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请假制度(精选15篇)
1、教职工因私人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班的,必须在上班前提出请假并在请假条上填写详细原因,如事发突然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经主管领导同意,假后1天内再补办请假手续,不按时履行补假手续作旷工处理;因公出差,须办理请假手续,但不计入请假天数。
2、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科任教师到年级组填写请假条后经年级主任批准再报教务处及办公室备案;请假1天以上的科任教师经年级组长、主管副校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及办公室备案;请假7天以上(含7天)的需经校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及办公室备案。(2天之内课务自行调节,报年级组备案)
3、教职工因病请假(除国家规定的婚、丧、产假外),两天以内(含两天),向分管校长请假,两天以上两周以内(含十四天)向校长室请假;十五天以上(含续假者)须报教育局审批。病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学校校医室出具医务证明,两天以上须由县人民医院出具医务证明,并向请假审批领导呈交书面请假条(突发性疾病例外,但需事后做好补办手续)。未提供医务证明的,视作事假处理。
4、请假期间经济待遇按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对于未经同意擅自告假又不补办请假手续,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办续假手续而超假的,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为了完善学校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把请假考勤与教师的绩效工资、评优评先相结合,根据《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职员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温瓯教〔20xx〕221号)及《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温瓯教政〔20xx〕201号)等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原先的请假考勤制度进行修改,请全校教职工遵照执行。
一、请假制度
(一)假的类别和含义
1、校务假
(1)公务假:教职工因学校公务而申请,经校长室审批同意的假期。包括:参加会议、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教研活动、处理学校相关工作等。
(2)公休假:教职工符合有关规定而申请,经校委会讨论同意的假期。
2、个人假
(1)事假:教职工因个人私事而申请,经校长室同意的假期。
(2)病假:教职工因病而申请,经校长室同意的假期。
(3)函授假:教职工因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进修而申请,经校长室同意的假期。
3、法定假:
教职工符合法定条件而申请,经校长室审批同意的假期。
(二)请假程序
1、向校办提交请假证明材料(文件、通知、医院证明等),申请假期。
2、填写《田梧一中教职工请假单》(短期)或《瓯海区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事假3天以上、病假5天以上)
3、校办审核、按审批权限由分管校长审批
4、安排好工作,由处室主任签名后交教务处或校办存档。
5、销假:请长期病、事假的教师,回校后要填写销假单,并送中心校存档。
请假流程:→→→→
(三)审批权限
1、教师请假半天由处室主任审批,请假1天由分管校长申批,请事假1天以上3天以下(或病假1天以上5天以内)由校长(或校长室)审批,事假超过3天或病假超过5天的经学校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较长的假应提前向校长室请假,以便协调工作。
2、处室人员请假、经处室主任同意,由分管校长审批。
3、处室主任请假、经分管校长同意,由校长审批。
(四)制度说明
1、因急事、急病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委托他人代办或事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未经审批而离开岗位的或假满不回校上班的或借病假办理私事的,一律按旷工论处,严重者按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教师临时调课,需经教学科研处同意,并尽快通知学生做好准备。不办理请假手续或个人擅自调课,一律作旷课论处,并扣发双方教师上课分数。
3、教职工在请事假、病假、法定假时工作由学校安排,其它公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需自己联系本校教师代课(和代班主任),经同意后方可请假,学校不支付代课金,原则上代收代支,超过三天部分由学校安排,学校支付代课金。教师参加不是由教育局指派的各类比赛,凭相关通知先向学校请假,学校只允许参加比赛,不给予工作安排和差旅费报销。
4。每学期教师可请两天机动假处理家庭重要事情,请机动假时必须自己安排好工作,提前向校长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否则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5、法定假的规定
(1)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为3天,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婚假为15天(需证明材料),婚假应在结婚期间。
(2)产假:按温瓯教[20xx]221号文件执行。
(3)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包括岳父母、公、婆等)亡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后给奔丧假期(直系祖辈、叔伯、婶、舅舅、姨妈等亲属亡故的给予1天的假期),假期工资照发,车船费用自理。
(4)教职工在请完规定的婚假、产假、丧假后,因故需延长假期的,经审批后作事假论,否者为旷工。
6、假期计算: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流产假、丧假,包括双休和法定节日在内计算假期天数。
7、如教职工婚期期间未请假或未用完法定假期并在校完成教学任务,学校发给教师一定的奖励,其标准按代课节计算支付,具体由校办和教学科研处联系后,教学科研处按代课节费造册支出。
二、考勤制度
(一)教职工上班要求:
1、班主任类:应在课前管理时间前到校,班级学生离校后方可离校。考勤时间为8:00——16:00,每周跟语文、英语老师协调好后允许有2次课前管理不到校。
2、行政后勤类:校长室、学生处、教科处、后勤处及后勤功能处室等是学校的常设机构,正常上班时间应有人值班。其考勤时间为8:00——16:10。如遇特殊情况,处室人员要处理好事务后方可离校。
3。图书馆工作人员:上午8:50——11:20,中午11:50——12:30,下午13:20——17:00
4。各处室无教学任务的非行政人员及实验员:8:00——16:20
