、高危科室的空气、物体表面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8、床单元湿巾做到一床一巾,病人用过的被服、布类等应在病区外指定地方交换。

9、各种废弃的标本、感染性敷料、手术切除的器官必须置于密闭容器内运送焚烧,处理后的污水应符合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10、病室内外每日进行湿式打扫,经常开窗通风透气,病房、厕所、治疗室、更衣室的拖把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并分开使用。治疗室应有专用的拖把。

11、病人出院、转科、死亡后床单元物品必须进行终末消毒。

12、各专科有特殊要求者按各专科要求执行。

输血安全管理制度

1、确定输血医嘱后,有两名护士核对医生所填写的配血、输血申请单内容即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病区、床号、血型及成分、剂量、诊断、上级医生签名等无误后开始执行并签名。采取配血要求;一人一单一管一操作,贴好条形码双人核对无误后抽血并再次核对,同时在申请单上签名。不得与其他护理操作同时进行。

2、采血后由医护人员或专人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一起送交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合格后血库保存备用。血库接收人员签字。

3、配血合格后,由护理人员或科室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到输血科领血。

1)领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内容

(1)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受血者的科室、姓名、性别、住院号、血型(包括rh血型)、血液成分、剂量,供血者的血型(rh血型)、血袋号及血袋条形码号、有无凝集反应。

(2)核对血袋标签:鲜血者血型(包括rh血型)、供血者姓名、血液量、血液成分、采血日期、有效期、血袋号及血袋条形码号、血袋的外观、质量等,确定无误后,双方签字领取发放。

2)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2)血袋有破损、瘘血;(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红色;(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8)过期或其他需查证的情况。

4、血液领回病区后,由双人核对,输血交叉配血报告单,严格执行“三查”,即血制品的有效期(查采血日期)、血制品的质量(血液有无凝块或溶血)及输血袋是否完好(查血袋有无裂痕、漏气)。

5、输血时,必须由双人核对,严格执行“八对”,即病人的科室床号、姓名、住院号、血袋号、血袋条形码号、血型(包括rh因子)及交叉试验结果、血制品的种类和剂量。再次检查血液质量,确认与输血报告单相符后方可执行。

6、血液从血库领出后30分钟内必须进行输血,四小时之内必须输完,不得加温,输血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强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药物。

7、连续输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输入少量无菌生理盐水将输血器管道冲洗干净,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8、输血开始时要缓慢滴注10—15分钟后,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输血全过程和输血后30分钟内都必须严密观察有无输血反应。如有异常及时报告医师及时处理。

9、输血完毕,将血袋条形码贴在交叉配血报告单上,放入病历中保存,空血袋送入血库保存。如有输血不良反应,应填写【常州中心血站输血记录卡】。

附:出现异常情况时处理措施

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重新核对病历、交叉配血报告单、血袋标签的各项内容。

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血库,密切观察治疗和抢救病人,将原袋送至血库做好记录。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积极配合抢救,并保留剩余血液及输血器具供检查分析原因。

分级管理制度 篇4

分级护理制度: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1、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2、重症监护的患者;

3、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4、严重创伤或者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5、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6、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7、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护理要点:

1、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3、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5、保持患者舒适和功能体位;

6、实施床旁交接班。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3、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护理要点:

1、每1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分级管理制度 篇5

一、麻醉病人的分类

(一)参照美国麻醉医师协会(asa)分级:

ⅰ级:正常健康,无全身疾病的病人。

ⅱ级:轻度系统性疾病

ⅲ级:严重系统性疾病,日常活动受限但不丧失工作能力

ⅳ级: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已丧失工作能力,且经常面临生命威胁

ⅴ级:不论手术与否,生命难以维持24小时的频死病人

(二)特殊手术麻醉及操作技术:

心脏、大血管手术麻醉;颅内动脉瘤手术麻醉;巨大脑膜瘤手术麻醉;脑干手术麻醉;肾上腺手术麻醉;多发严重创伤手术麻醉;休克病人麻醉;高位颈髓手术麻醉;器官移植手术麻醉;高龄病人麻醉;新生儿手术麻醉;控制性降压;低温麻醉;有创血管穿刺;心肺复苏等。

(三)新开展项目、科研项目。

(四)参考手术分级标准。

二、麻醉医师级别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范麻醉医师的级别。所有麻醉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硕士学位,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3年以内,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3年以上,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2年以上者。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3年以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3年以上。

(四)主任医师:获得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且医院聘任其岗位。

三、各级医师麻醉权限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展开asa1-2级病人的麻醉。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展开asa2-3级病人的麻醉,二、三级手术麻醉。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可独立展开asa1-3级病人的麻醉,二、三级手术麻醉。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可独立展开asa1-4级手术病人的麻醉,三、四级手术麻醉。

