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车辆管理制度(通用30篇)
为加强本办机动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经主任办公会讨论,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车辆管理
1、机动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加油等统一由分管车辆调度的领导和办公室人秘科进行管理,分管车辆调度的分管领导负责安排调度。
2、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驾驶人妥善保管。涉及车辆的养路费、年审、保险等事务由司机掌握办理时间,报人秘科或分管车辆调度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司机负责具体办理,人秘科协助办理。
3、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所有车辆停放在侧停车场,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私人住宅区过夜,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4、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外单位向我办借车的,须经主任批准。
5、对所有车辆分别进行加油登记,由人秘科负责登记,每月由人秘科将各台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进行审核公布。
6、逢节假日,一般情况下轮流安排一辆值班车。其他车辆一律归库停放。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值班领导与分管车辆调度的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出车。
第二条、车辆调度和使用
1、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正职后副职,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乡镇后城市,先会议后出差,先保证工作需要后私人用车的原则。
2、办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分管车辆调度的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由分管车辆调度的领导统一进行安排、调度。分管车辆调度的分管领导外出时,由办公室人秘科负责安排调度。车辆调度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及领导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未经分管领导批准或人秘科通知,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司机必须经分管领导或人秘科通知方可出车,并按派车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
3、办公室各工作人员遇如以下情况需用车的,须至少提前一日向人秘科提出申请,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负责安排。①本单位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②遇天灾人祸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车辆的过桥过路费由用车人承担。
第三条、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
1、驾驶员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2、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队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
3、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4、车辆在公务途中遇有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立即向交警、保险部门报案,同时还应向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车辆维护与修理
1、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2、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搞好清洁卫生,出车前必须检查灯光、水箱、电瓶、制动、各项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及时添加机油、电瓶液等,保证车况运行良好。
3、车辆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先认真检查发生的故障,初步判断故障发生部位,并如实向人秘科报告,由人秘科向分管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修车。修理时由人秘科派人一起前往,换下的旧零件须带回验收。一次性修理费在100元(含)以内的由人秘科长决定;100元以上至200元(含)的由分管车辆调度的领导决定;200元以上的由主任审批。车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经随车领导和干部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后,由司机和随车人员会同前往修理,修理报销凭证需随车人员签字证明,送分管车辆调度领导审批后,方准报销。
4、车辆必须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5、修车时间由人秘科向分管车辆调度的领导报告后,由分管领导安排好修理时间。
6、司机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建议。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车辆,最大限度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的使用管理
1.行政经理负责办公室车辆使用及派遣,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公司车辆的使用。
2.因公务用车须提前填写《车辆派遣表》,每次外出的时间、地点并由申请人签字认可,必须由行政部经理审批通过后才可以外出。
3、驾驶员须接到《车辆派遣表》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不按规定申请,不得出车。
4、未经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
二、驾驶员职责
1.车辆驾驶人必须具有合法的相应驾照。
2.驾驶员定期检查车辆状况,作好出车、收车检查。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3.不论用车者是否是本公司员工,司机都应热情接待,礼貌服务,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4、司机与公司领导或客户同行时,应保守机密,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任何相关信息及内容。
5、公司公务用车的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及支出等事项统一由行政部负责管理。公司车辆由行政部指派专人驾驶、保养、维修、检验、清洁等。
三、油卡管理
1.行政部经理负责对加油卡监督、控制管理。
2.公司车辆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3、公司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加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现金加油,须总经理批准并报行政部备案。
四、车辆维修、保养
1.对维修服务公司需要有行政部和部门经理进行考评和选择,使用哪家维修厂。
2.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审批;凭审批通过后的《维修申请单》到财务借款,车辆维修好后凭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到会计处审核冲销借款。
3、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由部门经理安排保养时间。
4、驾驶员必须办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维修或保养,不允许先斩后奏。
一、认真做好本单位车辆、通讯设备管理工作,落实专人保养、维护、确保器材完好。
二、车辆、通讯设备由专人管理,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完好,不带病行驶,每半月对车辆检测一次,保证警务用车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三、车辆只能用于警务工作,不得出私车或借与非警务人员,经常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四、车辆每天存放在单位(除冬季存放车库外),无特殊任务,每天17时前必须归队,如有情况请示领导批准。
五、单位通讯设备(电话、无线对讲机等)应保持良好畅通状态,发现出现故障,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立即维修。
六、通讯设备不得私自外借或挪为他用。
七、通讯设备的保管必须做到:
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冻、防尘、防蛀。
无丢失、无损坏、无变质、无锈蚀、无鼠害。
八、如有车辆、通讯设备因保管或使用不当损坏,应照价赔偿。
一、目的
为了防止公司内部因行驶车辆发生交通灾害,同时确保相关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1、装卸原辅材料、产品的车辆;
2、进行施工作业各种车辆;
3、用于生产的叉车;
4、日常为工作、业务联络而进入厂内的一般车辆;
5、员工上下班需要而进入厂内的非机动车辆。
三、工厂内各种车辆速度限制
1、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行驶最高车速不得高于10公里/小时,在进出厂房、仓库、车间大门、停车场地、地磅、危险地段、倒车或拖带挂车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2、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下或能见度在10米以内应停止行驶。
四、通行禁止场所
1、除了用于生产的叉车以外,所有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B、C、D车间,D罐区、E罐区等生产危险场所内;
2、根据道路标识,有“车辆禁止通行”标识的区域,禁止车辆驶入;
3、确实因特殊需要而驶入时,必须经公司安全部门许可,并在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驶入。
五、车辆停放要求
1、除因装卸原辅材料、产品需要,并得到了相关部门指定停放许可的车辆外,其余车辆不得在厂内随意停车;
2、日常因工作、业务联络需要进入公司的车辆应停靠在办公楼广场前;
3、员工上下班使用交通工具(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应停放在公司专用停车棚内。
六、车辆驾驶人员的要求
进入厂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进入厂区内的车辆必须由驾驶员向警卫室办理进出入登记手续;
2、在厂区危险区域必须关闭收音机、无线电设备;
3、在进入规定危险区域的车辆必须在排气口加设防止火星产生的排气金属网罩;
4、不能在车辆内随便抽烟;
5、原则上在离开车辆时,关闭发动机,取出钥匙,并带上手刹车,确保车辆不出现突然起动的不安全情况;
6、如槽罐车之类的车辆,在卸货时要采取防止车辆移动的措施。
七、叉车车辆使用上的要求事项
1、基本事项
(1)原则上必须持有政府劳动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驾驶证的'人员才能驾驶;
(2)对在厂内没有经过一定培训、没有得到公司确认认可、没有一点驾驶经验的操作人员不能驾驶;
(3)驾驶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损坏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并按指示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使用中残留在车上的脏物、异物由使用者清扫;
(5)由主管部门经常做好车辆日常点检、保险手续上的管理工作。
2、使用上的注意事项
(1)叉车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①确认周边情况,留意非安全因素;
②行驶速度控制在10公里/小时;
③行驶时叉刺底部与地面保持在30CM左右;
④尽可能把车辆停在指定场所,不停放在不安全、环境恶劣的场所;
⑤避免急速行驶、急速刹车和急速转弯;
⑥装载物重量不能超过叉车额定装载重量,不能用于叉车本来使用目的以外的场合。
(2)使用了爪子、夹具等搬运桶装物品时,需确认工具衔接是否可靠,同时在道路上行驶时要用链子等采取防止脱落措施。
(3)搬运大件物品向前行驶中,前方出现死角,行驶状况不良时,应采取后退或叫其他人员给予向导协助。
3、作业结束后的管理
当天作业完成后,原则上把叉车停放在指定场所。
1、非机动车辆请按标示进出车库,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2、请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临时停放的`车辆请按车库管理员指定的位置停放;
3、请勿占用他人车位或停放在通道及消防通道上;
4、车主请锁好车辆,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在车上;
5、严禁在车库内洗车、修车、学车;
6、请遵守停车场各项管理制度及听从车管人员的安排;
为使公司公务车辆管理统一,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同时对所有公务车辆进行有效及合理的保养和维修管控,以确保公务车辆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人力行政中心负责公司车队人员及车辆的工作检查、监督等
2.车队队长负责公务车车辆及驾驶员的统一调度及安排
3.各业务部门负责按照车辆管理制度申请流程,申请使用车辆
③可以安排的用车需求,车队队长会及时进行审批并同步做好用车的安排计划(正常情况下,车队队长每日下班前会在车辆预约群组通报次日用车安排情况),不能安排的用车需求,车队队长会及时进行驳回并告知无法安排的原因。
1.2非特殊紧急用车需求,申请人需提前1—3天在系统发起用车申请流程,并及时跟催完审批流程,便于车队收到用车需求后,更好的做好车辆及驾驶员的安排。
1.3紧急情况下用车需求时,需向车队队长申请说明原因,车队队长无法安排的用车需求,申请人可以向行政部进行报备申请,经行政部及车队队长综合评估后,进行协调安排。
2.1由车队驾驶员驾驶公务车辆,驾驶员按照岗位职责及公务车辆工作行为规范进行车辆驾驶操作,车辆启动前对车辆进行各项安全检查,无异常后做好相关的登记(行驶登记记录表)。
2.2由申请人自行驾驶公务车辆(首次申请驾驶),驾驶员需提前到车队队长处评估驾驶技能,通过后在队长处签署《驾驶安全协议》,经车队队长通知,可以到保安室领取车钥匙,驾驶员需按照申请的用车时间段,尽早办理完相关的用车事务,及时归还车辆,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务车辆,需严格遵守驾驶员工作规范要求7.4.1----7.4.3条款,并熟悉和遵守车辆管理制度相关内容要求。
2.3申请人驾驶自有车辆(私家车),需提前联络车队队长(电话/企业微信),询问了解目前公司车辆用车情况(是否有闲置公司车辆及车队驾驶员),确认可以自驾私家车办理公司事务时,需在企业微信端发起用车申请流程,审批通过后,在自驾办事过程中做好相关的信息登记(拍照公里数及支付凭证等),返回公司后按照财务报销流程要求,自行对接财务部做好相关的费用报销工作。
2.4由申请人联络外部车辆办理公务事务时(外叫车),需提前联络车队队长评估申请,在车队无法安排车辆及驾驶员,且申请人也无法采用私家车办理事务的情况下,由申请人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审批,自行安排外部车辆办理事务,事务办理完成后,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行对接财务部门安排报销。
3.1公司所有公务车辆,需统一停放至公司内部停车区域,非特殊紧急原因,禁止停放在公司以外区域。
3.2驾驶公务车辆因为特殊原因无法返回公司,车辆需要停靠在外部区域过夜,申请人需及时通知车队队长报备(电话/微信)。
3.3公务车辆在外部区域停放时,需优先选择将车辆停靠至专用停车场区域,避免停放过程中,因为其他原因造成车辆安全损失等情况。停靠位置附近无专用停车场时,将车辆停放至有停车位标识的区域或者其他车辆停放的安全区域(非禁止停车区域),停车过程中,因为停车不当或者违反交通法规停靠造成的车辆损失,相关责任及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4.1公司所有公务车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每台车有固定的油卡,绑定车辆信息加油时,需到指定的加油站使用绑定的油卡加油。
4.2公司所有公务车非特殊原因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提前报备报车队队长批准。
4.3车辆加油卡办理后,车队队长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油卡坏了或不能正常加油时,应报车队队长及时修理或使用备用油卡加油。
4.4驾驶员在使用油卡加油时,应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及时做好相关的登记记录,并统一交于车队队长汇总及整理,便于月度行政部门进行费用结算。
4.5油卡余额不足时(油卡金额低于500元),需及时反馈至车队长,由车队队长对接行政部门及时做好油卡的充值安排。相关的充值凭证及资料由车队长协助行政部做好收集,便于行政部进行费用报销。
4.6油卡充值完成后,行政部及车队队长需核对油卡加油明细数据,异常情况时,需做好原因调查。
5.1.1驾驶员驾驶公务车辆外出时,发现车辆存在故障或者问题(车辆可以启动运行),经驾驶员判断后,需要进行维修,处理流程如下:
②驾驶员将车辆开往就近的车辆维修店(优先选择月结的车辆维修店)评估。
③驾驶员对接维修店评估报价,单次维修报价金额在1000元以下,由驾驶员及队长共同评估无异常后,安排维修,单次维修报价成本超过1000元以上,由驾驶员进行2—3家维修店询比价。
④驾驶员收集完询价结果信息同步上报至车队队长进行审批。
⑤审批通过后,驾驶员对接车辆维修店负责人下单安排维修(注:驾驶员在车辆维修等待过程中,需及时做好车辆的维修信息登记)。