5、其它任课教师:8:00—16:00。
6、如有教师中途离校,须到门卫处进行登记。上午考勤结束时间为11:00,下午考勤从1:30开始。
7、各主要处室每天上午7:30前、下午16:10——17:00至少有一人在办公室。
8、每位教师(图书馆人员除外)每周在无课时可机动半天(迟到或早退3次折合机动半天)用于处理个人临时事情,使用机动时必须有两次按指纹记录,否则按一天缺勤处理,班主任原则上早上不安排机动。教师在使用机动时必须要安排好工作,并信息通知校办,实验室、信息处等工作人员必须提前告知主管部门教科处并确认当天无重要事情才可使用机动时间。但是每周末下午一般不得当作机动时间(若有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周未下午可以提前30分钟签退。
(二)教职工考勤办法
1、教职工日常上班、迟到、早退的自行到学校一楼大厅或食堂指纹考勤,中途离校(包括公事和私事)到传达室登记,每月由办公室汇总。
2、考勤上下限时间:6:00和18:00。教职工上下班考勤时,因指纹机原因不能考勤,要及时与办公室联系并到传达室登记。
3、半天以内的公务假,如果没有功课或调换补上的,可直接填写请假单,由校长室审批存档即可。
4、教职工政治学习和集中会议、升旗等由校办负责考勤,每月汇总一次;教研(备课)组活动由组长负责考勤,报教科处审核,由教科处每月汇总一次;监考、集中评卷等由教科处负责考勤;班主任会议由学生处负责考勤;其它会议或活动由牵头处室或委托负责人考勤。
5、各类人员每迟到或早退三次按半天缺勤统计。迟到、早退5—30分钟内计1次;30——90分钟计2次;超过90分钟计3次(即缺勤半天)。迟到或早退当周未计算转到下周累计。
6、常规考勤按月统计考勤分。传达室应将考勤记录在每月2日前送校长室整理备案,再由后勤处统一发放。
7、外出学习1天以上凭文件通知先审批后办请假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并按事假处理。3天以上的各种请假,要凭书面报告(病假还要区级以上医院医生建休证明)到校长室填写请假单,一式四份,分别留于区教育局政工科、中心校、学校、个人;假满后要填写销假单,一式两份,分别存留于学校、中心校。未销假者以旷工论。
8、当月有旷工者不享受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有旷工3天以上者,学校即上报中心校,停发次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奖惩规定:
具体奖惩规定依照《田梧一中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说明
1、若在请假考勤中涉及本管理办法以外的情况,由学校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2、本制度(修订稿)于20xx年3月经校务会议讨论,并执行。
为加强学校管理,更好的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教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不能到校上班,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按要求填写请假单,到各部门请其安排请假期间工作,完假上班后销假。
二、教职工请假分为定时性请假和临时性请假二种。
[一]定时性请假
(1)定时性请假分为公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六种。
(2)各类假期期限:
公假、事假、病假:视具体情况而定;
婚假:达晚婚年龄享受婚假十五天;
产假:达晚育年龄享受产假四个月;剖腹产假四个半月;男性陪产假七天;
丧假:直系亲属享受丧假三天[岳父母(公婆)享受同等待遇]。
(3)以上六种请假均需办理相关手续。
[二]临时性请假
(1)临时性请假分为政治学习请假、晨会请假、其他临时性请假三种。
(2)政治学习请假和晨会请假需到校办办理请假手续。
(3)其他临时性请假可直接向校办主任口头请假。
三、教职工办理请假手续步骤
(1)到校办填写请假条并请校长签字批准。
(2)凭准假条到相关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安排请假期间工作并签字确认。
(3)将准假条反馈至校办。
(4)请假期满到校上班后到校办销假
四、教职工请假制度有关要求
(1)教职工请假在一天以上(含一天)或半天以内但需调课,需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2)教职工有事必须先请假,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3)教职工请假按《校内奖金、津贴考核发放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扣除奖金、津贴。
(4)突发事件:
1、遇突发事件请本人在第一时间直接向校办主任请假或向校长请假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2、请勿委托他人代请假。
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温州市设建小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1、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
2、教职工日常工作考勤由各校区校长室负责,上午8:00为固定考勤时间,平时随机抽查;教职工参加各种集体活动、集会均列入正常考勤之列。
3、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需要签名,签名由会议组织者安排。
4、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及时补办手续),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
5、教职工的考勤纳入目标管理,同工资、奖金、评优、职称评定挂钩。
二、请假制度
(一)请假类别和功课安排
1、公假:
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学校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还有理论学习或业务学习培训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三天或以内的,功课自行调换,报教导处备案,如确有困难由教导处帮助调换;请假三天以上的,超过三天外的功课由教导处协助安排)。根据《自主选择外出培训实施方案》,选择到外地听课培训者,按方案规定执行。
2、病假:
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凭就诊医院的病假证明到教导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在一周以内的,须持区级或以上医院证明,一周以上须持市级或以上有效医疗证明。(功课自行调换,报教导处备案;属紧急情况的,功课由教导处协助安排)
3、事假:
教职员工请事假,从严控制,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功课自行调换,报教导处备案)
4、婚假:
一般婚假3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15天。(功课由教导处安排)
5、产假:
正常产假90天,凡怀孕期间已请假者,请假日期计入产假。如有特殊情况,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功课由教导处安排)