(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可独立展开asa1-5级病人手术麻醉,四级手术麻醉。

(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指导下级医师操作疑难的麻醉及处置下级医师麻醉操作意外,展开新项目,极高风险手术麻醉等。

(七)主任医师:指导各级麻醉医师操作疑难病人的麻醉及处置下级医师操作意外,展开新技术、新项目的指导,参与极高风险手术麻醉等。

四、特殊麻醉审批权限

(一)高风险麻醉:高度风险麻醉是指麻醉科主任认定的存在高度风险的任何级别手术,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由医务科决议后行审批或提交业务副院长审批,获准后由指定的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负责实施。

(二)急诊手术麻醉:预期手术的麻醉级别在值班医师麻醉权限级别内时,可施行麻醉。若高风险或预期麻醉超过自己麻醉权限级别时,应紧急报告二线值班,必要时向科主任上报。

(三)新技术、新项目:

①一般的新技术、新项目经科内讨论。同时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能力评价和授权制度》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备案;

②高风险的新技术、新项目须经科内讨论后上报医院审批。

五、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程序

(一)麻醉医师可独立承担麻醉时,或麻醉医师根据前述有关条款需晋级承担上一级麻醉权限时,应当根据自己的资历、实际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等情况,书写述职报告,填写“西双版纳州人们医院麻醉医师资格准入申请表”交科室质量安全管理小组;

(二)科室组织科内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对其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评价后,提交医务科;

(三)医务科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理论及技能考核、评估;

(四)通过考核后,提交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并公示结果;

(五)医务科下发授权通知。

六、监督管理

(一)医务科、质控办履行管理、监督、检查职责;

(二)按照本制度与程序对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进行准入和动态管理;

(三)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其检查结果将纳入医疗质量考核项目中。

分级管理制度 篇6

一、凡需施行手术的病员,术前要完成必要地检查,尽可能明确诊断,严格掌握手术指征。

二、凡施行重大手术、复杂疑难手术、危险性较大手术,诊断未明确的探查手术(急症例外)以及新开展的手术,均需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病区主任主持,经管医师书写术前讨论记录,并且主治医师签字。术前讨论以进一步明确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方式、步骤、麻醉及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其对策,确定术者和助手。一般手术由经管医师书写术前小结。

三、手术批准权限:原则上是逐级审批。

(1)、住院医师主持手术,由主治医师审批。

(2)、主治医师主持手术,由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科主任审批。

(3)、重大手术、复杂疑难手术、新开展的大手术;由主治医师提出报告,经科主任审定,报医务科请求院长审批。

(4)、一般急症,需进行手术者,由当班二线医师批准。疑难重症,须报告主任批准。

(5)、审批者,应按手术分级标准进行审批,如遇特殊情况需超过标准者,应请示科主任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发生问题由审批者负责。未经审批自行决定者,由本人承担责任。

四、手术分级规定:一般分为三种。

(1)、一般手术,如阑尾摘除、疝修补、简单乳房切除、急性脓胸引流、膀胱结石、鞘膜积液、一般四肢手术、体表肿瘤、胎头吸引器助产等手术由主治医师或科主任批准,由住院医师担任手术者(实习医师担任术者,必须在主治医师或高年住院医师带领和指导下进行)。

(2)、重大手术,如内脏手术、食道手术、甲状腺、血管瘤、内耳、各种复杂的矫形术及移植术、脊髓神经手术和手术后可能导致病员残废、影响生育者,需经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批准,由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担任术者或负责指导手术。

(3)、凡施行危险性较大手术、新开展的大手术、诊断未明确的探查手术,或病情危重又必须进行手术时,除术前仔细讨论外,应由高年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担任术者。同时应报院长批准,必要时请上级批准。

五、施行各种手术都应与患者家属进行谈话,说明手术目的、术中可能发生意外及预后情况,并做好谈话录记,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对于无主病人须紧急手术或紧急手术来不及征求家属或单位同意时,应报医务科并经院办公会议决定后进行手术,上报卫生局备案。

六、术前的各种准备工作,必须及时完成,如有脱水、休克、贫血等不利于手术的现象应先行治疗,待情况好转后方可考虑手术,同时做好病员和家属思想工作,以减少或消除不必要的顾虑。

七、术者或第一助手应在术前一日开好医嘱,并检查手术前护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协助手术室护士准备好特殊器械,应根据病情,手术需要配好备用血。

八、病员去手术前应排尿,摘下假牙、贵重物品交护士长或家属代管。手术室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病员,核对病员姓名、床号、诊断、手术、部位,尔后进行麻醉,然后再施行手术。

九、手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菌原则,如穿戴鞋帽、衣裤、口罩、隔离衣和洗手及整个手术操作过程要保持无菌。

十、一般情况下术者在手术过程中对病员负完全责任,助手应按照术者要求协助手术,发现不利于病员情况时,助手可提醒术者注意,但必须互相商讨,必要时应请上级医师决定。当手术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由低年资医师或进修学习医师担任术者时,仍由上级医师对病员完全负责任,术者必须服从指导。