⑥车辆维修完毕后,驾驶员对接维修店做好维修状态验收及付款,并对接车辆维修店收集好相关的单据及付款凭证资料。
⑦驾驶员返回公司后,及时将相关维修凭证及资料上交至车队队长处。
⑧车队队长及时审查相关维修费用资料情况,并同步在企业微信模块填写维修申请流程及对接财务部门进行维修费用报销。
5.1.2驾驶员驾驶公务车辆外出时,发现车辆存在故障或者问题(车辆无法启动运行),处理流程如下:
②车队队长评估联络拖车公司将故障车辆托运至就近的车辆维修店(优先选择月结的车辆维修店)评估
③驾驶员协同拖车公司一同前往车辆维修店配合车辆维修的相关对接及手续。
④驾驶员对接维修店评估报价,单次维修报价金额在1000元以下,由驾驶员及队长共同评估无异常后,安排维修,单次维修报价成本超过1000元以上,由驾驶员进行2—3家维修店询比价。
⑤驾驶员收集完询价结果信息同步上报至车队队长进行审批。
⑥车辆维修完毕后,驾驶员对接维修店做好维修状态验收及付款,并对接车辆维修店收集好相关的维修单据及付款凭证资料。
⑦驾驶员返回公司后,及时将相关维修凭证及资料上交至车队队长处。
⑧车队队长及时审查相关维修费用资料情况,并同步在企业微信模块填写维修申请流程及对接财务部门进行维修费用报销。
5.1.3公务车辆日常小故障或者问题,维修需求不急时,由车队队长根据业务部门的用车需求情况,安排在合理的维修日期进行维修,公务车车辆外出发现故障问题时,但不影响车辆的安全运行及车辆性能模块时,经车队队长评估,可以由驾驶员先办理完毕公务事宜后,车辆后续由车队另行安排维修。
5.1.4公务车辆驾驶过程中导致的故障或者问题,事后经过调查评估,属于人为操作不当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故障问题情况,由驾驶员承担相关的维修费用。
5.1.5车辆维修对接过程中,驾驶员因为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与车辆的维修对接工作,需要及时向车队队长反馈,由车队队长另行安排人员对接维修。
5.1.6车辆发生故障问题时,相关人员需要继续对应处理公务事务时,驾驶员及时向车队队长告知说明,由车队队长评估进行相关的人员及车辆调度安排,优先保证紧急的公务事件办理不受影响。
5.1.7车辆维修过程中,相关维修费用经过评估审批后,由车队队长进行支付,特殊情况下,可以由驾驶员先行支付(报销后再支付费用给驾驶员),维修完毕后,将凭维修资料及支付凭证提交至车队长。
5.1.8车辆发生故障或者问题时,驾驶员应主动向车队长上报故障的问题和原因,非紧急特殊原因,需全程配合维修对接过程,过程中需配合做好车辆维修登记记录及维修状态验收,并同步做好维修店与车队队长之间的沟通信息传递工作,维修完成后,做好相关资料签名及资料的收集等。
5.1.9车辆维修期间的费用,由驾驶员先行支付,返回公司后,将相关的维修单据及支付凭证交于车队队长进行报销,费用报销完毕后,财务部出纳再支付维修费用至驾驶员指定账户。特殊情况,由驾驶员向车队队长反馈说明,可以由车队队长先行支付维修费用。
5.2.1公务车辆日常保养及维护工作,由车队管理负责,车队队长根据车辆的行驶公里数及相关情况,制定好《年度公务车辆年检/保养/保险计划表》,并将计划表打印粘贴在司机室显眼位置,由所有驾驶员共同做好关注和提醒工作。
5.2.2公务车辆的日常保养标准按5000—8000公里/次,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结合车辆使用的机油特性确定保养的间隔时长。
5.2.3公务车辆保养时,非特殊原因,每台车每次保养使用的材料品牌及规格型号需保持一致(例如,机油的品牌,型号/规格等),避免不同品牌规格型号的材料质量不同导致车辆性能出现问题。
5.2.4公务车辆保养,由车队队长安排专人对接负责,评估好业务用车的情况,保养日期尽量选择避开公司公务用车的高峰时间段。
5.2.5公务车辆保养时,保养对接人需全程配合做好车辆保养店的对接沟通工作(有特殊原因,无法对接保养安排工作,需要及时反馈至车队队长,由车队队长另行安排人员对接保养工作),并协同做好保养过程的监督及保养完成后的验收工作,保养完成后协助做好相关费用的支付及单据资料的收集,返回公司后及时上交相关资料至车队队长处(保养费用由车队队长对接安排)
5.2.6公务车辆日常保养尽量优先选择公司指定的月结维修店进行保养,根据保养项目的总费用情况判定是否需要进行保养询价。保养对接流程如下:
②车队队长评估安排保养日期,并安排好保养对接负责人
③保养对接人将车辆开往至车辆保养店评估保养项目及费用,将保养报价费用情况上报至车队队长评估:单次保养报价金额在1000元以下,由保养对接人及车队队长共同评估无异常后,安排保养。单次保养报价成本超过1000元以上,由保养对接人进行2—3家保养店询比价。
④保养对接人收集完询价结果信息同步上报至车队队长进行审批。
⑤审批通过后,保养对接人对接车辆保养店负责人下单安排保养(注:驾驶员在车辆保养等待过程中,需及时做好车辆的保养信息登记)。
⑥车辆保养完毕后,保养对接人对接保养店做好保养状态验收,并对接车辆保养店收集好相关的单据及付款凭证资料。
⑦保养对接人返回公司后,及时将相关保养凭证及资料上交至车队队长处。
⑧车队队长及时审查相关保养项目费用资料情况,并同步在企业微信模块填写保养申请流程及对接财务部门进行保养费用报销。
5.2.7公务车辆的保养费用,由保养对接人先行支付,返回公司后,将相关的保养单据及支付凭证交于车队队长进行报销,费用报销完毕后,财务部出纳再支付保养费用至对接人指定账户。特殊情况,由保养对接人向车队队长反馈说明,可以由车队队长先行支付保养费用。
5.2.8公务车辆日常的维护清洁工作,由车队驾驶员共同负责,车队队长根据驾驶员人数、车辆的数量、型号、类型等情况进行公务车辆的清洁维护分配工作(采用抽签及轮换制方式),分配完成后,由车队队长发布车辆日常维护管理负责人安排表,并打印粘贴在司机室显眼位置。
5.2.9公务车辆日常维护管理负责人,负责对管理的公务车辆,开展定期的清洁清洗工作,定期对车辆开展各项检查(不限外观、内饰、轮胎、制动液、玻璃水、水箱等肉眼可以判断的问题),发现异常时及时上报及记录。
5.2.10公务车辆日常维护工作要求,维护负责人每月不少于3次对负责的车辆开展专项的维护清洁工作,维护清洁的时间段由维护负责人自行安排和协调,尽量避开公司用车高峰时间段。
6.1.1公务车辆相撞或与其他种类车辆相撞,造成损失的情况。
6.1.2公务车辆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或其他物件,造成损失的情况。
6.1.3公务车辆行驶时失慎倾倒,造成损失的'情况。
6.1.4公务车辆行驶过程中,遭遇安全故障或者遭遇意外情况等,造成损失的情况。
6.2.1公务车辆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意识清醒或者有独立行动能力时,处理流程:
①公务车辆出现意外事故时,视现场的风险情况,应紧急做好车辆应急处置(避免二次灾害或者其他安全情况发生),视人员及车辆受损情况,同步紧急联络救援电话110、119、120、122等,并在现场等待及协助政府第三方机构人员开展救治处置工作。
②驾驶员联络保险公司(车辆挡风玻璃上面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保险公司人员。
③上报公务车辆事故详细信息至车队队长,并协助车队队长在现场做好事故的拍照记录工作。
④车队队长根据事故情况影响大小,评估是否需要赶往事故现场协助处理,事故情况影响大小说明如下:
a.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驾驶员向车队队长汇报相关情况后,按车队队长的沟通指示信息,自行联络保险公司及肇事方在现场对接处理。
b.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驾驶员向车队队长汇报相关情况后,车队队长上报相关情况至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并立即安排去往事故现场协调配合处理。车队队长不方便时,由车队队长安排专人到现场协助驾驶员进行处理。
c.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驾驶员向车队队长汇报相关情况,车队队长及时上报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后,由行政部门负责人和车队队长一同前往事故现场协同配合处理。
d.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驾驶员向车队队长汇报相关情况,车队队长上报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司最高负责人后,由公司最高负责或者公司最高负责人委派的专人协同车队队长到现场处理。
⑤事故处理过程中,现场的驾驶员需配合政府相关机构人员及保险机构人员如实汇报及配合登记记录相关的信息,过程中无特殊原因,需全程协同参与配合。
⑥事故处理完毕后,驾驶员需配合车队队长做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同步配合车队队长收集整理相关的事故资料及费用票据,及时做完事故费用的报销流程。
6.2.2公务车辆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无意识或者无独立行动能力时,经相关人员通知或者告知事故信息后,车队队长需立即前往事故现场调查及协助处理,并同步上报公司行政管理部门。
6.3.1车辆事故处理完毕后,由车队队长主导车辆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调查报告需在车辆事故处理完毕后的1周内出具(含事故的原因,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本次事故的经验教训对策等)。
6.3.2公务车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情况,按类型说明如下:
①经调查判定(按政府机构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过程中,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则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承担。
②经调查判定(按政府机构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过程中,由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则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超过保险公司报销范围的费用或其他需要额外支付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涉及的车辆责任扣分,由驾驶员负责处理。
③经调查判定(按政府机构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过程中,由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则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和公司共同承担。涉及的车辆责任扣分,由驾驶员负责处理。
④经调查判定(按政府机构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过程中,由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无责任,则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责任由保险公司和公司共同承担。
6.3.3责任驾驶员对于政府机构出具的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部分,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责任认定书出具的机构上级部门提出申诉,未申诉或者申诉期限过期,默认责任人同意政府机构出具的认定结果。
6.3.4公务车辆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司及保险机构先行支付的部分或全额费用,事故调查报告出具后,公司视事故责任类型,将会在责任驾驶员工资或者其他支付奖励的账户中进行相关的费用扣除。无法追责责任人费用的情况,经公司高层评估,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6.3.5公务车辆事故责任费用及其他责任追缴,特殊情况,由责任人向公司最高负责人申请特批,经最高负责人同意减免部分或者全额责任及费用的情况,车辆管理部门需做好相关的记录及确认。
6.3.6公务车辆事故调查报告出具后,车队队长及行政部门需安排对车队驾驶员开展一轮事故报告分享会,并做好会议记录。行政部门同步在全公司及主要的用车部门群组通告,通报事故的相关信息。
6.3.7行政部及车队队长根据本次事故报告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制定好完善的改善对策计划,并由车队队长负责跟进改善落实进度情况,并及时进行进度及异常结果反馈。
①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除熟练掌握驾驶技术外,必须熟悉基本的车辆维护保养知识。
②驾驶员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文明开车、安全驾驶。
③公务车辆车内不准吸烟,驾驶员若发现有人在车内吸烟,应及时予以制止;对公司以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应礼貌地告知本公司规定,但不可强行制止。
④驾驶员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当车内客人谈话时,不准随便插嘴,除非客人主动搭话。
⑤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随时注意观察道路状况,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和有故障的车辆。
⑥驾驶员负责所管辖车辆的维护清洁工作、每天出车归队后,应及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清洁。
⑦驾驶员上班无出车任务时,应在司机室随时待命,不得随便乱窜或到其他地方逗留;若有要事离开时,应告知车队队长去向和时间,得到允许后方可离开。
⑧驾驶员接到出车任务时,应准时出车,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做好行程记录表的登记。
⑨驾驶员需服从车队队长的工作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有意见可以事后向行政部门反映。
⑩驾驶员在执行任务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车队队长并说明原因。
驾驶员需随时保证手机畅通,对公司部门领导的电话,应立刻接听。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接听的,事后一定要向其说明原因。
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或者借给其他未经审批的人员使用,出现任何问题,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③负责车队车辆的维修/保养/年检/保险事务的统筹安排。
④负责业务需求部门日常用车申请的派单及车辆及驾驶员调度安排。
⑦负责不定期对车队车辆进行巡视检查(不限车辆的外观、内饰、清洁卫生等)。
⑩负责行政部及公司最高负责人的紧急用车任务调查及安排。
7.3.1行政部每月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内部绩效考核,其考核目标为:行车的安全性、车辆的保养维护达标率、服务态度、规定的遵守情况等项目,详见《驾驶员月度工作考核表》。
7.3.2驾驶员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遵守《驾驶员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对于违规的情况,将会结合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内容进行扣分。
7.4.1车辆启动前,驾驶员需对车辆进行各项安全检查(不限:外观、内饰、轮胎、制动液、油量、水箱等容易对车辆造成行驶风险的所有肉眼可以判断的各项问题),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并记录在行驶登记记录表上面,根据问题或者故障的影响程度,上报车队队长,并由车队队长评估是否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出车车辆。同步检查车辆各项证件及资料是否正常携带(不限: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资料、油卡等其他各类车辆资料等)。
7.4.2车辆运行中,驾驶员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求的内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文明驾驶,及时完成运输任务。
7.4.3车辆返回后,驾驶员及时将车辆停靠至指定区域,并对车辆进行外观安全巡检,检查是否有碰撞及划痕,同步对车辆做一下简单的卫生清洁(清理公务车内部遗留的个人物品及比较明显的垃圾异物等)。
7.4.4驾驶员工作用语:“你好、请、谢谢、对不起、打扰了、请问、可以吗”等标准用语,对领导客户长者要用“您”称呼。
7.4.5驾驶员电话用语:工作期间接听电话尽量简明扼要、行驶过程中不许用电话聊天、大声说话。
7.4.6驾驶员接到出车任务后,应提前3—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并在5分钟内主动与用车需求人联系,问明出车时间、地点,在与用车需求人联系时应主动报上姓名、车号、联系方式。(例如:驾驶员接到任务安排,主动打电话给用车需求人:“喂,你好,我是车队,车号是粤A请问你们几点钟出发,我在那里等你们,”征求用车需求人意见后并按照用车需求人指定的时间把车辆停放到约定位置等候,如用车需求人时间不确定,驾驶员就主动把手机号码留给用车需求人方便用车需求人及时联系)。
7.4.7驾驶员在接待用车需求人上车时应主动拉开车门,等用车需求人坐稳后轻关车门。
7.4.8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应主动询问用车需求人要去的地点是否和派车单相符,异常情况下驾驶员因及时解释并通知车队队长进行情况的调查。
7.4.9公务车辆座位顺序:车辆的右后座为首位、左后座为次之、后座中间位置再次之,前右座为末席。
7.4.10驾驶员拉关门顺序:客人在车辆的左侧则用左手拉开车门,右手轻挡车顶小心客人碰到头部,反之则用右手拉开车门,左手车顶(拉车门的距离应为一臂为准)。
7.4.11驾驶员开车前系好安全带并要求客人把安全带系上,然后征求客人同意后方可开车。
7.4.12驾驶员开车时要精力要集中、精神要专注、行车要平稳、忌猛加油门和急刹车或带有情绪开车。
7.4.13驾驶员行车中精力要专注,不可主动与客人聊天、谈笑、打电话。
7.4.14驾驶员驾驶车辆到达目的地时,驾驶员应主动下车拉开车门,请用车对接人下车并问明情况得到答复后,返回或在此等候。
7.4.15驾驶员在车辆驾驶过程中,遇到异常问题或者其他安全情况,经过判断后,无法解决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风险,需向同乘的对接用车人员告知,并将车辆停靠至安全位置后,及时上报车队队长评估。
7.4.16驾驶员驾驶车辆前,需检查自身着装标准,保持仪容仪表干净整洁,禁止穿拖鞋等其他影响驾驶安全的着装服饰。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为使场内机动车辆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场内机动车辆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二、职责