6、丧假:
教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予3天丧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去世给予1天丧假。(功课自行调换,报教导处备案,如确有困难由教导处安排)
7、探亲假:
教职工因有寒暑假休假,按上级规定不再享受探亲假。
(二)请假流程和审批权限
说明:
1、请事假1个月以上、病假2个月以上的,需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审批。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论处。
3、请假一周以上的,请假期满必须向校区教导主任销假(可以短信或电话告知)。
4、所有请假审批表在每月28日前由校区教导处汇总到总校教导处存档,由总校教导处登记造册,供下期请假、教师评估等参考。
5、学校会议、教育教学活动请假审批权限:教工大会请假由校区校长审批;党员会议请假由党支部书记审批;校本教研活动请假由教研组长审批;其他会议活动请假由会议活动主持处室主任审批。
(三)假期待遇
1、公假:
公假期间,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照发。
2、病假、事假:
病、事假期间,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基础工资部分按上级规定执行,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按实际发生量结合绩效奖励工资部分进行核算。病、事假不超过1天,且功课自行调换,不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法定假期:
婚、丧假在法定时间以内的假期,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照发。产假期间,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基础工资部分照发,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按实际发生量结合绩效奖励工资部分进行核算。超过法定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三、本制度由校委会研究通过,解释权在校长室。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请假制度,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形成本请假制度。
1、请假程序:领取请假单→填写→部门领导审核→分管校长审批→校长审批→办公室存档。
2、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请假半天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由分管校长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不含一天)须经校长批准;班主任请假须经政教处审批;行政人员请假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3、请假一天以上(含1天)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病假附上医院证明,事假应写清事由。如遇急事不能事先书面请假的,返校后一天内及时补办。
4、请假到期不能上班者,必须续假。
5、请假手续不完备,不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6、请假期满后,要履行销假手续;未销假造成考勤失误的,由请假者负责。
7、教职工例会上定期公布考勤情况。
8、病假须持医院证明(急诊除外)及本人请假条,经部门领导、分管校长、校长签字批准方能生效,无医院证明及本人请假手续,擅不到岗,以旷工论处。
9、教职工婚假、产假、丧假等,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0、经学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职工外出学习、办公事或公益活动,可视为公假。外出前须正常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11、教职工在离校期间须保证手机畅通,离校未安排好工作或通讯不畅,视为工作失误。离校在半天以上(含半天)需具备书面请假手续,记入考勤。
12、教职工须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如上课、组织学生课外活动、教师会议、升旗仪式、两操、教研活动等),活动规定时间后进场视为迟到,20分钟后到达视为旷职,各类活动结束前离开视为早退。
为进一步加强常规管理,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定教职工请假制度如下:
1、教师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一周以内,由校长批准;一月以内,由校务会批准;一月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教师请假必须到副校长室办理登记手续,假满及时销假,核实记录无误后个人签字。因故需要续假,应提前半天至一天办理续假手续,因销假、续假等手续不完备、不及时造成的考勤统计失误,责任自负。
3、事假须由本人当面提请,并说明缘由,学校将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酌情考虑;病假一天以上,须向学校提交医院相关证明并复印存档。
4、参加各级培训、工作会议及公差等不作事假处理,但必须按要求办理请假及销假手续。
5、婚、产假等,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6、事、病假均以学校记录为准,并列入个人考核,累计扣分。
7、请假教师如确有调课需要,必须当面请示教导处并如实填写调课及补课记录,确保课程有人上,学生有人管。否则,按旷工严肃处理。
8、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1、教职工在学期中途原则上不请事假。
2、教职工因事、因病确需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先旅行请假手续,填好请假单。因病请假必须持就诊医院的“疾病诊断书”,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务、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请假。
3、请假在半天以内,有所在处室(教导处、总务处)负责人批准;半天以上由校长室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
4、请假期限超出学校批准范围的,经校长批准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以便确定人员代职、代课。
5、婚丧、病事假等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请假期满后,应向批准单位销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办理续假手续。
7、未经请假擅自离岗者,或逾期不归,又未经校长同意续假者以矿工论处。
