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范文 > 行政文秘 > 规章制度 > 项目规章制度【通用2篇】正文

项目规章制度【通用2篇】

| 来源:网络整理

项目规章制度(通用2篇)

项目规章制度 篇1

1总则

1.为提高公司项目部人员的管理水平,促进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工程的项目管理。本制度是规范项目部的管理行为、明确项目部各层次与人员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

3.工程的施工项目管理应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

4.项目部管理制度,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

公司在进行施工项目管理时,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部各成员应在公司管理层、项目经理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各岗位的责任制度,其内容如下:

项目经理岗位责任

1.项目经理应根据公司总经理授权的范围、时间和内容,对开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2.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阶段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兼任一项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3.项目经理应取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关管理证书。

4.项目经理接受公司工程技术部经理领导,接受发包人和监理机构的检查与监督;施工项目从开工到竣工企业不得随意撤换项目经理;施工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项目经理违法、违纪时,企业可酌情撤换项目经理。

5.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素质:

1)具有符合施工项目管理要求的能力。

2)具有相应的2个及以上施工项目管理经验。

3)具有承担施工项目管理任务的专业技术、管理、经济、法律及法规知识。

4)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6.项目经理的责、权

1)代表公司实施工程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3)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4)对公司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组织并实施。

5)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6)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处理项目经理部的善后工作。

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7.项目经理应具有下列权限:

1)参与公司进行的施工项目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

2)经授权组建项目经理部确定项目经理部的组织结构,选择、聘任管理人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3)参与公司选择现场作业队伍,有建议权。

4)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组织制定项目工程人员的分工与职责。

5)根据总经理授权,协调和处理与施工项目管理有关的内部与外部事项权限:

6)备用金20xx元,非生产性(如:打车、公关费用等)的日常开支费用最高一次300元以内,可直接支出,300元以上的需经常务副总经理电话或签字审批通过方可支出;

7)有权单项工程协调费20xx元以内,20xx元以上向常务副总经理报告,经同意方可使用;

8)有项目部人事任免建议权,及有调薪及人员调岗建议权。

现场工程师岗位责任

1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法律、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熟悉基本建设程序、施工程序和施工规律,并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运用。

2熟悉建设工程结构特征、工艺要求与关键部位,掌握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社会和经济技术条件,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组建项目施工管理班子,并从人力、物力、财力及技术等方面,合理均衡组织施工。

4做好开工前施工条件的准备(包统阶段性和作业条件的施工准备),搞好“三通一平”促成工程开工。

5熟悉审查图纸及有关资料,在上级技术部门组织下,参与图纸会审。

6了解设计意图,掌握工程的重点和难点;弄清坐标位置、水平标高,测量定位。

7对施工队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节约等问题实行全面控制,建立日常和定期检查,随时掌握工程动态,解决施工中的各种矛盾。

8严格执行工艺标准、验收和质量验评标准,以及各种专业技术操作规程,狠抓“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方针的落实,制订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措施,并经常进行督促检查。施工员还要负责工程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9参与预算的编制,积极挖掘内部潜力,狠抓节约,当家理财,降低成本。 10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抓好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和科学管理,实现文明施工。

11及时准确地搜集并整理施工生产过程、技术活动、材料使用、劳力调配、资金周转、经济活动分析的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记好施工日记。

12配合绘制竣工图,组织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预检,负责整理好全部技术档案。

13参与竣工后的回访活动,对需返修、检修的项目,尽快组织人员落实。 14与甲方、监理和有关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及时向他们通报施工动态,取得他们的支持。

安全员岗位责任

1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单位制订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贯彻落实。

2新入场工人实行三级安全教育,经常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切实做好工人的安全教育的具体工作,并及时督促检查各班组、各工种的安全教育实施情况。

3参加单位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5 4按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标准和要求,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的实际,正确合理地布置和安排现场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5深入施工现场,及时了解与掌握安全生产的实施情况,发现违章作业和不安全隐患,立刻提出改进措施。

6负责组织各班组的安全自检、互检和施工队的月检,通过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

7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分析,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做好事故统计台账,按时填报安全生产报表。

8有权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加以制止,遇重大隐患,有权先暂停生产,待整顿合格后,方能复工操作;对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保护法者,经劝阻无效,有权采取经济措施和越级上报;有权检查特殊工种操作证,无证上岗者可停止其工作。