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工作。
三、定期报检制度
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场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2、在用场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超群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场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4、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在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叉车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作。
2、操作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公司培训中心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4、公司培训中心每年编制当年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5、单位内部培训由培训中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知识;特种设备事故的案例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知识;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技术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6、参加外委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7、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公司电动车辆的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管理总则
1、各项目负责人为电动车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都有直接责任人负责。直接责任人可将电动车辆交给车辆监管人进行日常管理及使用。
2、公司电动车辆为办公所用,原则上不可公车私用,竣工后使用完毕必须立即交还公司或移交其他部门。
3、在驾车前应该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窃、电量是否充足、轮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未及时上报或处理者由驾驶人对使用后产生的后果负一切责任。
4、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5、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法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6、实行定人定责制度,每位监管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由保管人自行解决。若非人为损坏,报部门经理及公司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统一进行修理。
7、每天给车辆充电,时刻保持电量满格,不能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受阻。
8、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配件损坏或丢失,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维修费用,监管人有连带责任。
三、车辆的使用
1、车辆实行定人定责制度。
2、需求车辆者必须经过监管人同意才可以借用,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借用后对车量造成的损失应由监管人和借用人自己解决。
3、节假日、休息日钥匙交由部门领导代为保管,需要借用同样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
4、如因紧急情况未能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在使用后24小时内补齐手续。
四、车辆的停放
1、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做到整齐有序。
2、车辆使用后仔细检查车轮、车胎、电量、车闸等是否完好,做到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需求。
3、充电器由个人保管。
五、车辆的维护保养
1、每月15日各使用人必须对所有车辆进行整体维护保养,并对车辆进行清洗。
2、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
3、在车辆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器件。为了延长电池、电机的寿命,在车辆启动、爬坡时应合理控制速把。
4、充电时应注意,不要使用其它品牌的充电器,每个品牌的充电器与电池的性能是相匹配的,只有专用充电器才能达到最佳充电效果。
5、长期不用时,要每过一个月充一次电,要将电池里的电充满后存放,切忌不能在亏电的状态下存放。
9、为保护电池,用户可随用随充,但不能使用回升电压行驶,防止严重亏电。
六、车辆的维修
1、车辆在使用第一年中原则上是由厂家免费修理,其首先在维修范围内,若由自己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保管者自己与售车方协商,费用自行承担。
2、节约开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零星部件的更换应由监管人自己动手。
3、正常维修保养需要更换零部件的应先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更换,过后拿增值税发票由计划统计员代为报销。未经过领导同意私自更换零部件费用个人承担。
4、新车在购买一年内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由监管人及使用人自行解决。
5、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无法正常工作,在两个工作日内必须解决,否则收回使用权并追究其责任。
七、违规处罚及事故处罚
1、对所使用车辆各系统疏于观察及检查造成零件损失的一次处罚元
2、车辆造成损失或失窃,由保管人自行负责,
4、在车量停放区域骑坐于之上休息,一次扣除5分。
5、未办理手续私自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保管人自己解决,一次扣除10分。
6、用于非工作用途(比如:擅自骑回家)一次扣除10分。
7、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罚款的,使用人承担一切责任,一次扣除20分。
8、在公务途中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各类事故及损失可以免除当事人责任。
9、当遇到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坏时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可根据事件轻重酌情处理。
10、未戴安全帽行驶,一次扣除5分。
11、酒后驾车者作除名处理。
饭店内部车辆使用程序及管理制度
为合理控制使用车辆,减少油耗和修理费用,配合酒店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车辆使用范围
1。酒店小车专车专用主要保证酒店经理级以上人员外出处理公务及日常上下班接送或接送有关重要来宾使用。
2。各部门员工正常工作范围内一般性用车不予调派,属下列情况可予申请后调派,如:财务部人员去银行取送款,销售部门人员回访客户、走访市场,部门购买大件物品,及有关部门远距离考察或其它应急情况用车。
3。采购部车辆主要保证酒店日常采购任务及采购部人员接送,其它个人用车不予调派。
4。其它不由酒店调派的.车辆,总经办将定期检查所行公里数,以便考核。
二、车辆管理
1、除董事长专车及采购部采购用车外,其余酒店内所有车辆出车由司机每次出车填写出车记录,以便行政部门掌握行车公里数及耗油量,由用车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请车,填写用车申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用车。如不经批准,司机私自出车,一经发现将加倍处罚、严重者开除处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一切费用由司机和用车人负责。行驶中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司机自负。
2、车辆实行每日入库制度,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将车辆及时入库,不经总经理批准,不准私自驾车外出、过夜,夜间临时紧急出车,节假日由总经办人员负责,后报总经理审批。
3、每辆车有专职司机,不允许私自串开或转借,如发现将重罚。司机对车辆要做到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进行安全检查,不出带病车,杜绝人为事故发生。司机搞好车辆养护,保持车容车貌干净整洁。总经办人员、纪检及车管将定期对其进行检查,不合格将给予处罚。
4、所有车辆实行百公里耗油考核,每月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情况,并作为司机考核的一项内容,加油由总经办、纪检负责并记录在案,每次应有司机签字确认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加油(长途除外)。
5、修理及保养需经有关人员检查后确认提出请款计划,由专人专管,车辆养护总经办做记录,核定保养期,维修由总经办及财务部检查,车管、总经理签字确认,董事长审批后方可维修,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发生,为压缩修理费用提高个人技术,车辆小维修及保养,由酒店车管负责,维修更换的旧件入库交管家部统一保管、处理。
6、所有车辆年检,养路费及保险费等专人负责,由总经办做登记记录及时办理。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为使学院的公务用车调配合理,管理有序,保证学院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的保管和使用
1、学院的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校园固定停车点。车辆在未使用时由学院当日值班保安负责看管。
2、用车司机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购置证以及保险等有关随车证件,行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车的行为,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用车领导和教职工不得强迫司机做违章的行为。
3、车辆车匙除中巴车外,每辆车放置一套车匙在办公室以备急用,其余根据工作需要车匙保管分配为:现代车车匙;小学校车车匙-;中巴车车匙X学校各一套。为保证车辆使用性能,学院车辆维修保养部门为后勤处,专项负责督促专职司机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车辆使用前,用车司机必须检查好车况,对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及刹车、汽车仪表检查一遍,确保万无一失后方可出车。
二、司机管理
1、司机应服从学院的工作安排,积极完成任务,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上级领导反映和投诉。
2、专职司机除行车在外,其他上班时间应在办公室等候出车或协助完成其他工作。有事外出必须请假。需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出车时,亦应认真完成任务,并做好记录。
3、司机要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和保密意识,随身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保持与学院的正常联系,并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的学习。
4、司机应按规定停放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放在校外过夜。
5、司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履行岗位职责,做到准时发车、节约油料、优质服务,不准酒后开车、随意行车、公车私用,违者追究责任。如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应及时报警和报告学院领导,并按交警的责任认定和要求接受调处。
三、用车原则及审批权限
学院的机动车辆原则上为工作用车,我院教职员工用车方法为:
1、院级领导因公事用车填写用车申请表,陈述用途后直接交当班司机安排出车。
2、学院各处室中层领导因公事用车填写用车申请表,陈述用途由各主管副院长签字批准后陈述用途后交当班司机安排出车。
3、学院教职员工因公事用车,由该处室主管中层领导及主管副院长签字批准后交当班司机安排出车。
4、学院司机除指定出车任务外,其它出车均需按学院教职员工出车审批程序办理。
5、学院门卫负责在车辆出校门时回收用车申请表,每周五下班前交学院办公室备案。对未能出示有效用车申请表的,学院门卫不予放行。如因领导不在校内未能按审批手续办理而实际情况亦确需出车的,需电话请示主管院领导同意并通知保卫部门可以出车和放行,出车返回后于次日补办用车手续,未按时补办手续的按本制度第四条处理。
四、违纪处分
凡未经办理出车手续,亦未请示学院领导而擅自用车及放行的,按严重违纪处分(扣发当月工资,写出深刻检讨)。出车后造成一切后果的由出车司机及当班门卫负全部责任。
五、其他
1、由董事会及董事长家庭成员直接指定出车任务的、不受上述审批权限限制,可直接出车。
2、属抢救伤员等突发事件需要用车的情况,不受上述审批权限限制,可直接出车。
六、实施
本车辆管理制度经院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有起重车辆的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关于起重车辆的维修保养、定期检验、安全规程和交接班等制度,并教育有关人员认真执行。保养
2、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起重车辆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每台起重机的规格、性能等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历次技术检验、大修理、改变起重机的重要性能和重大事故的情况,以备查考。
3、机动起重机一般应由专职的司机驾驶,并且指定一定的人员负责挂钩和指挥工作。起重机司机和负责挂钩指挥人员,必须视觉、听觉正常,经过专门训练,并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4、禁止起重机械超负荷运行。
5、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禁止从人头上越过,禁止在吊运的重物上站人,禁止吊挂着的重物加工。不许吊着重物在空中长时时停留,在特殊发问下,如需暂停留时,应禁止一切人员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过。起重机吊着重物时,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6、起重机司机、挂钩工人和维修人员,应当经常检查各自负责的`设备和吊具,以保证安全运行,在进行检修、工人加油和清洁等工作时,起重机应当停止运行,如系电动起重机应当切断电源,起重机停止工作后,司机应当将起重机安全稳妥地停放在规定的地方,方可离开。
辖区车辆管理检验标准
1.0目的
规范停车库内的车辆停放,确保车库道路畅通、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辖区内停车库的`车辆停放管理。
3.0职责
3.1主管经理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3.2当值领班负责车辆停放管理的指导、检查。
3.3当值管理员负责停车库的管理工作。
4.0工作程序
4.1车辆进库停放
4.1.1当有车辆进库时,当值管理员必须按正规的交通指挥式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相应的车位上,提醒车主关好车门、锁好车锁、随身带走车上的贵重物品。
4.1.2检查车辆是否有损坏或其他不正常情况,如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当面向车主提出,并在《车辆停放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
4.1.3收取车位使用费:依照《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收取车位使用费。
4.1.4填写收费收据交车主,并作好准确登记。
4.1.5如属固定车,应将固定车位牌立于车辆明显处。
4.2巡视
4.2.1车库当值管理员每小时至少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一次,发现漏油、未上锁等现象及时通知车主,并在值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同时报告领班处理。
4.2.2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库时要及时劝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相关应急处理规程处理。
4.2.3协助保洁工维护好车库卫生。
4.3车辆离库
4.3.1当有车辆离库时,当值管理员应及时检查车主证件及相关资料:
a检查车主证件与车辆是否相符;
b检查车位使用费是否已交足,没有交足车位使用费,应要求车主补交车位使用 费后再离库;
c检查相关证件。
4.3.2若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拦截车辆,并及时通知领班或主管经理前来协助处理。
4.3.3车辆离库后,及时在《车辆停放登记表》上登记。
5.0附件
《车辆停放登记表》
《固定车位牌》
第一条为加强全局公务车辆管理。
切实做到公车公用、合理调度、节约开支、保障行驶安全,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局车队。