教职工每学年公共假日:“十·一”七天,“五·一”三天。教职工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应如实认真填写《教职工请假手续》,按管理权限审批,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校上班。
1、事假
(1)凡请事假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离校。三天以内由学校批准,三至七天的假由学区批准。
(2)每学期累计请假三天以内(含3天)扣除每天课时费。
(3)教职工因事由学校或学区批准的假,请假手续要齐全,其课时费均必须扣除,课程(包括陪堂)自行安排妥当,班主任安排好班务,工作代理人签字后方可准假离校。课时费(每节4元),班主任费每天2元由学校月底发给工作代理人。电话请假者返校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4)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无办理请假手续.而超假的,单位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单位。如本人坚持不回的,按旷工论处。
2、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两天内由学校审批;三至七天由学区审批。请病假累计七天以上的由教育局审批,病假超过一学期的年终不作考核。
(2)病假工资:七天以内的病假(含7天)除本人按事假一样安排好工作外,学校负责扣除其每天课时费。七天以上两月以内的病假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医生近期诊断证明,学校、学区加注意见后在教育局请假,请假期间发给原工资,并由教导处调整其工作。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至六个月按下列标准发给:工作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作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婚假、产假、丧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每学期累计事假和病假五天以上者(七天以上的假除外)每天扣除30元,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良好。违反计生政策的,其婚、产假按事假论处。
附:请假制度补充意见
1、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得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以上者必须附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习、出差或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5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0天。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并报学区、教育局审批。已婚职工正常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请分娩假的教职工,应提供准生证、孩子出生证明复印件。
(6)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由学校领导根据具体情况在三至五天内请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7)凡教育局请的病假、婚假、及学校请的丧假,不扣除本人工资。其请假期间的工作由学校教导处安排。
2、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1)病假待遇: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
①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现系指职务标准工资和津贴部分,下同);
②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至六个月以内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原工资的90%;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以给原工资的100%;
③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原工资的70%;工作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④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
⑤请病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
⑥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2)正常婚假、产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凡未落实节育措施而计划外怀孕或早婚早育、非婚怀孕、未婚先孕者,施行人流、引产、分娩手术的,一切费用自理。
(3)丧假及奔丧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3、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学校应督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为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全校教职工各类假事。
第二条: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方可请病假。
(一)病假须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且病历奇全。
(二)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第三条: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方可请事假。
(一)请事假必须经校、处(室)领导批准。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0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第四条: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请婚假。
(一)婚假为3天。晚婚(女满23周岁、男满24周岁以上初婚)婚假7天。
(二)婚假期间享受全部工资待遇。
(三)婚假必须一次休完。假期中遇公休、法定节假日连续计算。
(四)直系子女的婚事准于2天假期。
(五)在规定假期内,事先调好功课,不影响月勤奖;超过假期按事假处理。
第五条:丧假:工作人员配偶、直系亲属(包括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请丧假。
(一)丧假为3天。
(二)丧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六条:产假:
(一)女教职工享受产假90天,哺乳假六个月。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产假自动顺延。哺乳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假期不再顺延。
(二)产假基本工资照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间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学校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第七条:旷课: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课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者;
2.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未准续假而不上班者;
3.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欺骗性质,编造假情况或假证明者;
(二)旷课期间扣发全部工资(含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并取消各种福利待遇。
(三)经常旷课,由学校视其情节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连续旷课10天或累计1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职)15天或3个月内累计超过30天者,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处理。
第八条:学习、培训:
(一)外出学习、培训、开会,须凭有关文件通知,经学校教导处审批并填写《事假调课报告单》。
(二)经学校批准的外出学习、培训、开会请假不计缺勤但不能前伸后延,规定假期外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三)本人自愿在校外进修,学习,但未经学校批准,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批假权限:
(一)凡请假(除病假外)2天以内(含),由教导(或总务)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二)中层干部请假,由校长审批。
(三)请假必须事前填写《事假调课报告单》,在教导处备案。
第十条:准假原则
(一)教职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外,凡要请假的必须在安排好功课或工作(包括班主任工作)的前提下,才予以批准办理请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擅自调课者,均旷课处理。
(二)凡是事假,临时电话通知,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除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按旷课处理。
(三)请假期满要及时到相应科室销假。
一、请假规定:
教职工请假(含公假私假)在一天以上(含一天)或半天以内但需调课,均需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二、请假流程:
(1)到校办填写请假条并请解克勤校长签字批准。
(2)凭准假条到相关部门、年级部,由部门、年级部负责人安排请假期间工作并签字确认。
(3)将签字确认后的准假条反馈至校办。
(4)请假期满,休假结束后请速至校办办理销假手续。
注意:
1、如偶遇突发事件,请本人在第一时间直接通过电话向校办z主任先临时请假,稍后务必到校办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2、如本人确不能到校履行请假手续,请委托亲属、同事来校办理请假手续。
三、公假、病假界定
(1)公假:需凭文件或会议、活动通知等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含校外所有活动)。
(2)病假:病假需凭医院开具的请假条或病历复印件。
(3)事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四、请假津贴测算
(1)事假每天扣40元,并同时扣全勤奖40元。连续事假3天,扣除全部全勤奖。
(2)病假每天扣20元,并同时扣全勤奖20元。连续5天,扣除全部全勤奖。
(3)产假4个月,剖腹产延长半个月(不含寒暑假),全勤奖不发。
(4)陪产假7天(含节假日)。不扣全勤奖。
(5)婚假15天(含节假日)。不扣全勤奖。
(6)丧假3天。不扣全勤奖。
(7)请假期间缺席晨会一次扣全勤奖10元,缺席政治学习一次扣全勤奖20元。
(8)请假期间(含公假、私假)扣发所缺课时的`课时费,班主任按班主任月津贴考核规定测算。
为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强劳动纪律,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考勤及请假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考勤请假制度以便试行。
第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在工作时间办私事;工作时间实行签到制度,不得请人代签或提前签到,值周老师应提前30分钟上班、推迟30分钟下班;正常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请假,不论公事、私事外出均应向年段长通报并登记;出勤情况每月与教职工核对一次并公布。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享受探亲假,婚丧假,分娩假待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方能离岗(探亲假一般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因事因病不能出勤的允许请事假或病假。
第三条 教职工请事、病假,必须经办公室登记领取请假条,如实填报,由校长批准,按请假类别由教导处或其他处室确定代课教师或代职,准假后方能离岗;当天内因事课节先后的调整须报教导处审批,绝不允许私自调课。
第四条 教师在办理请假手续时要同时交代自己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含任课进度、值周岗位、行政及后勤各项岗位工作、值班等,并将相关教学资料等移交给代课教师。
第五条 请假半天的,请假条送教导处审核,经分管副校长审批;请假超过一天的,由校长审批,请假超过一学期的,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岗,并及时向学校销假。
第七条 工龄不满十年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9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龄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一学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不发给奖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止发教龄津贴,当年的工龄、教龄亦不予累办。