十一、手术操作过程中,原则上按手术前讨论方案进行,如术中病情变化需改手术方式,要经上级医师同意,术者和助手的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准变化。

十二、在手术进行的'全过程中应爱护机体组织,按解剖层次分离,分离时要区别正常组织与病变组织,不应损伤手术毗邻部位的器官和组织,止血应彻底,操作应稳、准、轻、快。

十三、手术中有异常发现与术前估计不符,发生意外的重要组织或器官损伤和术者难以控制的大出血,出现术者不易辩认的解剖关系或肿瘤侵犯邻近器官使用手术进行有困难,在手术进行的全过程中病情急剧恶化,或发生术者无把握处理的情况时,均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到场指导或参加手术进行处理,以免发生严重后果。

十四、手术过程中出现特别严重情况,有可能危及病员生命安全时,应立即向科主任、医务科、院长汇报,以便及时组织抢救处理。

十五、手术完毕缝合切口前(特别是体腔和深部组织手术),要认真检查手术用药和敷料器械(特别是针线、刀剪、线轴及纱布等)是否齐全,严防遗留体内。全麻术后病人,要严格掌握拔管指征,确认病情许可后才能拔管。

十六、术后24小时内作好手术记录,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注意术后并发症的预防,绝不能因为手术结束而万事大吉。

分级管理制度 篇7

1.特级护理

1.1指征:

1.1.1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1.1.2重症监护患者;

1.1.3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1.1.4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1.1.5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1.1.6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1.1.7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1.2护理要求:床头及病员一览表上以特护标记表示

1.2.1设立护理组,安排熟悉业务的护士,每日早、中、晚三班,24小时专人看护,并班班交接。

1.2.2安置病人于重症病房或单人病房。

1.2.3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及其他观察指标,并做好记录。

1.2.4抢救仪器、器械和药物呈备用状态,一旦发生变化,立即投入抢救,并做好抢救物品的处理工作。

1.2.5及时正确执行医嘱,认真落实各项治疗措施。

1.2.6按常规落实各项护理操作措施,保证各种导管畅通,保持导管口的清洁并定时消毒,详细记录引流量及色泽情况。

1.2.7按时认真填写重危护理记录单,要求能反映病情的动态变化、所采取的护理措施和效果评价。

1.2.8了解影响病人心理的各种因素,给予必要的心理护理和疏导,并进行卫生健康指导。

1.2.9做好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

1.2.9.1每日更换床单位及衣裤,保持床单位整洁,一旦污染,及时更换。

1.2.9.2在病情许可下,每日床上擦身1次,并进行会阴护理。

1.2.9.3口腔护理每日2-3次,洗脸和头发护理每日2次。

1.2.9.4每两小时翻身(或遵医嘱),压疮护理每日3次。

2.一级护理

2.1指征

2.1.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1.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2.1.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2.1.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2.2护理要求:床头及病员一览表上以一级护理标记表示

2.2.1严密观察病情,每30-60分钟巡视一次。

2.2.2正确及时执行医嘱,落实各种治疗护理措施,

2.2.3按照专科要求做好各种导管护理,保持导管通常,观察引流液,并做好记录,定时弃去引流液,并按医嘱要求做好标本留置和送检。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2.2.4加强基础护理,预防护理并发症

2.2.4.1做好皮肤护理,头发、会阴护理每日1-2次

2.2.4.2禁食、昏迷病人口腔护理每日2次,其他病人协助刷牙。

2.2.4.3督促病人经常翻身,术后或昏迷病人协助翻身每2小时1次,并做好压疮护理。

2.2.5生活上给予周密照顾,协助完成各种需要。

2.2.6认真做好心理护理及健康教育。

3.二级护理

3.1指征:

3.1.1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3.1.2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3.2护理要求:床头及病员一览表上以二级护理标记表示

3.2.1注意观察病情,观察特殊治疗和特殊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每1-2小时巡视一次;

3.2.2根据患者病情可在床上或床边进行轻度活动。

3.2.3协助病人做好晨、晚间护理,并鼓励病人多翻身,生活不能自理者,协助完成各种需要。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3.2.4根据不同疾病,提供相关的健康指导。

4.三级护理

4.1指征

4.1.1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4.1.2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4.2护理要求:床头及病员一览表上以三级护理标记表示每日巡视2次,掌握病情变化及思想情况,注意病人的饮食及休息,每日测量体温、脉搏、呼吸。督促病人遵守院规,做好健康教育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5.基础护理指征:

凡住院患者,按护理级别要求分别实施基础护理工作。

护理要求:

5.1床单位:床单位清洁平整,无污物、皮屑,床头柜清洁整齐,床下地面无杂物,患者衣裤清洁。

5.2头发、胡须:清洁整齐、无臭味,胡须短。

5.3口腔:有与病情相适应的护理措施,口腔清洁无残渣、无口臭。

5.4皮肤、会阴:清洁无污迹,无胶布痕迹。

5.5指(趾)甲:剪平,无污垢。

5.6各种引流管:固定正确,无扭曲,管壁清洁,引流管通畅。

5.7按时巡回,解决患者生活需求,如喂饭、擦身。

5.8药、饭、水送到床边。

5.9预防压疮:要求翻身有记录,体位放置正确、舒适,无压疮发生。

分级管理制度 篇8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xx〕38号)、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等规章,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希望临床各科室在工作中认真遵守。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一级)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二级)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三级)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分级管理

(一)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主治医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使用;

(二)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认定的会诊人员会诊同意后,由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资格由抗菌药物管理小组负责认定。

(四)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一天用量。

(五)在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前,应做细菌培养与药敏试验,获得药敏试验结果后,参照药敏试验结果调整抗菌药物。

分级管理制度 篇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合理使用管理基本药物,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与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等级医院评审要求“有促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优先使用的具体措施,并有监督考评机制”,重新制定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监督考评办法。

1. 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医师必须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医师使用基本药物出现的超常处方(医嘱),严格按《医院处方点评管理实施细则》等执行。对违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处方和医嘱,药房将不给予发药。

2. 药品排名的监控与分级动态调控:将分线分级用药管理用于动态监控与调控,采取提高用药级别控制医师使用,可保证患者的'必需用药,又达到合理调控用药的目的。即对每月使用金额排名前10位的普通西药、抗菌药、中成药作为监控对象(基本药物与医疗保险甲类药品除外)并调高一线使用管理,以保证患者经过上级医师会诊后能够开取,下月对上月排名在前10位的普通西药、抗菌药、中成药而本月未进入前10位的品种调回原来的分线管理。

3. 加强医院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加强基本药物应用管理,严格处方评价管理制度,每月抽查与点评各临床医师的处方和医嘱,了解各科室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情况。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科室与医师,参照医院不合理用药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加强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考核与奖惩

(1)加强医师用药金额排名:取消按照使用药品总金额排名,改为使用非基药总金额排名,即对所有处方医嘱用药的医师使用非国家基本药物总金额,踢除国家基本药物金额后进行排名。每月底对医师平均非基药费用1倍以上的非基药前十名惩罚,第一名扣1000元、第二名扣900元、以此类推。

(2)国家基本药物金额比排名:按照卫生部门要求各科医师处方医嘱使用基本药物必须达标,对使用非药品金额1万元且未使用基药者,每月处罚200元。对基药与非基药金额比达70%以上且使用基药达1万元者,每月奖励100元。

(3)持续性改进:每星期六对医师基药与非基药金额及基药与非基药金额比进行滚动预警通报,以达到督促医师持续性改进目的。

5. 本文件与医院原有关用药文件相抵的以本文件准,执行时间20xx年。

分级管理制度 篇10

1 本院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1.1 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1.1.1 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1.1.1.1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1.1.1.2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1.1.1.3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1.2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制定。本院可调高抗菌药物的管理级别,但不得降低其管理级别。

2 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授予

2.1 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2.2 执业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得非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2.3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2.4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3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

3.1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局部感染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由医师以上(含医师)人员使用。

3.2 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级药物,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3.3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应用要从严控制,严格掌握用药指征。

3.3.1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资格由抗菌药物管理组负责认定。

3.3.2 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会诊人员会诊同意后,根据病人病情需要,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人员或科主任同意后方可使用。

3.3.3 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3.4 紧急情况下,住院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3.5 换级使用抗菌药物后,医嘱中应有上级医师签名。

3.6 下列情况经上级医师同意后可直接使用限制使用级以上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但当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证实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有效时仍应使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3.6.1 败血症、感染性休克;

3.6.2 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3.6.3 经心肺复苏存活之病人;

3.6.4 脏器穿孔者;

3.6.5 感染性心内膜炎;

3.6.6 严重的蜂窝组织炎;

3.6.7 重度烧伤及其他重症感染者。

3.6.8 免疫状态低下病人发生感染时,包括:

3.6.8.1 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

3.6.8.2 接受抗癌化学疗法;

3.6.8.3 WBC<1×109/l或中性粒细胞<0.5×109/l;

3.6.8.4 艾滋病病人。

4 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等级见表1。

5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修订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员会决定。

6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情况严格按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8、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医院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5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制定。

二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三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四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五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天用量。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必须经过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会诊,会诊同意使用该级别级抗菌药物后,授予治疗时间段范围内的使用权(包括使用药汽称、使用数量等)。

六医院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

七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1、如抗菌药物使用人员权限(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有相应资格的医师才能开具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物经会诊后,要使用的,根据会诊结论,给予限期内的使用权限,包括品种、数量,过期自动取消)