资料员岗位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有关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资料的管理规定,对所有管辖范围内的工程技术资料和质量体系运行证据进行收集整理。

2按公司质量体系要求,对文件和资料进行管理,编制在用有效文件清单;对文件的发放进行控制,形成文件发放清单;竣工交付后整理好所有文件和资料,移交到公司档案室并填写相应记录。

3各种资料的编制整理要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对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负责。

4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成册、汇总和装订工作。

5负责向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等有关人员讲解相关表格的填写方法和其他要求,并做好协助工作。

6项目部技术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的施工技术管理,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1.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由项目经理组织。接到图纸后,项目经理应及时安排设计工程师、现场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等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自审,并提出各系统自审记录。针对各系统自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讨论,弄清设计意图和工程的特点及要求。对图纸进行修改再次确认后报相关部门审核。

2.施工组织的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工程具体指导施工的文件,也是工程编制月、周作业计划的基础,设计由现场工程师主持,组织项目部各管理员和施工队长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进行设计。其内容简要、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图文并茂和醒目易懂。主要内容如下:

1)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做好技术、材料设备、劳动力、施工工具和施现场的施工准备工作。

2)结合现场及现场的实际情况,开展方案对比,选择拟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定施工顺序、施工流程、施工方法,人员配置等。

3)尽量减少临时设施,合理安排材料设备的采购,减少货物运输量,科学地布置施工平面图,减少施工用地,做到文明施工。

4)施工组织设计的交底,项目经理向项目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介绍工程特点、施工部署、任务划分、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各项管理措施、平面布置等。交底应有记录。由资料员负责登记发放签字后存档,发放后施工队人员认真学习。

3、技术交底制度

在工程正式施工前,通过技术交底使参与施工的技术人员和工人,熟悉和了解所承担工程任务的特点、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工程难点及施工操作要点以及工程质量标准,做到心中有数。由现场工程师向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并做好记录。技术交底的要求为:

1)整个施工过程均须作技术交底,对一些特殊的关键部位、技术难度大的

7隐蔽工程,更应认真作技术交底。

2)对易发生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工种和工程部位,在技术交底时,应着重强调各种事故的预防措施

3)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交底内容字迹要清楚、完整,要有交底人、接受人签字。

4)技术交底必须在工程施工前进行,作为整个工程施工前准备工作的一部分。

5)重点和特殊施工内容设计图纸,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关键部位,指出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

技术交底的内容为:

1)施工图纸。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重要的施工内容的具体部位,尺寸,位置及规格。 4)各施工单位之间,在施工中交叉作业的部位和施工方法。

5)重要部位,冬、雨季施工特殊条件下施工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6)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

7)管线平面位置、规格、品种、数量及走向、坡度、埋设标高等。技术交底记录的归档,实行谁负责交底,谁就负责填写交底记录并负责将记录移交给项目资料员存档。

4工程施工记录

现场工程师在每天施工完成后,要将每日记录的施工、技术处理等情况加以整理,择其关键记述,填写在现场工程师工作日志上,纳入施工技术资料存档。

5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施工中要及时做好需要隐蔽部分的隐蔽工作,要在取得监理方的验收签字后才能进行工程隐蔽,要对如下施工内容进行隐蔽:

1)所有暗埋的PVC管、镀锌管、接线盒。

2)所有有吊顶后无法看见的,管、槽、桥架。

隐蔽工程的验收一定要随工程进度一起完成。

6工程技术档案

1)工程技术资料是为建设方施工提供指导和施工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记载

8的技术文件。也是竣工后予存查或移交建设单位作为技术档案的原始凭证。工程必须从工程准备开始,就建立工程技术档案,汇集整理有关资料,并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直到交工验收后结束。

2)凡列入工程技术档案的技术文件、资料,都必须经项目经理和现场工程师审定。所有资料、文件都必须如实反映情况,要求记载真实、准确、及时、内容齐全、完整、整理系统化、表格化、字迹工整,并分类装订成册。严禁擅自修改、伪造和事后补作。

3)工程技术档案是永久性保存文件,必须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损坏。一般工程在交工后统一工程建设方资料员保管。各种资料由现场资料员收集并初步整理,临交工之前在现场工程师的指导下统一整理,资料一般应一式两份。

9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项目部各管理员应严格贯彻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优产、用户至上。