第八条 教职工请假每学期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当学年不能评先,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病、事假累计天数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存档。
第九条 教职工学习、会议、值周、值班、升旗仪式、集体活动跟班缺席、迟到或早退均计入量化考评,根据具体情节(严重后果除外)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津贴。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未经批准擅离职所的、虽有正当理由但无办理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而没经领导批准的、经查实属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均以旷职论处。
第十二条 对教职工旷职、擅离工作岗位的,除对其责令书面检查外,视情节轻重,由学校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并自离岗之日起停发起工资(包括职务标准工资、津贴部分、省市岗位津贴等);学校应敦促旷职离岗人员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实施,在实践中不断听取意见、加以完善。
为规范教育教学行为,落实教工教学、服务常规,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现制定教工请假、调课的制度如下:
一、全体教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出满勤。全体行政干部、职员和年级组长、班主任实行坐班制,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职、旷工;其他教师实行弹性坐班制(凡已事先通知开会或参加活动的教工,若不能及时出席,将视为旷工)。
二、行政职员上午上班时间为7:55,下班时间为11:55;下午上班时间冬季为2:10,夏季为2:30,下班时间冬季为5:30,夏季为5:40(因工作需要,职工有接受适当推迟下班时间的义务)。
三、教工因病因事需要请假,必须履行请假、调课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半天,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教师请假由教务处做好调课,其他人员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做好临时工作调整。
2、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1天以内,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教师由教务处调好课;职员由本部门做好工作调整),报办公室批准、备案。
3、教职工请假1天以上5天以内,应提前一天到办公室领取请假登记表,按程序填好有关内容,由分管副校长批准;5天以上由校长批准;行政中层以上干部请假由校长批准。病假都应有市级医院病假证明单(突发病先无证明,但必须迅速补办请假手续)。因公需请假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请假人上班之时,必须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请假登记表交办公室备查。
4、教师需请假调课的,经校长(5天以上)或主管副校长(1~5天)或教务处值班主任(1天以内)批准后,到教务处由值班主任签发调课通知,送教务处课表室负责老师作出课务调整并通知到班级和老师;在紧急情况下下年级行政干部或年级组长可临时调课,但要及时向教务处通报备案。
5、课表室应将调课情况予以登记,并及时报给教学常规检查老师。凡未按上述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未按要求履行调课手续的按私自条课处理。
四、考勤与工资、课时津贴挂钩:
1、教师旷课1节,扣当月绩效工资100元;上课迟到1次,扣当月绩效工资30元;私自调课一次,扣两名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各100元;
2、职员上班迟到或早退1次,扣当月绩效工资30元;每旷工1 天,扣当月绩效工资100元。
3、事假:请假每天扣月标准绩效工资的二十分之一,累计超过5天部分每天扣当月标准绩效工资的十分之一。
病假:请假1天扣当月标准绩效工资的四十分之一,累计超过20天(不含双休日)不享受当月标准绩效工资。
4、当月有1次迟到、早退、旷课、旷职、病假、事假现象,影响当月全勤奖。
5、病假超过15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一半;超过20天(累计),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超过5天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一半,事假15天(含15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为规范机关工作秩序,建立正常的工作运转机制,增强纪律观念,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
1、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如确因特殊情况需晚来或早走者,应事先向分管领导说明并征得同意。
2、工作时间必须严格履行本岗位职责,不准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严禁串岗,严禁在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玩游戏。
3、以科室为单位进行考勤,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考勤工作,并于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将考勤月报表送办公室审核汇总。考勤表应如实反映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严禁弄虚作假。考勤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选先进的的依据。
4、上班时因公外出,在本市范围、时间在1天以内的,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外出时间在2天以上,或离开本市的工作人员,应向局长报告事由和去向。
5、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遇事离岗必须说明情况。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时间超过1天均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的,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旷工15的天,按辞退处理。
6、凡局机关重大工作、活动,无故不参加或迟到,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7、考勤表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制订。
二、请假