2、处方审核系统(自动识别处方的合理性、提示处方医师药品的配伍禁忌、药品相互作用、不良应等)

3、I类清洁切口(特别是4类代表手术)抗菌药物使用的规范管理,对I类切口使用抗菌药物(预防)作严格限制,卫生部规定预防用药不超过30%。更不允许治疗性使用抗生素(权限),凡是I类切口需要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时,须会诊后,根据会诊结论,给予使用品种、使用期限的权限。超品种、超期限不能使用(权限限制)。

4、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分级管理制度 篇11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妇产科学(第七版)》,结合本院实际,我院根据剖宫产指征将急诊剖宫产分级,内容如下:

一级急诊剖宫产指征:

脐带脱垂,胎盘早剥,前置胎盘伴出血,子宫破裂,先兆子宫破裂,横位(忽略性肩先露),急性胎儿窘迫,频发晚减,重度变异减速

二级急诊剖宫产指征:

胎头高直后位,前不均倾位,胎头下降停滞,活跃期停滞,潜伏期延长,第二产程停滞,前置胎盘不伴出血,瘢痕子宫,臀位(足先露),横位,面先露,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脐带缠绕(绕颈两周及以上),子痫前期重度(短时间不能经阴道分娩者),慢性胎儿窘迫,不能纠正的不协调性子宫收缩乏力/过强

三级急诊剖宫产指征:

社会因素,羊水过少,巨大胎儿,头盆不称,引产失败,过期妊娠存在合并症及并发症者,双胎妊娠(第一胎为肩先露或臀先露),联体双胎孕周>26周,阴道横隔,宫颈瘢痕,宫颈肌瘤影响胎先露下者,骨盆出口平面狭窄

分级管理制度 篇12

1、手术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手术室人员职责、手术室管理制度。

2、保持室内整洁和安静,禁止大声喧哗,禁止吸烟。进入手术室前穿刷手服、戴口罩、帽子、换手术室专用鞋;外出时更换外出衣和外出鞋。

3、严格按外科手消毒的`清洗消毒操作流程执行。

4、严禁将私人物品带入手术室。

5、手术室物品固定放置,标识统一,专人负责添加保管。

6、手术器械位置固定,专人保管,每日清点,确保各类无菌器械均在有效期内,定期维护保养。

7、手术室器械原则不外借,若需借出,必须有护士长签字同意,做好登记。

8、种植体等贵重材料专人保管,及时添加。

9、手术室护士根据预约表,提前做好一天的手术安排。若需特殊器械、材料。应提前沟通并做好准备。临时增加手术室至少提前30min通知手术室,用物备全,方可进行。

10、巡回护士提前10min到达手术室,确认患者信息,确认手术医生、医助和器械护士,准备手术。

11、器械护士接到病历后核对患者信息及化验单,遵医嘱监测生命体征和血糖后进入手术室。

12、手术人员按照手术安排到制定手术间进行手术,不得随意进出其他手术间,严格控制参观人数。

13、手术护士术后做详细登记,及时统计上报。

14、手术结束后,器械护士必须尽快完成手术器械的清洗工作,做好交接。

15、连台手术时,手术人员必须更换手术衣和手术手套。

16、手术室保持清洁整齐,术后紫外线照射消毒45-60min。每周一次彻底清洁消毒,每月做空气检测。

17、对于特殊感染的手术,靠后安排,术后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消毒灭菌方法进行处理。

18、除急会诊和设备维修人员,严禁非手术人员进入手术室。

分级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款基本原则

第一条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包括防火安全)和文明生产负责。

第二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单位的每个员工,都应在各自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款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总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单位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和职工健康工作全面负责。

2、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目标,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书,并落实其中的相关条款,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防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的条件。

4、负责组建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管理机构,健全充实安全管理人员。

5、听取各级各部门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事项。

6、每月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记录文件。

7、每月组织一次以上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并检查考核同级副职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应下达整改指令,审批整改经费和整改措施,督促复查整改到位。

8、组织开展全员性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对新员工实施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9、组织开展全员预防性的安全演练制定应急措施预案,提高员工在紧急状态下的应变能力和技能。

10、发生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条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职责

1、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直接指挥者,对单位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单位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和职工健康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总目标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条款要逐条抓好落实工作。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制定、修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报总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

4、带领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管理机构人员开展工作。

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安全工作有关情况,实施安全工作的奖惩事项。

6、每月召集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安全生产内部资料。

7、每月至少一次带队进行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发现的隐患,应认真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工作,直到隐患消除。

8、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教育档案工作。

9、组织安全演练的具体实施工作,考核员工的应变能力和技能,对应急措施预案进行演练实施。

10、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对外包或单位内临时施工项目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公司其他副职安全生产职责

1、公司其他副职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分管的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负责。对所管辖的生产、经营、设备、物资、员工以及供销、后勤等工作的安全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2、在生产经营中遇到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安全与任务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求效益、讲时效。