在市局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市局各单位(除吉州、青原分局外,下同)驾驶员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各单位的公务车辆,负责车辆统一调度和车辆的保养、维护、维修和安全。吉州、青原分局、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的车辆管理,由单位自行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条局车队管理的范围是局机关全部车辆。
包括执法监察支队、地籍管理站(信息中心)、勘察规划队的车辆。驾驶员集中在局小办公楼一楼上班(执法监察支队的司机在支队办公室上班)。
第四条每辆公务车指定专职驾驶员一名,负责驾驶和车辆保养维护和安全。
非指定的专职驾驶员或其他人不得驾驶车辆,如有发现其他人驾驶车辆,扣除专职驾驶员当月的补助,经教育不改的,更换专职驾驶员;如他人驾驶车辆出现安全事故,由当事人和专职驾驶员共同负责,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并对专职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
第五条车辆管理与调度。
局机关车队车辆由车队队长统一管理和调度,驾驶员必须服从队长的领导及车辆调度。
(一)保证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工作用车;原则上保证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办公室公务、接待用车。
(二)局机关车辆相对固定使用,包括局领导、办公室、监察支队、地籍管理站、勘察规划队用车。
(三)局领导外出用车,应先与车队队长联系,由队长向驾驶员出具派车单。车队队长外出时,直接到局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处领取派车单。如有紧急公务不能及时取得派车单,在回局后应及时补领派车单,并由补办人填写说明。执法监察支队、地籍管理站(信息中心)、勘察规划队需要用车,由单位负责人与车队队长联系,由队长向驾驶员出具派车单。没有派车单的用车一律不准报销汽油费和出差补助。局领导市区内用车不需派车单。
(四)各科(室)遇有特殊工作任务,确实需要用车的,必须事先书面报告,报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如办公室主任不在家时由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后,由车队队长安排用车,并出具派车单。科(室)用车原则上使用分管领导相对固定的车辆。监察支队、地籍管理站、勘察规划队市内用车不需派车单,但必须报告车队队长,由队长统筹安排。
(五)驾驶员的差旅费(包括用车局领导的差旅费),由驾驶员每月底持派车单和有关票据结算,由车队队长审核签字,然后由会计审核报办公室主任、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车辆维修和购买车辆配件。
(一)车辆修理和购买车辆配件、车内装饰首先由车队队长对车辆进行检查,据实提出具体的修理或确需购置配件的意见,书面报局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并由车队队长会同局办公室分管的副主任和财会人员确定维修点和购买点。
(二)办理车辆维修的程序为:驾驶员向车队队长提出维修申请并说明维修项目——车队队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对申请修理车辆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修理的由车队队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驾驶员到维修点对维修项目进行核定,并预算修理费——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队长按批准后维修项目通知驾驶员到指定的维修点修理——修理完后由驾驶员、车队队长、办公室分管的副主任、会计审核修理项目及修理费并签字(附审批意见单)——每半年统一由办公室、财务审计科组织有关人员到维修点进行结算,然后报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副局长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或审批,支付修理费。
(三)购买车辆配件及车内装饰品(包括车胎、座垫等)的程序为:驾驶员书面提出购买报告——车队队长审核提出意见——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队长按批准的购置品种会同驾驶员到市局办公室指定的购买点购买并签好单(附审批意见单)——每半年统一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财会人员到购置点结算——分管办公室副局长按照局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审批、报帐。
第七条车辆保险。
按照市政府采购办文件规定到指定保险公司办理,险种按市采购办规定由车队队长与办公室分管的副主任,经财务审计科审核送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副局长审批。
第八条汽油费管理。
按照省政府采购办文件规定统一使用IC卡加油(出省或边远地区确需加油,由乘车领导签署证明方可报帐),由车队队长与财会人员根据油料使用情况,安排费用输卡,并报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副局长审批核报。每季度公布每辆车百公里耗油和耗油总量。
第九条其他事项。
(一)驾驶员应保护车辆,局机关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局机关院内,未经批准不得停放到其他地方。如私自将车辆停放在院外,发生车辆被盗、被损坏等事故,均由驾驶员负责。
(二)严禁公车私用,未按上述用车程序办理用车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由用车人和驾驶员个人承担,一切修理费用由用车人和驾驶员负担,并扣发驾驶员全年奖金。
(三)如特殊情况,确需因私用车的,由用车人支付燃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司机不得报销出差费等任何费用
20xx年1月xx日,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从3月1日起实施。
《规定》借鉴了发达国家商用车管理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行业实际,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和顶层设计的高度,革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和方针,并在此基础上创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将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企业、道路运输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一、车辆技术管理的变化
(一)车辆维护周期
以前:由省级交通部门统一硬性规定。
今后: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国家有关汽车维护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
(二)二级维护竣工车辆检测
以前:强制要求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进行备案。
今后:由具备维护竣工检验条件的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者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三)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和频次
以前: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必须每年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今后: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其他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二级维护今后该怎么办
本着“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方针,《规定》最大限度地减轻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负担,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落实车辆技术状况保持的责任。有部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相关变化存在疑惑甚至误解。对此,交通运输部13号令修订工作小组成员,杭州长运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金柏正作出了解释。
(一)今后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车辆维护周期,是否意味着可以变相地逃避相关责任
“这一想法是完全错误的。”金柏正介绍,《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他认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同时也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规定》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强化了运输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金柏正说。
(二)企业相关自主权加大后,车辆周期维护具体要求还存在吗应该以什么为依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规定》第十六条指出: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金柏正解释说,车辆维护作业应遵循的技术规范,具体来说就是《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其中详细规定了汽车和挂车维护分级、周期、作业内容、技术要求以及质量保证。
他特别强调,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同样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要求来进行。
(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不再强制要求接受相关检测机构上线检测了,是否表示不需要进行任何检测检验
“《规定》实行后,对二级维护竣工车辆,不再强制要求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是根据行业实际为企业减负所做的调整,但并不等同于‘不需要进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金柏正说。
他指出,对二级维护竣工车辆,应由具备维护竣工检验条件的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者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受道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作业并完成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出具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金柏正特别提示,组织实施车辆维护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做好相应维护的记录,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业界声音
杭州长运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金柏正
《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但与之相关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等技术标准的修订,仍然处于报批程序中。为了正确、及时、全面、有效地宣贯、执行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迫切希望上述相关技术标准尽快出台。
苏州汽运机务处卢汉成
20xx年1号部令的发布,是政府简政放权、激发活力的体现,由过去的过程监管改为结果监管,是对运输企业的信任和鞭策。
近几年,我们企业已经在自主确定车辆二级维护里程间隔上进行了严谨的尝试。效果证明,企业在保证运营安全的同时,明显降低了维保成本。因此,《规定》的正式实施,对企业主体责任是强化而不是削弱,是促进行业转型升级的福音。
吉林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吴东风
影响车辆技术管理“收成”的关键是维护记录和车辆技术档案,因此,新部令《规定》的落地一定要强化。
从长期来说,道路运输货运的小散弱的局面如果得不到改善,就会制约行业发展。新的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一个契机,希望通过这项工作引导个体经营者主动转型,并妥善运用经济规律促进企业整合,促进道路运输业转型升级。
浙江省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杨华林(退休)
《规定》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尊重科学,还原二级维护的周期确定,减轻了经营者负担。
这些变化体现了管理部门还政于企业的思路,强化管理部门监管与企业主体责任的区别,也体现了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
(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 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七条 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上述车辆在执行任务完成后,不洁的亦应当清洗干净。
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对市内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边沿15公里,且进城道路状况应当良好。
第十条 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关资信证明;
(三)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
(四)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三)人员组成情况;
(四)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
城市车辆清洗站取得“运营证”后,方可运营。“运营证”每三年换发一次。严禁无“运营证”的车辆清洗站运营。
第十五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前要标明名称。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第十六条 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由驾驶员决定。驾驶员可请清洗站代为清洗;也可以利用车辆清洗站设备、工具和水等条件,自己动手清洗。
第十七条 经清洗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的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
(二)货车、特种车辆的车头手触无污迹,车厢或可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第十八条 城市车辆清洗服务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在站内挂牌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应当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
对城市车辆清洗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二十条 由清洗站代为清洗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损坏时,车辆清洗站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拆除或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强制清洗的;
(四)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五)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城市市区或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运营的城市车辆清洗站,其经营者应当按本办法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辖区车辆管理制度:停车场管理规程
1.0目的
确保停车场(库)内的设备、设施和停车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各管理处停车场停车、收费管理。
3.0职责
3.1保安部主管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3.2当值领班负责对车场管理的指导及检查管理工作。
3.3当值保安员负责指挥车辆的整齐停放、检查、及对停车场的管理。
4.0停车场管理守则
4.1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停泊,须按规定读卡交费,并服从车场管理人员调度。
4.2车况不良的或车辆漏油不得进入车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
4.3车辆进入后,按车场的指引箭头、提示语或管理人员指挥行驶,不得逆行,限速5公里/每小时。
4.4不得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
4.5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乱丢垃圾杂物等;若损坏车场设施设备,须照价赔偿。
4.6车辆须泊入指定车位,不得跨车位停泊,否则按所占车位交费。