1、干部职工的'请假从严控制,因病、因事确需请假的,方可批准。请假应事先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一般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半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并向分管领导报告。请假1天以上,须经分管领导签字报局长审批。
3、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签字报局长审批。
4、班子成员、副县级调研员请假由局长批准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5、机关工作人员请假,由本人写请假条。病假一般应有医院证明。
6、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的,应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因故不能办理的应向领导先行告知,获准后方可续假,并在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手续,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以旷工论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假期未满或期满回单位上班后,科室工作人员应向分管领导报到;正、副科级干部应向局长报到。
8、请假去外地者,行前要说明去向,并将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告知科室负责人,以便联系。
9、对有资历享受年休假、探亲假而未享受的以及产假、哺乳假、婚丧假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假期内遇国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不作请假天数计算。
10、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工作人员不予考核。
为进一步加强常规管理,提高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和工作责任心,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有章可遵,有规可循”,现结合我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职工请假规定如下:
1、全园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到岗,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实行签到制度。
2、教职工有事应提前请假。二天内的向园长请假,三天以上向中心校校长请假,若有全园性重大活动,时间无论长短均需向中心校校长请假,园长请假需经中心校校长批准。请假(无论什么类型的假)都要有书面请假条,其中请病假累计3天以上(含3天)须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单。教职工请假均需经批准并移交清楚工作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也应及时电话请假,并将书面请假申请表于上班时补交。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办理销假手续,若因故还不能上班,可以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需中心校长审批。
3、严格控制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应事先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并向园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4、病假、事假休假期满后,必须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临时不能赶回来请假者,事后要主动补假,并说明理由,否则按旷工论。无特殊情况,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5、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请假三天;实行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请假10天;再婚可请假3天。(婚假从结婚正日或提前一至两天起算。)
6、本人直属亲属死亡,可请3天丧假。三代内亲属死亡,可请1天丧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均按工作规定条例办事。
7、产假顺产为三个月,剖腹产延长十五天;对晚育的(24周岁后生第一胎),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8、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时间: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带环受孕人工流产术后休息十五天。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不做病假处理。未采取措施导致计划外怀孕做流产手术,产后休息作病假处理。
9、孩子处于哺乳期的老师享受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
10、教职工外出函授学习,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如必须在工作日参加学习进修,课务尽可能自己调代且每学期连续外出学习时间不超过1周,或间断外出学习时间不超过10天;如确有困难需要其他老师代课,每节自付3元,期末时财务处在其工资中扣除;如超过时间,作事假处理;未经园部同意参加各种学历进修的幼儿园不报销任何费用,也不准假,如要请假一律按事假处理。
11、每月出满勤,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为20--25元。
12、如遇特殊情况,教师每月可有三次临时离园时间,临时离园必须向副园长说明理由,同意后进行登记。离园累计时间超过0.5小时以上,不享受月全勤奖。
13、每位教职工每学期享受一天公休假,需提前向园长请假同意。请假者酌情扣奖,病假一天扣奖10元,事假一天扣奖20元,旷工一天扣奖50元。
14、因班上老师请假临时代课或承担其它工作任务的,超工作量奖一天为15元。
15、其它事项按中心校教师考核标准
为了完善学校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把请假考勤与教师的绩效工资、评优评先相结合,根据《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职员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温瓯教〔20xx〕221号)及《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温瓯教政〔20xx〕201号)等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原先的请假考勤制度进行修改,请全校教职工遵照执行。
一、请假制度
(一)假的类别和含义