3、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等,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纠正生产经营中的违章行为。

4、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防火工作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一时无法解决的应报告、研究解决。

5、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对员工的应知应会事项要落实到每个人。

6、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应分析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与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对临时性的任务,一定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容易造成事故的事项,要亲自指挥指导实施于全过程。

8、负责管辖范围内一般安全问题的审批,重大安全问题应提交安全分管或总经理审批。

9、管辖范围内安全状况与个人经济收入挂钩,具体办法另订。

10、管辖范围内发生事故,应积极参与抢救,并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治安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企业内消防、交通、门卫、要害岗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2、贯彻执行安全保卫的规定,维护企业治安秩序。

3、每天对本单位各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巡查,发现内部治安保卫隐患,督促其限期消除,并向领导报告。

4、经常进行防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培训演练。

5、负责灭火器材的计划编制,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6、协助当地派出所加强单位流动人员的管理。

7、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及生产事故,应按规定向单位领导报告,并积极参与抢救工作,保护好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8、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不徇私情、提高水平、依法护厂。

第七条车间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

1、车间负责人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负总的责任。在组织管理车间生产过程中,具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车间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负全面责任。

2、在布置生产工作任务时,一定要对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交底。对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要了如指掌,因人而异分配工作,确保安全与效益同步。

3、经常检查车间内建筑物、设备、设施、工具和安全器具完好情况,检查有否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时排除隐患。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4、经常向职工进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操作技术教育。对新员工、调换工种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安全教育。以上教育事项应留档。

5、教育员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人员关系,对各班完成的产量、质量进行记录跟踪。组织建立工人的技术档案。

6、参加安全例会,应及时报告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对制定的对策应负责抓好落实工作。

7、教育职工爱护设备,每天要组织进行设备检查,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搞好安全生产记录,每个月与职工进行一次座谈,分析在生产中的问题,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8、对检修和临时任务要交待有关安全事项,负责现场指挥。

9、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和防火责任书中相关条款,落实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对遵章守纪者提出奖励意见,对违章蛮干者提出惩罚意见。

10、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对造成事故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条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1、入公司教育

对新入公司的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包括到企业参加生产实习的人员和参加劳动的学生),在没有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岗位之前,必须进行初步的安全生产、防火知识教育。入厂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本企业安全生产总体要求,介绍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一般情况,学习有关文件,讲解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②介绍企业内特殊危险地点;③一般电气和机械安全知识教育;④一般的安全技术知识和火灾、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事故教训,从正反方面来讲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其受到安全生产和防火的初步教育。厂级教育应进行考试,并予以记录留档。

2、车间教育

新入公司的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经过入公司教育合格分配到车间后,还必须经过车间安全教育才能分配到班组。车间安全教育由车间管理员与安全员负责进行。车间教育的主要内容是:①本车间的概况、生产性质、生产任务、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特点、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形式、安全生产规程;②本车间的危险区域、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防火工作的重点,以及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③本车间的安全生产情况、问题,以及好坏典型事例等。

3、岗位教育

岗位教育是新工人或调动的工人到固定工作岗位后开始工作以前的安全教育。它的内容包括:①本班组的生产性质、任务、将要从事的生产岗位性质、生产责任、防火事项;②将要使用机器设备、工具的性质、特点及安全装置,防护设施性能、作用和维护方法;③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应遵守的纪律、制度;④保持工作场地整洁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应注意的事项;⑤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保管;⑥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事故案例及教训;⑦单位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技术规程,对岗位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受教育人员经考试合格并经实际操作技能熟练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

1、从事电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包括升降机、货梯、桅杆吊等)、金属焊接(气割)、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经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2、对特殊工种人员,每两年应组织复审一次。

3、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单位应复印存档。

4、特种作业人员应努力钻研,熟练操作,对安全技术及紧急状况能有过硬的处理技能。对外雇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等)应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方可使用。

5、特种作业人员要吸取血的教训,未遂事故等都要作为教训,牢牢记住,防止类似事故重演。

第三条日常安全教育制度

1、公司领导和车间管理员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组织纪律性和防火工作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职工自觉遵章守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各岗位应充分结合业务工作,广泛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要用班前、班后、会议各种形式广泛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3、每月应组织开展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活动。

4、检修时,公司、车间领导应进行停车前、停车中、检修前和开车前专门的安全教育,确保安全检修。

5、对电器维修、电气焊接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在作业前,检修或施工的负责人必须按规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检修或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得作业。

6、职工违章以及未遂事故责任者,由所属车间或公司领导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进行离岗安全教育。复工人员,要经车间管理员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并将有关违章事项记入安全档案。

第三章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安全检查基本要求

1、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和防火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防范和整改隐患。

2、检查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领导检查与群众自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3、安全检查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