4.7驾驶员离开前须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若车况有问题,须在车辆检查登记表上签名认可。
4.8不得在停车场内长时间停留或在车内睡觉。
4.9车辆不得堵塞停车场行车道,否则管理公司将采取强制措施疏通车道,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负责。
4.10驾驶员遗失电脑磁卡,须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执照和行驶证登记后方可离场。时租车辆电脑卡失效或丢失,按入口处管理人员登记的'入场时间计算停车费,月租车须将失效卡收费处,并向发卡处联系补办。
5.0停车场管理规定
5.1车辆出入管理规程
5.1.1地面停车场
5.1.1.1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前行,停放于适当的位置,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5.1.1.2认真指挥车辆出入停车场。
5.1.1.3随时巡查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5.1.1.4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车场闲逛时,应劝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1.1.5协助清洁工人做好地面的清洁工作。
5.1.2地下停车场
5.1.3车辆进库
5.1.3.1当有车辆驶进地下场时,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没有固定的车辆不得让其放于固定车位上。
5.1.3.2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的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5.1.4巡视:
5.1.4.1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状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并在《停车场值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同时报告领班处理。
5.1.4.2清点车库内车辆,随时和收费亭及地面车管员取得联系,以核对车辆数量,确保安全.
5.1.4.3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库要及时令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1.4.4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领班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
5.1.4.5每班至少检查一次防火门、消防栓和灭火器等消防(或者防盗)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5.1.4.6禁止司机(车主)用消防水源洗车,经劝阻不听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5.1.4.7协助清洁工维护好车库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库整洁明亮.
5.2车辆出库:
5.2.1当有车辆出库时,应仔细核对出场车辆和驾驶员(车主),若对出场车辆和驾驶员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前面向司机敬礼,再礼貌询问,若是车主亲友(和车主联系认可),并有驾驶证应放行,若盘问发现有问题,应立即扣留车辆,并及时通知领班和巡逻保安,机警作好应对,以防不法分子盗车行凶.
为加强对公司办公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车辆由办公室主任审批,专人驾驶,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由专人负责手续、维修、保养等。
二、用车原则:采购用车首先必须保证公司采购之用;办公用车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待任务,后其他事的原则安排。
三、用车范围:
1、接送关系企业主管或重要宾客;
2、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税务等业务;
3、办公室接待政府职能部门用车等;
4、各部门用车,必须符合:a)所去之处无公共交通工具可乘达;b)时间紧迫、乘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工作的完成;
5、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四、用车须知:
1、各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负责人先写《用车申请单》,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经办公室批准后安排派车。
2、驾驶员出车前要做好证照、车况的全面检查。
3、严禁无照驾车、酒后驾车、带病驾车等。对酒后驾车肇事者,由驾车者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驾驶员对所驾驶车辆应负保管之职,经证明有故意或过失之行为,造成所保管车辆有损坏或被盗等后果,应负相应责任。
5、驾驶员要详细记录每次加油的情况及车辆往返的里程数。每个月底将加油情况、行驶里程汇总上报,以便作使用情况分析。
6、公务车发生的费用,先由车辆使用部门经理和办公室签字,再由总经理签字后,财务部方可报销。
7、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必须停放公司指定的地方,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五、燃油管理:
1、办公室根据车型、季节核定车辆的耗油量。具体办法:以车辆说明书规定的百公里耗油量为基数,另加损耗2公升;车辆总里程每10万公里加1公升;市内低速行驶加1公升;平均每月加1公升空调消耗。
2、根据出车记录和里程表,对车辆行驶公里数进行测算,并据此确定应耗油量,实际耗油量每节约一公升油料奖励2元,超支部分由驾驶员自理。
六、保养与维修:
1、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办公室凭维修厂家维修的项目清单,报总经理批准。
2、凡更换之零配件,应将原件交回公司办公室,验证后作报废处理。
3、车辆设备、零配件、工具、消耗品等物品之申请、采购、领用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七、其他规定:
1、钥匙管理:车辆钥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决不允许私自外借。司机私自外借车辆,一经发现,罚款200元。
2、个人用私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交回时要注意做好检查。
3、车辆在外加油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4、办公室应按时办好车辆保险等各项手续,车辆有关证件及资料由驾驶员妥善保管。
八、违规与事故处理
1、驾驶员因自身原因违反交通规则,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2、事故发生后,应先保持现场完整并急救伤员,向附近交通事故报案点报案,并立即与公司联络,通知保险公司,以利车险索赔。
3、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人身伤害、其他财产损失等,除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外,差额部份根据交警部门处理结果,公司根据事故的主次责任确定驾驶员与公司的分担标准。
4、意外事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由公司酌情研究处理。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
一、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的所有车辆。
二、 车辆使用管理
1、职责
1.1 行政经理负责办公室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办公室车辆的有效使用。
1.2 运营车辆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车辆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车辆。
2、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2.1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公务用车除财务外原则上是各部门经理,因公使用公车的须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必须由总经理批准,行政部备案。
2.2 公务车辆使用安排
2.2.2 行政部对审批通过的用车申请,填制《车辆派遣表》,将每次外出的时间、地点、公里数记入并有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
2.2.3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车辆派遣表》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表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遣表的相关数据。
2.2.4 公务车辆申请人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公司,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2.2.5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公司的,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2.2.6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将填好的派遣表及时上交行政部审核,审核无误后存档。
公司公务车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2.3 运营车辆使用管理
2.3.1 公司配送部、备件库、售后部均配有营运货车,且车辆数量较多,应设专人管理,旨在保证车辆安全运营的同时,最大化的配置车辆运营。
2.3.2 各部门车辆出车、送货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车辆。
2.3.3 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总体的运营要求,对车辆的出车及保养进行合理安排,驾驶员应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员。
2.3.4 公司车辆驾驶人员须有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上海市路况、路名。
2.3.5 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
2.3.6 公司所有车辆钥匙应有车辆管理人员统一保存、管理,出车时连同《车辆出车安排表》一起交给需要出车的驾驶人员,驾驶人员应在《车辆出车安排表》上签字,表示钥匙已收到。
2.3.7 公司所有驾驶人员每天下班前须将公司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后,将车辆钥匙交由管理人员保管。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当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2.3.8 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及时安排车辆出车,对需要出车的车辆应填制《车辆出车安排表》。
2.3.9 驾驶人员在接到《车辆出车安排表》时,在规定的时间应到达指定的地点,完成配送任务后应及时返回,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公司的,应及时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获得批准后方可。
2.3.10 车辆管理人员应对出车车辆进行登记,填制《车辆送货登记表》,当车辆返回时,应及时填写返回公里数,并由驾驶员确认签字。对出车异常的车辆应询问其原因,情况严重的应上报公司。
2.3.11 驾驶人员在车辆送货过程中的停车,要遵守交通法规,在允许停车的区域停放车辆,防止因此罚款。
2.3.12 部门间车辆调用应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三、 车辆用油管理
1、 职责
1.1 行政部经理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1.2 运营部门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车辆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1.3 各部门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2、车辆油卡管理
2.1 公司所有车车辆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2.2 公司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经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批准,并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2.3 车辆加油卡办理后,管理人员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油卡坏了,不能正常加油时,应报车辆管理人员,及时修理或使用备用油卡加油。
2.4 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车辆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况,应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
2.5 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车辆需要办理备用油卡,在车辆所配油卡金额不足时备用,车辆在使用备用油卡时应做好备用卡使用记录,便于月底数据统计。
2.6 驾驶员在使用油卡加油时,应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连续性,月底按顺序粘贴在《车辆用油统计表》上。
2.7 驾驶员在油卡充值前,应统一根据车辆管理人员的口令,在某一统一的时间点记录本月车辆用油的实际数据,其中:
a.月初余额为油卡在上次充值前的余额。
b.本月充值为油卡上次充值的金额。
c.月末余额为油卡最后一次加油后的金额。
d.本月用油=月初余额+本月充值—月末余额+备用卡加油金额+现金加油
f.起始公里数为上次记录数据时的车辆公里数。
l.中止公里数为本次记录数据时的车辆公里数。
j.中止公里时油箱所剩油量为本次记录数据时油箱的油量金额化。
2.8 一车一卡,一车一表,管理人员在申请充值时应将每辆车的《车辆用油统计表》上报财务审核。
2.9 车辆在使用备用卡加油时,应收集好小票,并在小票背面注明加油车辆车牌号,交给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人员对每张备用卡须填《备用卡加油统计表》,连同《车辆用油统计表》一齐上报财务审核。
2.10 特别注意事项:《车辆用油统计表》中的现金加油与备用卡加油应详细记录日期与备用卡号。
3、充值申请流程
3.1 车辆管理人员应实时了解车辆油卡的用油情况,在油卡金额接近500元时,及时申请油卡充值。
3.2 车辆管理人员在申请充值时,须做好《车辆用油统计表》工作,并保证将《车辆用油统计表》及时上报财务,财务在对油卡充值审核时要对上次充值的用油情况进行审核。
3.3 车辆油卡充值申请审核通过后,财务部将以支票或本票转交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人员应提供正确的公司名称,并指定专人领取,及时充值
3.4 车辆油卡充值要求开具增值税票,车辆管理人员应在收到支票或本票后一周内将充值增值税票带回公司财务部。
3.5 车辆管理人员给油卡充值后,应将各车辆充值明细连同增值税票一齐带回公司财务部。
四、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 职责
1.1对维修服务公司需有行政和部门经理及车辆管理人员共同考评和选择,使用哪家维修厂原则上使用4s店的维修。车辆管理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
1.2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1.3驾驶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1.4驾驶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2、 工作流程
2.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2.1.1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2.1.2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2.1.3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2.1.4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
2.1.5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2.1.6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2.1.7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2.1.8车辆日常补胎及小零件更换必须在正规的4s店进行,取得正规发票,不允许抵票报销。
2.2定期保养
2.2. 1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车辆公里与保养项目标准见《保养标准表》。
2.2.2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2.2.3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车辆管理人员核实后,由部门经理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2.2.4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先斩后奏。2.2.5定期保养操作流程:
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检查——审批(需要财务经理及部经理审批须审批)—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申请单》(项目、金额)通过报帐中心借款——对审批后的项目进维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由部门经理确认维修——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索取发票及维修清单——会计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通过报帐中心冲销借款。
2.3.1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2.3.2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2.3.3发生修理后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突发修理原因进行鉴定、审核。
2.3.4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口头向领导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车辆管理人员鉴定、审核——部门经理签字——走报帐中心报销。
2.4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输。
3、特别事项
3.1公司应指定有资质的专门车辆保养、修理点,便于修理、维修,可指定两至三个点。
3.2公司为避免修理点配件价格过高,应根据修理点单独指定汽车配件供应点。
3.3公司应根据修理点提供的保养及维修清单去指定的配件供应点购买所需配件,杜绝在同一个点既买配件又做维修。
3.4车辆保养、维理不允许驾驶员用现金交易,驾驶员应在指定维修点修理后,由公司隔月统一支付。
3.5新车在5000公里时都有一次免费保养,各新车驾驶员注意利用。
五、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1、车辆罚款管理
1.1 客运车载货罚款
1.1.1此类罚款为公司计划内罚款,驾驶员应在送货过程中有意识的避免此类罚款的发生。当发生时,驾驶员态度应良好,争取少罚款或不罚款。
1.1.2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开具的罚款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后,可用其它发票冲抵报销。
1.2 车辆停车罚款
1.2.1驾驶员应熟知交通停车相关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允许停车的地方。
1.2.2该类罚款公司不允许发生,如有发生,应详细了解罚款原因,属于驾驶员出于个人利益而发生的乱停车罚款,公司不予报销。该类罚款在报销时应特别注意审核。
2、车辆事故理赔管理
2.1 车辆事故理赔是基于车辆保险的意外保证,驾驶人员应在提高自身驾驶技能的同时,认真遵守交通法规,鉴于公司车辆之多,理赔业务之多,特制定此办法。
2.2 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2.3 驾驶员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点将车辆尽早修好,不要耽误正常工作,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支或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受理单向公司借款支付。
2.4 保险公司在受理交通事故后,会将一联写有理赔号码的受理单交于驾驶员,尔后保险公司系统会将该起事故的理赔号码发送至驾驶人员所留的手机上,驾驶人员应妥善保管。
2.5 驾驶人员应将正确无误的公司名称及银行帐号告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受理事故后应跟踪保险公司及时将理赔款汇之公司帐号。
2.6 当公司已确定收到该笔理赔金额时,驾驶人员应凭载有理赔号的受理单或理赔号来财务部领款或办理冲账手续。
2.7 财务部应根据所报理赔号与银行到账凭证载明的号码与车牌号对应,确定相符后方可支付或冲账,否则不予办理。
一、公司车辆
公司车辆包括公司自有车辆和公司库存商品车、试乘试驾车。客户已交定金或全款的车辆在尚未完成交车环节前属于库存商品车。
二、客户车辆
客户车辆主要指客户在公司保养维修的在修车、已完成接车验收的待修车和尚未完成交车环节的维修竣工车。
三、车辆安全管理的责任划分
公司车辆由行政部统一管理,由经公司确认在行政部备案的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
公司的商品车和试乘试驾车由销售部负责管理。客户车辆由售后服务部负责管理。
四、车辆驾驶资格的确认
1、只有取得驾驶证并经各部门负责人确认的人员有资格驾驶公司车辆和客户车辆。
2、处于试用期的公司员工未经该员工所属部门经理确认一律不允许驾驶公司车辆和客户车辆。
五、车辆驾驶安全管理事项
1、驾驶公司车辆和客户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交通安全法规,有违反法规的造成的损失由驾驶者承担责任。
2、公司商品车只有在参加展示或短距离(一般不超过30公里)移库时方可移动。
3、客户车辆只有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场区挪位或道路试车时才能驾驶移动。试车必须由售后部指定的试车员实施,其余人员不允许试车。
4、试乘试驾车原则上只能用于客户的试乘试驾,如有特殊原因,应报请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意向客户试乘试驾前必须按销售部的试乘试驾有关规定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填写保证书,由销售部指定的人员陪同试乘试驾。
6、公司场区内驾驶车辆时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为保证公司自有车辆行驶安全,各分管车辆的负责人应按时做好保养维护工作,使车辆保持良好的状态。如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
因违反公司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由驾驶者承担责任。
六、车辆安全的`检查监督
4、公司自有车辆的安全情况由行政部负责检查监督。公司商品车安全由销售部的主管领导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客户车辆安全由售后服务部的主管领导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检查结果有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协调处理。
七、违规的处罚
1、对于违反第四、五条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以警告、通报批评、50至1000元的罚款直至予以辞退。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xx年xx月xx日行政部依据不定期检查的结果对责任人按公司要去给予相应的奖罚。
为加强对小区机动车辆的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停车资源,确保车辆遵章行驶、有序停放,创造一个优美、宁静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设定专职车辆管理员,对小区业主(使用人)的车辆实施全面管理,建立详细的车辆管理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姓名、房号、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颜色、联系电话等),对登记备案的业主(使用人)车辆,由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发给出入大门通行证,通行证每年度换发一次。
2、小区机动车辆泊位分为地下车库、地面车库、地下车位和地面车位。对已出售给业主(使用人)的车库或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每月向其收取管理费;对无出售或不能出售的车位,实行有偿租用,地下车库或车位的月租费,根据市场价核定,不另收管理费。
3、对已出租的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出已出租的标识,并设有专人管理,阻止和劝解其它车辆占用此车位。地面可出租的车位,优先出租给就近居住的业主,如就近业主不租,可租赁给其他业主。
4、已购置车库的业主,应自觉将车辆停入库内;临时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应按车管员指定的地点停放;所有车辆均不得在小区道路上随意停放;尤其禁止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停放。对外来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执勤门岗应做好询问登记工作,发放临时出入证,必要时还应及时与业主取得联系,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进入。
5、拥有车库的业主(使用人)在车辆入库后,应及时关掉车库门;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业主(使用人)离开后,须及时关掉车门、车窗,不要将贵重物品遗留在车内。车管员和保安员如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应及时通知车主,以防止车内物品失窃。停车场仅供给停车场地,并要求车管员和保安员加强巡视检查,如出现车辆丢失或车内物品被窃,应积极配合车主查找并供给其它帮忙,但不负赔偿职责。
6、对业主(使用人)的车辆,车辆管理员应坚持对其车辆的门、窗及外表状况实行日常检查和每月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并做好必要的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业主(使用人)。
7、小区道路和停车场严禁学习驾驶、试车,不得无故使用车载报警器,严禁随意鸣喇叭。
8、对进入小区载有业主的出租车须换证通行,对载有外来人员的出租车应谢绝入内。夜间22:00后,谢绝出租车进入小区。
9、对从小区驶出并携带较贵重或很多物品的非业主车辆,执勤门岗有权进行检查或要求做出说明。
10、大型货车、客车原则上不容许随意进入小区,如遇特殊情景需进入,因提前申请并征得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的同意。
11、小区应设立机动车辆行驶标识,包括:行驶方向、行驶路线、限速、限高、禁鸣、禁烟火等,业主(使用人)须遵章执行,出入大门应各行其道或先出后进。
12、车辆管理员和保安巡视员应确保行驶通道和消防通道的畅通,要做到管理有序,无乱停、乱放车辆的现象。对随意乱停或侵占已购(租)车库、车位业主利益的车辆,实行广大业主舆论监督、保安管制和社区交警共同管理的方法进行。
13、对所有进出小区的非业主车辆和出租车实行凭车辆出入卡进出,执勤门岗必须在卡上注明车辆进出的时间、车牌号、所访业主姓名、执勤门岗姓名,并应妥善保管好出入卡,不得丢失。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公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1、公司总经理的职责:
公司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总经理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责任者,应当对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1)建立健全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2)制定公司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5)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伤亡事故。
2、公司其他班子成员的职责:
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参与和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等,按照制度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在紧急情况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部室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部室主要负责人是负责本部室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室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②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措施,负责制定和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定期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④负责编制应急预案和实施应急演练。
⑤负责部室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和报告。
(2)部室副经理的岗位职责:
1①在部室经理领导下,对部室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
②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③具体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④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⑤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⑥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⑦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⑧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演练,具体负责或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等。
(3)安全员及班组长岗位职责。①配合部室经理、副经理对本部室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是负责本岗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②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③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制定、修改、落实本部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④传达、贯彻上级及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⑤负责本岗位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⑥具体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
⑦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的检测、校验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xx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⑧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演练;具体负责或事故的响应、处理和报告等。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①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②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报告领导。
③听从指挥,保持本岗位设备的安全和清洁,不随意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④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⑤按照部室和公司安排,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处置等工作。
(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部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出厂时所附带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注册登记文件、监督检验报告、年度检验报告、日常运行记录、故障排除及维修保养记录等。
(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部室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1、特种设备的购置、制度。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安全技术部审核并逐级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物资供应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前,必须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许可的单位负责工作,开工前应按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完成后,使用部门(或者督促xx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制度。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xx日内,由使用部门负责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并在有效期内安全使用。
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特种设备的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近、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特种设备档案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它向人们提供各个过程的具体情况,也是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更新报废的根据。通过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可以使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全面