1、校务假
(1)公务假:教职工因学校公务而申请,经校长室审批同意的假期。包括:参加会议、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教研活动、处理学校相关工作等。
(2)公休假:教职工符合有关规定而申请,经校委会讨论同意的假期。
2、个人假
(1)事假:教职工因个人私事而申请,经校长室同意的假期。
(2)病假:教职工因病而申请,经校长室同意的假期。
(3)函授假:教职工因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进修而申请,经校长室同意的假期。
3、法定假:
教职工符合法定条件而申请,经校长室审批同意的假期。
(二)请假程序
1、向校办提交请假证明材料(文件、通知、医院证明等),申请假期。
2、填写《田梧一中教职工请假单》(短期)或《瓯海区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事假3天以上、病假5天以上)
3、校办审核、按审批权限由分管校长审批
4、安排好工作,由处室主任签名后交教务处或校办存档。
5、销假:请长期病、事假的.教师,回校后要填写销假单,并送中心校存档。
请假流程:→→→→
(三)审批权限
1、教师请假半天由处室主任审批,请假1天由分管校长申批,请事假1天以上3天以下(或病假1天以上5天以内)由校长(或校长室)审批,事假超过3天或病假超过5天的经学校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较长的假应提前向校长室请假,以便协调工作。
2、处室人员请假、经处室主任同意,由分管校长审批。
3、处室主任请假、经分管校长同意,由校长审批。
(四)制度说明
1、因急事、急病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委托他人代办或事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未经审批而离开岗位的或假满不回校上班的或借病假办理私事的,一律按旷工论处,严重者按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教师临时调课,需经教学科研处同意,并尽快通知学生做好准备。不办理请假手续或个人擅自调课,一律作旷课论处,并扣发双方教师上课分数。
3、教职工在请事假、病假、法定假时工作由学校安排,其它公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需自己联系本校教师代课(和代班主任),经同意后方可请假,学校不支付代课金,原则上代收代支,超过三天部分由学校安排,学校支付代课金。教师参加不是由教育局指派的各类比赛,凭相关通知先向学校请假,学校只允许参加比赛,不给予工作安排和差旅费报销。
4。每学期教师可请两天机动假处理家庭重要事情,请机动假时必须自己安排好工作,提前向校长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否则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5、法定假的规定
(1)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为3天,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婚假为15天(需证明材料),婚假应在结婚期间。
(2)产假:按温瓯教[20xx]221号文件执行。
(3)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包括岳父母、公、婆等)亡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后给奔丧假期(直系祖辈、叔伯、婶、舅舅、姨妈等亲属亡故的给予1天的假期),假期工资照发,车船费用自理。
(4)教职工在请完规定的婚假、产假、丧假后,因故需延长假期的,经审批后作事假论,否者为旷工。
6、假期计算: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流产假、丧假,包括双休和法定节日在内计算假期天数。
7、如教职工婚期期间未请假或未用完法定假期并在校完成教学任务,学校发给教师一定的奖励,其标准按代课节计算支付,具体由校办和教学科研处联系后,教学科研处按代课节费造册支出。
二、考勤制度
(一)教职工上班要求:
1、班主任类:应在课前管理时间前到校,班级学生离校后方可离校。考勤时间为8:00——16:00,每周跟语文、英语老师协调好后允许有2次课前管理不到校。
2、行政后勤类:校长室、学生处、教科处、后勤处及后勤功能处室等是学校的常设机构,正常上班时间应有人值班。其考勤时间为8:00——16:10。如遇特殊情况,处室人员要处理好事务后方可离校。
3。图书馆工作人员:上午8:50——11:20,中午11:50——12:30,下午13:20——17:00
4。各处室无教学任务的非行政人员及实验员:8:00——16:20
5、其它任课教师:8:00—16:00。
6、如有教师中途离校,须到门卫处进行登记。上午考勤结束时间为11:00,下午考勤从1:30开始。
7、各主要处室每天上午7:30前、下午16:10——17:00至少有一人在办公室。
8、每位教师(图书馆人员除外)每周在无课时可机动半天(迟到或早退3次折合机动半天)用于处理个人临时事情,使用机动时必须有两次按指纹记录,否则按一天缺勤处理,班主任原则上早上不安排机动。教师在使用机动时必须要安排好工作,并信息通知校办,实验室、信息处等工作人员必须提前告知主管部门教科处并确认当天无重要事情才可使用机动时间。但是每周末下午一般不得当作机动时间(若有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周未下午可以提前30分钟签退。
(二)教职工考勤办法
1、教职工日常上班、迟到、早退的自行到学校一楼大厅或食堂指纹考勤,中途离校(包括公事和私事)到传达室登记,每月由办公室汇总。
2、考勤上下限时间:6:00和18:00。教职工上下班考勤时,因指纹机原因不能考勤,要及时与办公室联系并到传达室登记。
3、半天以内的公务假,如果没有功课或调换补上的,可直接填写请假单,由校长室审批存档即可。
4、教职工政治学习和集中会议、升旗等由校办负责考勤,每月汇总一次;教研(备课)组活动由组长负责考勤,报教科处审核,由教科处每月汇总一次;监考、集中评卷等由教科处负责考勤;班主任会议由学生处负责考勤;其它会议或活动由牵头处室或委托负责人考勤。
5、各类人员每迟到或早退三次按半天缺勤统计。迟到、早退5—30分钟内计1次;30——90分钟计2次;超过90分钟计3次(即缺勤半天)。迟到或早退当周未计算转到下周累计。
6、常规考勤按月统计考勤分。传达室应将考勤记录在每月2日前送校长室整理备案,再由后勤处统一发放。
7、外出学习1天以上凭文件通知先审批后办请假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并按事假处理。3天以上的各种请假,要凭书面报告(病假还要区级以上医院医生建休证明)到校长室填写请假单,一式四份,分别留于区教育局政工科、中心校、学校、个人;假满后要填写销假单,一式两份,分别存留于学校、中心校。未销假者以旷工论。
8、当月有旷工者不享受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有旷工3天以上者,学校即上报中心校,停发次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奖惩规定:
具体奖惩规定依照《田梧一中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说明
1、若在请假考勤中涉及本管理办法以外的情况,由学校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2、本制度(修订稿)于20xx年3月经校务会议讨论,并执行。
教职工请假制度