4、各级安全检查都要填写安全检查记录。

5、推广使用《安全检查表》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条安全检查组织与形式

1、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分管安全的领导组织各车间和人员进行,每月一次。

2、车间安全检查,由车间管理员组织,安全员、岗位负责人参加,每周进行一次。

3、岗位、班组每天都要进行检查。

4、企业每年应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起重机械、厂房建筑物、运输车辆、防火防爆和防尘防毒工作等,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5、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以及季节变化,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台风、防雷电等工作,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6、专业检查和季节检查,可与公司级普通检查结合进行;单独进行专业检查或季节检查时,由该项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要上报。

7、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

8、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进行每日巡回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记入巡回检查记录内。

第三条隐患整改制度

1、每项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定整改时间、定人员负责、定整改措施。凡班组能整改的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由公司领导进行验收。

2、对所有隐患问题都必须立即整改,不得拖延。有些限于当时的条件无法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定期解决,并报告,还要有应急措施防止意外。

3、企业对隐患项目整改,应实行《隐患整改通知书》制度。

《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的期限。通知书由安全员或公司领导填写,经分管安全的经理签署后发出。属于车间整改的交由车间管理员签收并负责处理;属于岗位的交岗位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

4、整改结果要反馈,通知书要留档备查。

第四章安全检修制度

第一条检修前准备工作的规定

1、编制检修计划,应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是有二人以上工作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2、检修单位负责人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并对参加检修人员交待任务,交待安全措施。

3、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做到机具齐备,安全可靠。

4、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煤气发生炉等)清洗置换和分析检验工作,由设备所属车间负责进行。

5、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质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并在管道入口处加盲板。

6、生产车间管理员要对移交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并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置换情况,确认合格方可办理移交。

第二条检修安全规定

1、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本工种安全规程。

2、高空作业,要按登高作业规定执行。凡离基准面2米以上作业,均要系安全带。

3、土方工程,要按土方作业施工规定执行。

4、吊装作业,要按吊装作业规定执行。

5、凡是机电传动设备检查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要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6、凡转动设备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进口处挂设“禁止活动”警示牌。

7、检修中对特殊拆卸(如要加支撑的),必须严格控制,不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有关人员不到场,不得独自一人拆除。

8、检修用的临时照明灯必须采用低压24伏。池槽、沟道、潮湿场所必须使用12伏,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9、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作应急之用。

10、检修人员对检修项目全面检查符合检修规定后,危险场所现场必须有人监护进行检修作业。

第三条焊接(气割)作业安全规定

1、焊接气割动火,必须按“防火防爆”有关动火规定执行。

2、电气焊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能上岗。临时外雇的焊接人员必须是有证的。否则不得使用。

3、乙炔器与氧气瓶要分开存放,其距离不少于5米,距离明火不少于10米。

4、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

(1)电焊机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

(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

(4)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档板。

5、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6、电焊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靴,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7、焊接作业时,要配带好个人防护面具和口罩、护目镜。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对从事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等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

8、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防止电弧和焊渣伤害。

第四条电气检修安全规定

1、电气检修,要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2、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1)供电车间导电设备、线路检修,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2)车间所属电气检修,工作票由车间电工办理,电气负责人审查,主管主任批准。

3、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上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上挂上“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专责挂牌人外禁止任何人随意拿掉标志牌或送电。

4、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认无电方可装接。

5、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6、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7、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企业电气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由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担任。

8、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

(1)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设置标志,并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临近电缆。

(4)遇五级以上大风,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作业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第五章工业卫生防尘与防毒制度

第一条基本原则

1、企业必须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护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

3、企业应依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解决,否则应停止生产。

第二条新建改建工程安全卫生规定

1、凡新的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矿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安技、环保、卫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的项目,不得施工和投产。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卫生和防护设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第三条尘毒治理与防护管理规定

1、凡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生产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噪音和高频辐射等作业,都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与防护措施。

2、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3、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4、在生产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住房或工棚。

5、在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6、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7、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喷泉,并有禁止饮食、吸烟以及按操作要求提出的警告标记。

8、所有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第四条工业卫生检测与标准规定

1、企业应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

工人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2、各项检测应由检测机构或专职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结果应送交生产车间和安技、卫生部门,并及时公布。

3、对粉尘作业场所工人作业地点空气粉尘浓度,每月至少测定二次。

对工人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粉尘分散度,应根据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测定。

对作业场所工人作业地点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每月至少测定二次。生产条件改变时,应及时重新测定。

第五条体检和职业病预防规定

1、新工人入厂后,应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不得分配到有毒有害岗位。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二氧化硅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

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除一般内科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殊项目检验。

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

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病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和妥善安排

第六章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条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规定

1、凡在生产中温度和压力及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开关和负荷限制装置、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等,均属安全装置。对上述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2、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高温鞋、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和绝缘台等,均属防护器具。对上述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二条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的维修与检验规定