2、项目部、施工队必须有专人负责施工质量检测和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施工员的操作技术水平,在施工到关键性的部位时,必须在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

4、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抓落实,保证每道工序和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施工阶段施工自检自查,把好质量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需要返工的一定要返工。

5、隐蔽工程施工前,必须经过项目经理、建设单位工地代表和监理单位代表验收签证后,方可进行工程隐蔽。

6、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报审,材料没有得到甲方、监理的,审查签字,不得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7、建立建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现场要有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要根据工程进行的进度及时做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保证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甲方,监理方的检查。

8、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公司要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对发生质量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要追究经济责任。

项目规章制度 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范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审计局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制科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科室提交的反映审计(调查)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的行为。

第四条审计(调查)项目审理工作分为一次审理和二次审理两个阶段。一次审理在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按规定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前进行;二次审理在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按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第五条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经总审计师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条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调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记录和审计证据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在审计组将审计(调查)项目相关资料提交法制科一次审理前,应当组织审计组成员讨论审计(调查)报告等内容,并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复核,提出一次复核意见。

第八条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按规定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前,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法制科进行一次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

(二)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三)审计组代拟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草稿);

(四)审计组所在科室出具的一次复核意见;

(五)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审理人员在一次审理过程中,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调查)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恰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调查)报告中对发现问题的定性和处理与同类项目同类问题是否一致;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审理人员经一次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后,应当及时提请法制科负责人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一次审理会议一般由法制科科长主持,审理人员、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也可以吸收其他科室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法制科可提请总审计师主持一次审理会议,法制科负责人、审理人员、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组相关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审理人员应当对一次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一次审理会议主持人确认后,形成一次审理意见书。

第十二条根据一次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制科在出具一次审理意见书时,应根据情况提出下列明确意见: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指出审计(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当对一次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并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向法制科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和修改后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及时提交法制科。

第十四条法制科应将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修改后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及有关资料及时报总审计师审核,总审计师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审计组所在科室报分管局领导,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当及时将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应提前两天通知法制科,法制科可以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审计组应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在此基础上,审计组应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调查)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代拟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对审计发现的显著轻微违法违规问题,审计期间已经整改的或者建议由被审计单位自行整改的,代拟审计建议书

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应当对上述资料和业务文书进行复核,提出二次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按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当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提交法制科进行二次审理。

(一)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调查)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三)审计组所在科室的二次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审理人员在二次审理过程中,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调查)报告有异议的事项及审计组的核实情况说明;

(二)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对审计(调查)报告的修改情况;

(三)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否规范。

第十八条审理人员经二次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后,召开审理会议可区别情况处理:

对审计组及所在科室采纳一次审理意见、被审计单位无重大异议事项,二次审理无具体审理意见的,可不再召开二次审理会议,经法制科科长同意后直接出具二次审理意见书;对有异议的项目,法制科按一次审理会议的模式组织二次审理会议。

第十九条审理人员应当对二次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二次审理会议主持人确认后,形成二次审理意见书。

第二十条根据二次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制科在出具二次审理意见书时应明确提出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当对二次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研究,认真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并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逐一向法制科作出书面说明,不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和修改后的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应当及时提交法制科。

第二十二条法制科根据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对二次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并经审计组所在科室确认后,将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总审计师审核。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将经总审计师审核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报送分管局领导。

第二十四条涉及基建投资审计中心的项目送法制科审理前,均需经基建投资审计中心主任审核。

第二十五条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科室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业务科室、审计组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法制科和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及时向总审计师和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法制科对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经法制科负责人同意应当退回业务科室要求补充完善。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在将审计(调查)项目书面材料提交法制科审理的同时,应当将审计结果类文书电子版通过审计管理系统(OA)提交有关审理人员。

审计组补充完书面资料、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电子稿后,法制科应分别控制在7个和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和二次审理。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总审计师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第二十九条审理结束后,法制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按规定程序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结果类文书。

第三十条法制科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责任。遇有特殊情况,经局长同意,可向业务科室临时借调审计人员参与审理工作。

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人员、法制科及审理人员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提交审理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和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修改情况,应当作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考核的依据。

法制科应当定期通报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审计组应当将提交的审计(调查)报告一次审理稿、审理意见书、业务科室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重要修改情况书面说明等审计文书,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468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