3掌握其技术状况,了解和掌握运行规律,防止盲目使用特种设备,从而能有效地控制特种设备事故。
4、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①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②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进出人员的管理。凡进入危险场所的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检测人员),应由公司或部室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③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④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温度、压力、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严禁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原因不清的情况下强行运行。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安全技术部门备案。
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所有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因各种原因会产生一些缺陷,或原有允许的缺陷逐步扩大,产生事故隐患。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缺陷,以便能够得到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天,向公司、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7、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各责任部室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巡视,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并做出记录。公司安全技术部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使用部门。
8、特种设备报废制度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部室必须到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9、其他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公司内部流程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物业辖区车辆停放管理作业规程
1目的
确保车辆、设施、人员安全,保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
3职责
3.1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3.2保安班组长负责车辆停放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纠正工作。
3.3保安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4作业规程
4.1车辆管理
4.1.1各辖区视情况设立专职车管员,对辖区业主(使用人)的车辆实行全面管理。
4.1.2建立详细的车辆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业主或使用人姓名、房号、车辆品牌、车牌号、车辆颜色、联系电话等。
4.1.3辖区管理处负责对需要租用泊位的业主进行登记,并设法解决他们的需求。
4.1.4业主或使用人应自觉将车辆停入自己的车库或泊位,及时关好车(库)门、窗,并随身带走贵重物品,接受车管员的管理。
4.1.5所有车辆均不可随意占道停放或占位停放。
4.1.6车管员和巡逻岗应适时巡检停放车辆的状况,发现车门、窗没关好,车内有贵重物品,漏水,漏油等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4.1.7若巡检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拦截车辆,并通知班长或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前来处理,并做好记录。
4.1.8大型客车、5吨以上的`货车、易产生污染及噪音的车辆原则上不允许进入辖区,以免压坏道路或堵塞辖区的交通和污染环境。如确需要进入时,应提前申请并经辖区管理处的同意。
4.1.9辖区的道路和停车场不可用于学习驾驶或试车,不可无故使用车载报警器或随意鸣喇叭。
4.1.10辖区停车场只向业主(车主)提供有偿使用的停车泊位,但不负责车辆的保管。
4.1.11外来车辆进入辖区时,须经确认、登记后放行。22:00后,谢绝出租车进入辖区(特殊情况除外)。
4.2泊位的收费方式和标准(适用于住宅小区,可视情修改)
4.2.1对已出售的车库或泊位,由管理处负责向业主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4.2.2对租用地面泊位的私家车主,每月收取100元的租费;对租用地面泊位的公车,每月收取150元的租费,不另外收管理费(可根据物价部门规定进行调整)。
4.2.3在辖区临时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算,每辆每4小时收费2元;每天(24小时)每辆停车服务费超过6元的,按6元收费(可根据物价部门规定进行调整)。
4.2.4对需长期租用停车泊位的业主,辖区管理处应每年与其签订一次租用协议。
4.3各辖区应设置减速条(路拱)、单向行驶、限速、限高、禁鸣、禁止通行等交通设施及标识。
4.4业主应自觉遵守辖区的交通及停车管理制度,出入辖区(大门)时应各行其道或先出后进。
4.5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
4.5.1辖区的停车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业主应按规定有序地停放车辆。
4.5.2外来人员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可进入辖区。
4.5.3辖区的车管员、巡逻岗要认真履行职责,整理停放不齐的车辆。
4.5.4辖区内的楼道、走廊等公用部位不可乱停车辆。
4.5车管员和巡逻岗应确保辖区道路、消防通道的畅通。发现闲杂人员要及时劝离,若有紧急情况按《突发事件处理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
5记录
5.1《值班情况记录表》
5.2《外来车辆登记表》
6相关支持文件
6.1《交通管理作业规程》
6.2《门岗(大堂岗)管理作业规程》
6.3《突发事件处理作业规程》
物业辖区车辆管理制度:停车场管理规程
1.0目的确保停车场(库)内的设备、设施和停车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2.0适用范围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各管理处停车场停车、收费管理。
3.0职责3.1保安部主管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3.2当值领班负责对车场管理的指导及检查管理工作。
3.3当值保安员负责指挥车辆的整齐停放、检查、及对停车场的管理。
4.0停车场管理守则
4.1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停泊,须按规定读卡交费,并服从车场管理人员调度。
4.2车况不良的或车辆漏油不得进入车场;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
4.3车辆进入后,按车场的指引箭头、提示语或管理人员指挥行驶,不得逆行,限速5公里/每小时。
4.4不得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
4.5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乱丢垃圾杂物等;
若损坏车场设施设备,须照价赔偿。
4.6车辆须泊入指定车位,不得跨车位停泊,否则按所占车位交费。
4.7驾驶员离开前须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若车况有问题,须在车辆检查登记表上签名认可。
4.8不得在停车场内长时间停留或在车内睡觉。
4.9车辆不得堵塞停车场行车道,否则管理公司将采取强制措施疏通车道,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负责。
4.10驾驶员遗失电脑磁卡,须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执照和行驶证登记后方可离场。
时租车辆电脑卡失效或丢失,按入口处管理人员登记的入场时间计算停车费,月租车须将失效卡收费处,并向发卡处联系补办。
5.0停车场管理规定
5.1车辆出入管理规程
5.1.1地面停车场
5.1.1.1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前行,停放于适当的位置,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5.1.1.2认真指挥车辆出入停车场。
5.1.1.3随时巡查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5.1.1.4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车场闲逛时,应劝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1.1.5协助清洁工人做好地面的清洁工作。
5.1.2地下停车场
5.1.3车辆进库
5.1.3.1当有车辆驶进地下场时,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没有固定的车辆不得让其放于固定车位上。
5.1.3.2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的'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5.1.4巡视:
5.1.4.1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状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并在《停车场值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同时报告领班处理。
5.1.4.2清点车库内车辆,随时和收费亭及地面车管员取得联系,以核对车辆数量,确保安全.
5.1.4.3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库要及时令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1.4.4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领班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
5.1.4.5每班至少检查一次防火门、消防栓和灭火器等消防(或者防盗)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5.1.4.6禁止司机(车主)用消防水源洗车,经劝阻不听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5.1.4.7协助清洁工维护好车库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库整洁明亮.
5.2车辆出库:
5.2.1当有车辆出库时,应仔细核对出场车辆和驾驶员(车主),若对出场车辆和驾驶员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前面向司机敬礼,再礼貌询问,若是车主亲友(和车主联系认可),并有驾驶证应放行,若盘问发现有问题,应立即扣留车辆,并及时通知领班和巡逻保安,机警作好应对,
一、安全技术要求
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10.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11.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12.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13.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14.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15.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16.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17.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18.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19.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0.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1.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22.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23.车辆在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24.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25.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6.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海参、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27.传动轴方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28.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29.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3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3.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4.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二、安全管理
1.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2.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4.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5.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6.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7.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三、安全技术检验
1.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2.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3.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4.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5.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小区车辆进出停放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区机动车的停放与行驶,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小区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本小区车辆秩序管理的依据。小区全体住户、外来访客及物业工作人员等必须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办法由**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委托小区物业公司组织实施。小区内所有车辆使用人应接受物业公司车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车管员)的行驶管理与停放引导。
第三条 小区固定车位实行有偿使用,固定车位进行公开拍卖。车辆使用人在小区泊车应交纳停车管理费。
第四条 物业公司负责停车区域环境卫生及秩序维护工作。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车辆发生的损失由车辆所有人自行负责。
车辆进出管理
第五条 小区安装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实行车辆智能化管理。所有车辆进出小区须持**小区车辆IC卡(以下简称:IC卡)刷卡通行。车辆在通过大门道闸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卡。所有车辆驾驶人员皆应主动配合车管员的指挥引导,不得随意停放,堵塞路面,压台阶,压绿地,造成损失由车主负担。
第六条 IC卡实行一车一卡制。不得转让或一卡多车。车卡不一致的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第七条 IC卡仅限小区居民及小区内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申办车位登记手续时领取,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八条 外来车辆临时进出、停放小区实行登记制度。来访车辆应登记后领取临时卡,持卡进入。驶离时在小区出口处验卡、车、卡一致,交卡后通行。
第九条 外来车辆进入、停放小区超过半小时的收取车辆管理费,不足半小时的不收费。前来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等车辆出入小区可免缴费。