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3、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对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需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批准方可拆除。

5、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投用。

6、对安全装置,除专责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乱动。

第三条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规定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2、煤气发生炉岗位配备的防一氧化碳防毒面具,应与有毒物质的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

3、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害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使用过滤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4、严禁使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5、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6、各种防毒面具用前、用后均需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滤毒罐每两个月定期检查一次。一氧化碳滤毒罐每月称重检查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7、使用隔离式长管面具应将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的地方,严禁折、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二十米,否则应强制送风。

8、长管式防毒面具每月进行气密性检查一次。每次用后要进行外观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清洗;保持清洁。

9、氧气呼吸器的氧气瓶压力应保持100公斤/平方厘米以上。在使用中如压力降至30公斤/平方厘米时,应撤出现场。氧气呼吸器每季做前五项检查一次,每两年做十项检查一次。每次用后要清洗并进行周密检查。

库存氧气呼吸器每三年进行全面检查一次。

10、长期着用隔离服作业,其压缩空气必须进行净化,以保证空气新鲜。

11、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车间、工段、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保管,按班交接。

12、由个人使用保管的各种面具应建卡造册,定期检查。

13、车间应设立急救器材专用室(棚),备有担架、防爆手电、防毒面具、隔热手套、胶靴、防火服和安全带等急救器材,以备抢救用。

14、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湿霉烂强度下降,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15、绝缘手套、胶靴、绝缘棒、绝缘垫、绝缘台等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定点专人保管。

16、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第七章建筑与安装安全规定

第一条施工安全规定

1、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方案,报请主管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手续,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应分部分项制定工程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安全施工部分),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2、工程施工部门、技术员、工长在每项施工前,在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进行安全交底,不经安全交底的项目,不得施工。

3、凡参加施工的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安全规程,否则不准参加施工指挥和施工作业。

4、凡新建、扩建、改建、技措和大修工程施工,有关焊接、槽罐、电修等均按本制度安全检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现场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在开工前,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安排施工作业棚、临时休息室、办公室、仓库、宿舍、茶炉房、锅炉房、搅拌站以及大型机械的位置。构件、材料的堆放,铆焊场和水电气管网等,要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2、施工现场内危险地区(如坑、井、陡坡、悬崖、电气高压设备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红灯信号。

3、施工现场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持行车安全要求。雨季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沟。

4、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要求。

5、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模板、铁线、脚手工具、边角废料等,要及时清除。

6、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7、工地现场要按规定设置一定数量的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第三条土石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土。

2、挖土施工必须按土质情况留有一定坡度(坡度视土质情况而定)。

3、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零点八米,堆土高度不能大于一点五米。

4、使用机械挖土,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四条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在离地面二米以上的作业为高处作业,虽在二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四十五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坑、井和机械震动的地方以及在转动机械或堆放物易伤人的地段,均应按高空作业规定执行。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登高作业。

3、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栏、吊架、手拉葫芦,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架设,严禁吊装升降机载人。

4、高处作业中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5、登高作业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带,交叉作业时必须带安全帽。

6、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7、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施工时,应有专人监护。

8、直接登攀高大塔器、烟筒的爬梯施工时,必须经安全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可靠防范措施。

9、高处作业人员,要距离普通电线一米以止、普通高压线二点五米以上,并要防止运送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10、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规程要求。

第五条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1、对二十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吊物重虽不足二十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细长比大、精密、贵重以及施工条件特殊困难的情况下亦应编制吊装方案,上述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吊装。

2、起重吊装工程,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作业。

3、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装机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使用,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执行。

(2)各种起重机在吊装前必须对机械、安全制动装置详细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禁上超载使用。

(4)吊装机具、索具必须经计算选择。

(5)起重设备工具在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确认无疑方可使用。

4、严禁利用厂区管道、电杆、屋架和生产性建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5、利用场房预埋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否则不得任意挂接。

6、不停车大修或技措工程的吊装施工,必须做出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作业安全规定

1、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传动和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2、各种起重运输机械,必须设有联锁开关及超载、回转、卷扬和行程控制等安全装置。

3、木工机械必须保持各种安全装置齐备好用。

4、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持接线正确,绝缘和接地良好。

5、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机械本身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验,确保机械设备完好。

6、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导线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1)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规定。

(2)手持电动手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

(3)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七条拆除工程安全规定

1、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设物、构筑物等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拆除方案,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查,主管厂长批准方可施工。拆除工程(包括石棉瓦拆除)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2、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交底,熟悉拆除工程安全操作规定。

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4、拆除工程,应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分应保持稳固,不许用挖切或推倒方法拆除。

5、拆除物件不准自上向下抛掷,要采取吊运和顺槽流放方法,并及时清理运出。

6、拆除石棉瓦,必须配带安全带(其长度不得超过三米),铺设跳板和脚踏瓦钉处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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