第十条 领取IC卡时需缴押金100元(退卡时退还押金),IC卡遗失或损坏的,应及时补办。补办时应缴成本费100元。
第十一条 非小区居民接送幼儿园入托幼儿的车辆不能进
入小区。各类大中型车辆,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不经允许禁止进入小区。
第十二条 小区车位满位,车管员应及时告示并拒绝其他外来车辆进入小区。
车辆行驶管理
第十三条 小区设东西两个大门供车辆进出,司机必须依照交通标识的指示路线行驶。
第十四条 为了保持小区的安宁,小区内车辆不准鸣喇叭;晚间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小区道路上不得试刹车、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等。
第十五条进出小区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车主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避免碰擦,注意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 车位的设置:停车位分为地下固定车位、地上固定车位、地上临时车位三种。固定车位标有编号,供车位所有者使用。临时车位无标志,主要供外来车辆临时停车。
第十七条 车辆的停放:小区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固定车位或临时停车位内。未经车管员同意,来访车辆不得占用固定车位。车位内不得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或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车辆进入小区时应保持道路、停车位清洁,避免油渍等污染;禁止使用小区绿化浇灌公共水资源清洗车辆,自家用水洗车,请及时清理洗车造成的污染。
第十九条 停放小区(车库)的车辆,停放完毕后,业主必须将车门锁好,并将车内的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现金等随身携带,若放在车内出现丢失造成损失由个人自负。小区内停放的车辆应自行保险,物业公司只提供停车场地租赁和秩序维护服务,对车辆任何破坏丢失现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车主有特殊要求,可另选择停车服务,单独签署协议。
第二十条 小区居民可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发票等到物业公司办理IC卡申请登记手续;小区内单位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或单位证明、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违规处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小区车辆管理以疏导为主,处罚为辅;由物业公司管理为主,业委会积极支持,居民和车辆使用人主动配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报请公安部门处理:故意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大门口或通道上堵塞交通的;车辆在小区内行驶途中或停车时发生意外,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或其他财物损坏且协商无果的;故意损坏或盗窃他人车辆及财物的;车辆使用人不服从门岗劝阻和解释,企图强行闯入小区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者,收回IC卡,停止使用固定车位或禁止车辆来访:经查确系伪造或仿冒、出售或转借IC卡的;不服从车管员与保安劝阻而多次违规停车或行驶的。
第二十四条 因停车或行驶不当,造成小区公共设施、草坪和道路损坏的,由车主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对在小区内超速行驶、鸣喇叭、使用远光灯、练习驾车等行为,车管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将违规车辆的车牌号及违规情节报告物业公司管理部备案,并对该车辆使用人进行公开警示或限制该车辆进入小区。
本《车辆进出校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校内部及周边交通秩序,确保师生安全,提高校园管理效率。制度主要包括车辆准入标准、进出流程、停车管理、违规处理及应急措施等方面。
内容概述:
1. 车辆登记与许可:对所有需进入校园的车辆进行登记,发放通行证,并设定特定的.车辆准入条件。
2. 进出流程规定:明确车辆进出校门的时间、路线和速度限制,以及与保安的沟通与配合要求。
3. 停车管理:设定指定停车区域,规定停车规则,包括临时停车和长期停放。
4. 安全监管:设立监控系统,对车辆进出进行实时监控,预防安全隐患。
5. 违规处理:制定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包括警告、罚款、取消通行证等。
6. 应急预案:针对突发情况如交通堵塞、事故等,设定应对策略。
一、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管理,减少用车费用和降低公司成本,本着安全、节俭、有序、高效的原则,更好地为公司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特拟定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车辆均指公司的业务办公用车。
三、权责单位
1、公司车辆由办公室调度,主管人员管理。出差及业务用车应向主管人员登记申请,填写用车申请表,领取钥匙,出襄樊市需由总经理批准。
2、公司业务办公用车的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及养路费支出等事项统一由主管人员负责管理。
四、用车管理
1、员工外出办事,三公里以内,应首先选择公交车为主要交通工具(经理以上人员及财务部支取大额现金用车除外)。其他贴合条件的用车,一律登记、记录、申请。
2、主管人员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如公司车辆一时调配不开,到主管人员登记申请批准后方可打车外出。在发票上要注明始点和终点及所办事宜否则不予报销。
3、员工因私借用公车,需经办公室同意,并经总经理签署派车单后,主管人员方可派发车钥匙。交还公车前必须坚持车辆整洁、外观无损伤、车况正常,并按行驶里程计收油费。
4、节假日或业余时间车辆的使用应呈请主管人员负责人核准后方可调派。
五、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车辆实行节假日及夜间归位管理,下班后必须按公司指定的存车地点存放,任何车辆不准随意更换存车地点,如遇特殊情景必须提前通报主管人员并请示主管领导批准。
2、车辆日作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3、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应指定特约修理厂维修,否则维护费不准报销。如情景特殊,经主管同意可据实报销。可自行修复的,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4、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元时,应事先征得主管批准。
5、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所需要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或职责人予以负担。
6、在无照驾驶、非公驾驶外出、未经许可车辆驾驶员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情景,由车辆驾驶员及其直接职责人承担一切后果。
7、私闯红灯、乱停车、驾驶未佩带安全带、驾驶时车速超规定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其罚款和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其余根据具体情景,另行确定职责。
8、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与主管联络处理。突发性其它类临时事故或故障,也应遵守先报告再处理原则。
9、发生职责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职责者应赔偿。
a.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50%处罚;
b.严重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者):按经济损失的40%处罚;
c.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10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20%处罚;
d.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10%处罚。
10、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额后,按3.13条执行。
1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按3.13条执行。
12、公司领导自行出车,出现职责事故,按本制度规定处理。
13、公司驾驶员要认真做好对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的驾驶服务。
14、凭车辆使用申请审批表出车,未经主管批准,不得用公车办私事。
15、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分配,同事之间搞好团结互助,有事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勤。
16、公司职工不得用公车学习汽车驾驶,否则,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车辆保管者负责。
17、驾驶人应严守交通规则,交通违章按第十一条处理。
18、对用车者服务
a.不论用车者是否是本公司职工,司机都应热情接待,礼貌服务,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b.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c.司机应在乘车人(异常是公司客人和干部)上下车时,主动打招呼,开关车门;
d.当乘车人上车后,司机应向其确认目的地;
e.当乘车人下车办事时,司机一般不得离车;
f.乘车人带大件物品时,司机应予以帮忙。
19、离车注意
a.司机因故需离开车辆时,必须锁死车门;
b.车中放有贵重物品或文件资料,司机必须在离开时,应将其放与后行李箱后加锁。
20、出发前后工作
a.清洁车内外卫生,确保整车干净整洁;
b.行车前要坚持勤检查,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备齐;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完好;确保车辆处于安全、可靠的良好状态;
c.司机应根据目的地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
d.随车运送物品时,收车后需向管理职责者报告。
21、个人形象
a.司机要坚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坚持服装的整洁卫生;
b.注意头发、手足的清洁;
c.注意个人言行;
d.在驾驶过程中,努力坚持正确的姿势。
22、因公外出晚间23时以后回到公司的车辆及员工,可根据情景凭票报销一趟回到住所出租车费。
23、司机与公司领导或客户同行时,应保守机密,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任何相关信息及资料。
24、属公司所有的其它各种车辆(包括货车、叉车、拖拉机等)参照本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25、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6、本制度经人事主管人员起草,经总经理核定、批准后施行,人事主管人员对其负有解释权。
1进入现场机械必须做到机容机貌整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保护装置齐全,起重机必须经正式检验站检验合格并悬挂安全准用证;否则,不得进场使用。
2进入现场的机械使用队伍,应具备使用、维修保养和缺陷整改的相应能力。
3施工承包商应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机械、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做好机械、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机动车辆在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限速行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线路施工必须把防止交通事故作为重大风险加以控制,特别要严格审查租用车辆、驾驶员所有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并签订租车合同,明确双方职责;严禁客货混装;严禁使用农用车、拖拉机作载人工具。
1、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2、我校公车和教职工车辆,已录入车牌识别系统,请在校门减速带和道闸前缓慢行驶,以便系统识别。
3、本单位正式职工车辆通行时间为长期。外聘人员和为我校服务的其他人员通行时间为一学期。通行时间到期,继续为我校服务的人员,经使用部门同意,携带聘用合同和行驶证复印件、部门证明到安保处办理车辆通行手续。
4、进出校门车辆需按照“一车一杆”的要求减速行驶,因跟车闯杆,造成车辆及人员损失由驾驶人自行负责;因驾驶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时,由驾驶人照价赔付。
5、行人请从人行道通行,严禁行人从机动车道通行,避免因道闸杆起降或人车混行,对行人造成伤害。
6、外来车辆和未经允许进入的其他车辆,应停放到南门外停车场,如车辆确需进入时,按照《神木职业技术学院会客访客制度》进行登记,并严格遵守校园车辆管理规定,将车辆停放到停车位上,不得违反规定乱停乱放。不听劝阻者,安保处可做锁车处理。经批评教育后予以放行。
7、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遵守30公里/小时的限速规定,否则学校保安人员有权纠正和制止,校园内发生肇事的车辆,保卫人员有权限制其车辆驶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交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8、携带大宗物品、行李出校门时,须经物品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经安保处核实确认或由本校教职工陪送,并予以登记,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9、建筑施工单位的车辆和后勤保障车辆出入校门时,需在安保处办理通行手续并按规定接受检查和管理。在校园内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乱停乱放和乱鸣喇叭。
10、发生紧急或特殊情况限制车辆通行。
11、本制度由安保处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物业辖区车辆出入管理规范
1.0 目的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2.0 范围辖区停车场
3.0 定义无
4.0 权责
4.1 车场收费员负责按规定标准收取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照单放行。
4.2 车库保安员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和进出记录。
4.3 管理中心派专人负责车场管理的监督、指导。
5.0 作业内容
5.1 停车场管理停车场设保安岗、实行24小时三班倒工作制。
5.2 地下停车场
5.2.1车辆进入管理
5.2.
1.1认真检查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阻止超高车辆进入车场,遇有强行驶入者,及时报部门直属主管。
5.2.
1.2禁止装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车场。
5.2.
1.3车辆进场时,发放电脑收费ic卡,并登记好访客车辆的车牌及访客的身份证、去处、人数。
5.2.
1.4如遇停电或收费系统出现故障,马上进入紧急状态,采取人工打单收费制度,登记好人工单的首尾号,核对数量,及时报给管理员和收款员,便于核算。
5.2.
1.5指挥好交道,手势要规范,正确疏导车辆进入。
5.2.
1.6认真检查进入车辆的外观情况,并记录在案。
5.2.2车辆出场管理
5.2.
2.1凭工单或人工收费单放行。
5.2.2.2当有车辆出场时,应仔细核对出场车辆车牌号码与人工收费单填写的是否相符(如是ic卡,则由电脑监控查看);如不符,应立即向司机有礼貌的询问。若是车主的亲友(和业主联系认可),并有驾驶证应放行;若询问时发现有问题应立即扣留车辆,并及时通知队长和巡逻保安,机警地处理事件,以防不法分子盗车行凶。
5.2.3摩托车进出管理
5.2.3.1禁止漏油或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摩托车进入车场停放。
5.2.3.2指挥车辆按临保、月保分类停放在指定区域,保持车道畅通。
5.2.3.3月保、临保车辆进场时,经保安检查车辆。符合进场条件的 ,月保车辆要核对停车证与车牌号码是否相符,并在《车辆进出收费记录表》上登记;临保车辆在收取保管费后,发给停车证与发票,并在记录表上登记,写明车牌号码、停车证编号。
5.2.3.4临保车离场时,检查其停车证与发票,并核对停车证编号与车牌号码与记录的.是否相符。停车证,发票如有遗失或与车牌不符,立即报告值队长,查清楚后作出相应处理。
5.2.4车辆收费管理停车场收费由公司财务部派专人收费管理。
5.2.5停车场消防管理
5.2.5.1严禁携带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及漏油漏水的车辆进入。
5.2.5.2按区域配置灭火器材,消防栓定期检查,时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2.5.3严禁车场内有人吸烟或任何明火作业。
5.2.5.4严禁司机在小区车场内维修、加油、加池水。
5.2.5.5严禁乱占车道,堵塞走火通道及安全出口。
5.2.5.6发现车辆漏油、门窗照明灯没关好、附近有遗留火种的,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同车主联系,妥善处理,避免事故发生。
6.0支持性文件及记录
6.1 《停车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